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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还原

发布时间:2021-02-15 05:10:57

㈠ 古建筑修复与改造的原则是什么

古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程完全不同于一般的修缮工程,随着国内经济技术的发展,人们对有历史保存价值的特色古建筑保护逐步重视,保护和修复改造应使古建筑在现代社会保留建筑固有的历史风貌,同时通过修复中的技术创新,向人们更好地展示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古建筑保护修复处理方法

(1)主要解决办法是对木装修构件做科学的化学防腐处理。目前古建筑木装修修缮中所用原木加工的木构件,含水率普遍偏高,含水率远达不到国标所要求的20%以下的水平,受时间和条件所限。

(2)古建筑装饰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古建筑装修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对于古建筑装修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可移动建筑装饰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生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建筑装饰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石质保护技术先从研究石雕的风化形态着手,一般较完整,风化不严重的露天文物,应改善保护环境。对风化严重、无法保存的文物,才可使用防护材料。

防护材料的使用应明确主要防止哪几种风化营力,提出保护后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并要求材料无色、透明、不反光、不酥碱、化学稳定性好、渗透能力强,具有抗风化能力,有一定固结强度等。

整个保护修复工作的总体程序涉及现场搭设脚手架现场清理修复前现场调查及照相记录对污染物等进行科学分析对起翘的贴金和漆层进行预加固处理进行表面清洗、加固漆层表面修复和色彩平衡表面封护处理成品遮盖保护:竣工验收等步骤。

采取的所有技术措施都以确保“保持原貌、修旧如旧”的古建筑保护维修方针为准则。在对木建筑装饰物的历史沧桑感和艺术美感的表现方面做到较完美的结合。

(3)合理更新。在现代城市规划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古建筑应首先保护其原真性以求将历史文物完整的保存。对所需修缮的古建筑应尽可能采用原有工艺和施工原材料,在修葺过程中应坚持“拯救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同时应保证古建筑的整体性,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应尽量保护其所在环境和景观等,以求最大限度的体现其历史原貌,真正实现建筑上历史的延续;并应坚持古建筑的延续性,在保护过程中应用发展的眼光对古建筑进行修葺,并将对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代代相传。

(4)古为今用。在现代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古建筑精心保护并充分利用可增加城市品位,并可产生良好的美感效果,同时可充分发挥古建筑在现代旅游业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开发和利用间相互促进并协调发展。

部分古建筑在现代生活中已经失去其原有的实用价值,因而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应赋予古建筑新的实用功能,并适当挖掘其再利用的价值,实现其在现代社会中获得新生的效果,最终实现古建筑同现代建筑相互融合的效果。

㈡ 为什么汉代建筑都复原成这种样子

建筑群体的风格
历史进入汉代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各地文化的交流,使建筑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这时期的建筑群体布局特点有这样几个。
首先是开始运用中轴线的手法对宫殿建筑群、礼制建筑群以及院落空间的组合进行布局,这种手法由于可以显示封建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势,一直被其后的历代统治者所推崇,直至明清两代以北京城为代表达到颠峰。
其次是重要建筑入口前均设阙,李白在《忆秦娥?思秋》中写到
“箫声咽,秦娥梦断秦楼月。秦楼月,年年柳色,灞陵伤别。乐游原上清秋节,咸阳古道音尘绝。音尘绝,西风残照,汉家陵阙。” 这首词里所提到的“阙”音确,是我国古代在城门、宫殿、祠庙、陵墓前用以记官爵、功绩的建筑物,用木或石雕砌而成。汉代阙广泛运用在宫殿建筑、园林及陵墓建筑中。外观大体分为阙座、阙身与阙檐三部分。阙身依数量有单出、双出与三出(仅天子可用三出),古时“缺”字和“阙”字通用,两阙之间空缺作为道路。阙的用途表示大门,城阙还可以登临瞭望,因此也有把“阙”称为“观”的。有时在两阙之间联以短檐,以强调其出入口的效果。文献中有关阙的记载颇多,汉宫中有关长乐、未央、建章诸宫阙之叙述更是早已为人所尽知。另外在画像砖、画像石、建筑明器中的形象也有不少。
而后是建筑的形式、结构、型制都较前代成熟与完备,建筑组群的轮廓线生动而丰富,组合形式多样,既有高台建筑群,又有廊院、三合院、四合院。廊院式布局中常以门、回廊衬托最后主体建筑的庄严重要,或以低小的次要房屋,纵横参差的屋顶,以及门窗上的雨塔,衬托中央主要部份,使整个组群呈现有主有从,富于变化的轮廓。
最后是明堂辟雍的出现。“明堂辟雍”是一座建筑两种含义的名称,它是中国古代最高等级的皇家礼制建筑之一。明堂是古代帝王颁布政令,接受朝觐和祭祀天地诸神以及祖先的场所。辟雍即明堂外面环绕的圆形水沟,环水为雍(意为圆满无缺),圆形像辟(辟即璧,专用的玉制礼器),象征王道教化圆满不绝。

