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照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建筑企业如何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版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权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目前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于差额部分未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因此可全额开具发 票,在申报时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B. 建筑业纳税按差额征税应该注意些什么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一、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的清理,留意发票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发票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发票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发票,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没有收到分包方发票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发票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二、建筑业纳税注意发票票面的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开票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C. 我们公司是建筑劳务公司,我们公司可以申请差额纳税吗如果可以应该准备哪些资料
企业相关资料,劳务派遣许可证,财务审计报告。
D. 建筑业中服务收入差额交税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
(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二、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为按上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认的收入,而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则为收入所对应的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E. 劳务公司差额征税 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1.将差额扣除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利通劳务派遣公司选择适用5%征收率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则该项业务均填列在第5栏。
①将差额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535500填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②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应为“0”。
③将本期产生的可以差额扣除的525000填入“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应为2、3列的合计额525000。
④“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应为525000。本列≤第4列且本列≤第1列。
⑤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第4列-第5列=0。2.将本期销售情况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①将开具发票的(差额扣除前)不含税销售额510000及税额25500分别填入9b栏“开具其他发票”项下的3、4列。
②9b栏第9列“合计”“销售额”应为510000,9b栏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为25500,9b栏“合计”“价税合计”为535500。
③第9b栏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应为可差额扣除的525000(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第5栏数据填写)。第9b栏次13、14列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为10000、500。
3.由于选择按照5%征收率简易办法计税,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5100元不得抵扣,不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4.将差额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510000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5栏“一般项目”“本月数”,21栏、24栏、32栏、34栏“一般项目”“本月数”均填列“500”。
F. 建筑服务差额计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纳税抄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 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 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 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G. 去国税进行"差额征税类"增值税备案需要带什么资料
差额纳税就是将营业收入减掉支付给其他人的成本之差计算缴税,如旅游营业收入减支付给其他旅游社后差额计算缴纳税款。
差额纳税申报不需要备案,纳税申报表中有差额明细项目可填,仔细看填表说明即可。
H. 建筑业差额交税什么意思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税收政策正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转变,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差额征税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内容涉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税目。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4、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十项)
5、邮政企业举办的邮政储蓄业务,其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即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去付给储户的利息支出。
6、文化体育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7、服务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十二项)
8、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二十项)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二十项)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30日)
.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国税发[200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