单体建筑的风格
汉代木结构的工艺水平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从西汉初期主要以高台建筑为主,而到了西汉末年楼阁建筑大量出现的历史记载中可以得到证实。汉代建筑在结构上,不仅台梁、穿斗、井干三种水平木制结构形式已基本形成,而且竖向构架形式也开始出现并奠定了以后1000多年高层木构建筑的基础。
汉代建筑在立面上通常分三段式划分,包括台基、屋身、屋顶三部分。台基多为夯土夯实,花纹砖。高台建筑台基很高,西汉早年有几十米高的,以后逐渐降低。据文献记载,未央宫前殿 “疏龙首山以为殿台”;“重轩三阶”。
汉代屋顶的形式已很完备,有四阿、歇山、悬山、攒尖、平顶等,除此之外,还有重檐、台阶式屋面的做法。早期建筑屋面的高度很小,坡度平缓;屋面多直坡而下,很少反宇;檐口、脊多是直线,很少看到曲脊和起翘的例子。屋顶瓦当均为全圆瓦当,纹样很丰富。有动物纹:四灵(青龙、白虎、玄武、朱雀)、龙、凤等,文字纹样多为“汉并天下”这类吉祥文字,另外还有一些描绘自然现象的云纹、火焰纹等纹样。
汉代建筑在色彩方面,继承了春秋战国以来的传统并加以发展,如宫殿的柱涂丹色;斗拱、梁架、天花施彩绘;墙壁界以青紫或绘以壁画;官署则用黄色;雕花的地砖和屋顶瓦件等也都因材施色。

皇家宫苑的建筑风格
汉代政治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形成了中国大一统的社会形态。其深厚雄大的文化积累,成为皇家宫苑深入发展的前提。在园林风格上,西汉与秦有明显延续性。以山水资源为基础;以仿天象而立宫苑的主导意向继续发展。其中苑中苑的设计和一池三山的山水模式对后世园林影响极为深远。
皇家宫苑是西汉造园活动的主流,它继承秦代皇家宫苑传统,保持其基本特点而又有所发展、充实。“宫苑”是汉代皇家园林的普遍称谓。其中“宫”有连接、聚集的含义,通常指帝王住所、宗庙、神庙。“苑”原意为“养禽兽所也”,后多指帝王游猎场所。
汉代皇家园林的设计与宫殿设计紧密结合,互为表里。宫殿均基台崇伟,借山冈之势,居高临下,上起观宇。而在苑囿之中,或者建湖泊以行舟观鱼,或者建楼台以登临远眺。充满理想,欲近神仙。各宫殿之间,设阁道将基台彼此相连,绵亘连属,如长桥飞虹,互相通达,用以连接。元代李好问曾这样描述:“予至长安,亲见汉宫故址,皆因高为基,突兀峻峙,崒然山出,如未央,神明,井干之基皆然,望之使人神志不觉森竦。使当时楼观在上又当何如?”这对于整个建筑的印象,可以说是一个深刻的描述。

汉长安城内外,史书记载比较详细的是长乐、未央、建章三宫。
长乐宫,建于秦,汉加以修缮。史书记载:宫周回二十里,在长安城内之东南部,其前殿东西四十九丈七尺,两序中三十五丈深十二丈,除去两序,其修广略如今北京清宫太和殿。秦阿房宫殿前铜人十二,亦移列此殿前。宫成,适当叔孙通习礼成,诸侯群臣朝会竟朝置酒,无敢欢哗失礼者。于是高帝曰:“吾乃今日知为之贵也。”在现存的瓦当中也发现有“长乐万岁”及“长乐未央”的铭文。
未央宫,汉代新创之第一宫,《汉书?高帝纪》中记载: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萧何受命修建央宫,上见其壮丽,甚怒。何曰“天子以四海为家,非令壮丽亡以重威,且亡令后世有以加也。”上说,自栎阳徙都长安。
未央宫位于长安城内之西南部,根据现存门阙记载可以考证出名目的宫殿就有八十多座。未央宫后宫分为八区,其中皇后居住的椒房殿“以椒和泥涂壁,取其温而芬芳也”。温室殿“墙壁被之文绣,香桂为柱。设火齐屏风,鸿羽帐,尽显冬处之温暖。”清凉殿则是“以画石为床,文如锦,紫琉璃帐,又以玉晶为盘,贮冰于膝前,玉晶与冰相洁。中夏含霜,夏居之则清凉也。”
建章宫,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建。前殿高度高于未央宫,宫殿东侧设凤阙高二十余丈;西面圈地数十里豢养虎豹等猛兽;北面围湖泊,名曰太液,湖中有蓬莱、方丈、瀛洲、壶果,模仿海中神山、龟鱼的形象。建章宫与未央宫之间,则“跨玑池,作飞阁,构辇道以上下”。
建章宫南面正门称为阊阖,“玉堂璧门三层,台高三十五丈;玉堂内殿十二门,阶陛皆以玉为之。铸铜凤,高五尺,饰黄金,栖屋上,下有转枢,向风若翔。楼屋上椽首薄以璧玉,因曰璧。门内列凤阙及宫之东阙,均高二十五丈,亦均以铜凤凰为饰。”
宫中另有神明台,是汉武帝命人建造用以求仙。“高五十丈,上有九室,其上又有承露盘,高二十丈,大七围。有铜仙人舒掌,捧铜盘玉杯,以承云表之露。以露和玉屑服之,以求仙道。”

㈢ 中国古建复原需注意哪些要点

1.关于复原研究与设计的几点看法
1.1复原研究是个人对历史的理解与表达
复原研究能否真正将历史中存在的建筑还原出来,是一个难以考证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我们从古代典籍中得到的只言片语显然是很有限的,难以对其进行整体化的研究分析。远景设计院指出从以往历史的发展来看,我们对于文物历史的保护,应该时刻保持一颗崇敬的心去面对,不能否认别人的研究,也不能盲目相信自己的研究,要从客观理性的角度来进行考虑。所以,对于古代建筑的复原研究工作,应该是研究人员对于古代历史深入理解之后,所进行的历史知识信息的复原,这是对个人能力和掌握程度的反映,是属于个人选择的表达。这就是为何对于同一遗迹的复原工作,不同的研究人员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1.2复原是一个不断面临选择的过程
对研究人员来说,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理解,都会出现不同理解的差距。就算是同一个研究人员,也会出现对不同历史方向上理解的不同选择过程。在复原工作中涉及到很多有关的复原技术,掌握的知识典籍也不够全面,相关研究人员很难根据现有的知识做出固定的判断,往往都是得出多个结果,然后联系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比对,才能够做出合适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研究人员也很难做出选择,或者在选择之后也会出现很多后悔的情况。
1.3复原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学术研究和文化教育
从现有的典籍显然很难进行古代建筑的复原工作,然而仍然还有很多人在乐此不疲的进行研究工作,就是因为复原不再是历史的再现,而是对不同选择过程的差异。对研究人员来讲,复原是一个长期面临不同选择的过程,因为复原工作往往都是结合多个方面来进行考虑。复原的意义在于对古代存在的建筑文化进行探索,以及对文化知识的进一步深入探索和发现。另外,古代文化教育中不同古代风格的遗址能够体现出不同形式的风格特点,让人直观的感受到古代社会的环境特色和文化交流方面的差异,古代人和现代人之间存在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方面的差距,带动了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2.复原研究和设计研究的几种情况
从目前的复原工作来看,复原研究和工程安排一定要符合相应的典籍基础才能够进行深入研究,但是研究之后再想得到更深入的探索工作显然很不常见。从古代城市的基础架构进行了解,分析选取对象的规模和整体的资料,在这个基础上,往往研究得到的结果都是十分片面的,只能够通过图纸的形式来进行平面化的展现,或者可以说对于建筑物的构造只能够从外观和架构上进行考量,从细节的角度没有更多的资料予以提供。对于整体项目工程的需求,应该考虑到建筑的设计功能和结构的细化要求,才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建筑的特点。
2.1构架基础上的复原
一般来讲,构架基础上的复原都是通过单体建筑来完成,这种情况往往存在于经过大幅度修缮或者外观出现很大变化的建筑,然后对其进行复原工作。就目前而言,很难进行重建,只能止步于对建筑的研究方面。
2.2遗址基础上的复原
大部分的复原工作都是基于对遗址建筑的复原,这部分建筑的特色多以建筑群为主,只存在地基的遗址环境,因此只能够通过考古工作来进行发掘。对于整体建筑复原的构造而言,还是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典籍中涉及的描述往往都是片面的,研究人员很难从只言片语中获取有关信息。对于同类型遗址的考察方式,不同考古阶段的发掘工作会有一定的区别,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对同种建筑类型的不同认识。
2.3文献基础上的复原
对于这种建筑,已经不具备遗址的存在,只能从古代的典籍中获取只言片语的描述,甚至描述内容都只是一笔带过,这类建筑的复原工作往往是最难的。因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该类遗址已经不复存在,人们也都有着对其各自不同的看法,对于典籍中的描述也很难进行复原工作的选择。
3.复原的要点
建筑物的复原工作首先要选取相应的尺寸,因为不同历史时期建筑风格的差异很大,导致建筑尺寸也可能出现很大程度的差异,这对于复原建筑的研究和设计无疑增加了难度。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同时期的时代特征,结合建筑技术出现的阶段进行考量,通过古代建筑方式中对基础架构方式的完成,才能够达成建筑风格的整体过渡,只有在不同方面同时推进,才能够在细节构造上进行分析安排。

㈣ 做古建筑复原图用什么软件比较好

一般的三维设计,都可以设计。至于你是画古建筑还是现代建筑,与本身并无多大关系。下列都可以完成设计任务:(本人原创、禁止复制)
1、solidworks 是一款三维CAD(计算机辅助设计),以三维方式设计各类工程图、产品图,当然也可以设计三维的建筑,且采用工业设计标准,可以直接出设计图、甚至自控加工数据;(本人原创、禁止复制)
难易程度:较为复杂和难掌握,不太容易自学,且要具备三维空间思维。(本人原创、禁止复制)
2、xx CAD 完全采用现代工业设计标准,一般没有三维(3D)效果,出图纸、加工图、自控数据;(本人原创、禁止复制)
难易程度:同上,须理解三视图概念。(本人原创、禁止复制)
3、3Dmax 一种视觉三维设计,有逼真的视觉渲染效果,但没有标准。
难易程度:较难,要有三维概念,程序繁琐;(本人原创、禁止复制)
4、一种:Google sketchup(本人原创、禁止复制)
谷歌推出的一款三维建筑设计(建筑草图大师)是,常用的是8.0版本,现已经推出新版本。非常优秀的建筑设计,对于一般建筑(比如大楼、住宅等等)想到即可以做到,操作简便、即看即得;各种样式非常有趣,甚至可以渲染出像手绘一样的效果,不知道的人,还以为你是绘图大师呢。(本人原创、禁止复制)
5、其它……略(本人原创、禁止复制)
难易程度:容易,很容易上手,也很容易制作出各类三维建筑模型,一般稍有三维基础的,一、二天或三五天就能学会,缺点:不能像3Dmax一样通过灯光、材质等渲染逼真的画面,但可以通过安装插件来渲染。

㈤ 如何自学建筑设计

建筑学是一门涉及广泛的学科,跟纯粹的理科,比如数学、物理等不同,又和纯粹的艺术不同,有着硬性的规范、材料、结构和功能的要求。所以,自学建筑学其实是很困难的一种行为,和所有的技艺一样,最好要有师傅带入门。如果实在找不到师傅,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才能有所收获:
1.最重要的一点,要学会看建筑学图纸。各种符号代表的意思,平、立、剖、分析图等等。建筑学是一个空间表达的学科,但是信息传递方式却是二维的,因此,要入门,首先要学会阅读,这根学习外语,你首先要会查外语字典一样。关于绘图,可以参考建筑制图规范。
2.学会看图以后,最好还能试着学会建筑学建模基本软件-sketchup。学会这个软件的目的是代替手工模型,可以快速的将二维图纸还原成三维建筑模型。建筑只有变成三维以后,才能帮助你理解建筑空间及尺度感。
3.学会前面两样后,就可以开始进行建筑学习了。和其他所有知识相似,建筑学的学习过程也是多看-多记-多做,从复原到模仿再到创新,因此,在能阅读建筑学基本二维信息和掌握三维建模还原能力后,就可以选择一名建筑师的作品进行研究入门。初学者推荐现代主义运动中的旗手柯布西耶早期和中期的作品。购买相应柯布西耶的作品,从小体量的住宅图纸开始阅读和复原建模开始。抄绘、建模、思考大概小半年左右,就会大概有一点建筑学的概念了。然后就可以看看同样以几何体进行组合的几位现代主义建筑师作品,比如密斯,安藤忠雄,迈耶等等。
4.当然,在抄绘图纸,作品建模还原的同时,可以购买本科建筑的相关教材,比如说《房屋建筑学》,《建筑构造》,《中国建筑史》,《西方古代建筑史》,《西方近现代建筑史》等等进行辅助阅读学习。除此以外,就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资料集,可以在网上下载到电子版,彭一刚教授的《建筑空间组合论》。虽然有很多建筑学的学生对这本书表示很复古,不适用,但是对于新手尽快的了解建筑,掌握建筑设计的基本方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5.经过一年多的自学后,就可以出去旅游,当然是建议去外国旅游,参观各种经典建筑,体验建筑的空间、体量感和尺度。然后就是上面那些大神说的,去设计院或者事务所工作和实习,这样对于更快的理解建筑灰常有帮助。
不过总的说来,自学建筑学是一个很长,很艰难的过程,最好还是能够到相关学校进行相关训练。原来就遇到一个学地理的,到学院来旁听,想转规划,然后前前后后来了一两年,最后还是觉得他在门外转,听了很多理论,但是基本上无法做设计。所以最好还是想好是否要来建筑学,这个里面大师灰常少,多的是加班、加班、加班和年复一年的快速生产。俗话说的好,年少不努力,老大做建筑;垂死病中惊坐起,那人还在加班画图中。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㈥ 楼房建筑图纸丢失,帮其复原建筑结构图怎样取费,依据什么

你这情况来应该是施工完自成很长时间了,复原结构图纸工作量可以说是相当大的,因为过去这么长时间相关结构规范早已变更了许多次,用现有的规范标准去计算,肯定过不了,并且PKPM也可以确定是没法使用,就是说,你既要找那年代的规范,又得要手算完成整个结构计算,这样大的工作量你按现标准的3倍算钱也不过分的。

㈦ 怎样还原天正默认快捷键

点击天正工具栏的任意工具,按右键,选择自定义。(如图,我选择的是静态标注,版然后右击,选择自定义权。)

最后大家一定要记得点击“应用”——“保存”,然后天正会提示你,如果修改命令要生效,必须重启天正,或者输入“reinit”。这样我们重新修改的命令就可以用啦

㈧ 历史建筑拆除复原就能挽回吗

6月8日,有媒体曝光了上海静安区巨鹿路上一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被完全拆毁,改建为一处貌似现代风格建筑的消息。记者了解到,静安区已经介入调查,并要求业主对建筑进行复建。

这处被拆毁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位于巨鹿路888号内,目前这里大门紧闭,院墙有一人多高,内部建筑被全部用绿色网罩包裹得密不透风,从马路上看不到里面的情况。但有媒体曝光,原来的历史保护建筑已经被拆得面目全非,基本荡然无存,业主还在原址上盖了钢筋混凝土的貌似现代风格建筑。

日前,媒体对巨鹿路888号优秀历史建筑违规拆除一事进行相关报道,静安区委、区政府目前已明确分管副区长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小组,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据了解,巨鹿路888号是上海第三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为“四类”(即建筑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内部允许改变)。该房屋系私人产权房,按规定可以正常交易过户,并于2015年2月完成交易过户登记,程序合法。同时,该房屋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区房管局与购买人签署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承诺书》中明确:受让人在使用和日常养护中要爱护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的外部立面、内部空间及其装饰,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但房屋业主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房屋主体进行拆除重建。

对此事,静安区已开展查处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经调查,今年3月31日,“12345”市民热线接报称该处有违搭。静安寺街道城管中队获悉后上门查勘,当时房屋并未遭到破坏,也无违搭。5月18日,区房管局收到电话投诉,次日即上门调查,并发现房屋内部结构被拆除,随即要求立即停工,但施工方拒不配合。经多次联系,区房管局于6月2日下午联系到业主的委托代理人王女士。6月5日,区房管局立案,6月6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先后三次约谈王女士,要求停止一切违法施工行为。王女士现已承认违法事实和行为,愿意配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尽快恢复房屋原貌。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静安区专项工作小组将抓紧推进下一步相关工作:一是尽全力恢复原状。区内富有历史建筑修缮经验的单位全面接管,全面调阅原始图纸,努力追寻已拆除的原始材料。根据房屋部分尚在的墙体,已组织专家对建筑开展复建可行性和操作性的论证,并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修复方案设计工作。二是依法严肃处理。市、区相关部门联手严格依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查明事实真相,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情况第一时间向社会和媒体公布。三是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区相关部门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管理,依托当前正在开展的优秀历史建筑“一幢一册”建档工作,落实最严格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机制,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静安区新闻办

2017年6月8日

追问

上海优秀历史保护建筑被拆毁:是谁在让巨鹿路哭泣?

一栋明文规定的历史保护建筑,在光天化日下被拆个精光,而监管部门前后半年毫不知晓。这样的事发生在上海,不断强调保护历史建筑、保留城市文脉、构筑人文之城的上海,教人瞠目结舌。

若不是近日媒体披露,巨鹿路888号的“改造工程”或许还将紧锣密鼓下去,直至一座崭新的时髦的钢结构的或许属于“后现代”或者什么风格的建筑正式亮相,成为成片历史保护建筑中一道“别样的风景”。

而它的“前身”,已经存留近一个世纪并本应持续保留下去的出自邬达克之手的老洋房,则只能“永远地”留在一些有心人的记忆里,并因其肉身消失而被更多人忘记。

这就是一栋老建筑以8000万元价格转手卖出之后的下场。业主的任性毁了一段城市记忆,至于其是完全无知,还是有意为之,我们还不知晓。能确定的是,在这起个案中,针对历史保护建筑的诸多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均被熟视无睹,如同废纸。

对老建筑怀有感情的市民,把这件事写到了微信公号里,起了个标题叫“巨鹿路在哭泣”。诚哉斯言。而我们所知道的是,并不止巨鹿路会“哭泣”。

这些年,类似事件并不是孤案。像巨鹿路这栋老洋房一样,近年也有不止一处挂牌或不挂牌的老建筑被公然“误拆”,待到人们惊觉要保护,已经为时已晚。

上海并不是一座善于遗忘的城市。恰恰相反,上海正在努力成为一座倍加珍惜历史记忆的城市,不然也不会将旧区改造中的“拆、改、留”方针改成“留、改、拆”,也不会把“建筑是可以阅读的”写进城市纲领性质的党代会报告。这些年,亦有大批来自方方面面的有识之士为历史建筑保护奔走呼告,倾注心血。只可惜,整座城市的努力付出,有时候依然难敌个别人士的肆意妄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只是巨鹿路在哭泣。为这座百年建筑的遭毁,整座城市都在哭泣

而哭泣过后,我们又能够做什么?

仅仅谴责业主,或是指着资本骂“任性”,已经无济于事。作为一起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这位业主所应受到的不只是谴责,还有法律的惩处。但人们不无担心的是,既有的法律制裁方式,或许并不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根据目前的行政处罚,业主可被处以建筑重置价三至五倍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但谁都知道,钱很多时候并不是问题,而一栋拆得几乎不留只砖片瓦的历史建筑,还能“恢复”什么原状?

监管者的失责,亦应被严肃追问。历史建筑的交易、改造,程序并不简易,也都有法可依;既然要严格保护,自然需要密切关注、严格监管。但长达半年时间,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大规模的违法施工行为竟毫无察觉,存在于基层的管理真空,及其背后暴露出的“文化无意识”,无疑更教人痛心。

上海要采取最严格措施保护历史建筑、延续城市文脉——这一条,是上海业已明确的方针,亦是整座城市大部分人的共识。但有了共识,还需真正落实。无论对各层级的管理者,还是城市的参与者来说,将共识变为现实,都是需要小心翼翼、切实努力的事,不然稍不留神,就可能抱憾终身。

这栋被拆的老洋房,便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事已至此,它不能被轻轻放过,人们需要通过公正、公开、严肃的追责处理,看到捍卫城市人文和法治尊严的决心;更需要通过由此展开的延伸努力,去弥补潜在的隐患和漏洞——法治是否健全、措施是否有力、监管者的思想意识和行动意志还有没有短板,这些都需要细加追问,勤加改进。

而一切努力,是为了不要有下一次悲剧,再不要有悲剧。

上海不能再“哭泣”。

㈨ 已按对方提出的要求加固,现对方又提出还原,对方以后想干啥,不得而知。想问不符合《建筑法》哪条

按设计要求加固施工,自然有加固的钱,现在提出还原,让他们找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然后按照设计变更做增项,拿还原的钱。而且设计单位也不敢胡来,他们还怕吊销资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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