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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建筑业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15 12:47:37

建筑业跨区经营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劳务的,预缴增值税时如何缴纳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跨区域建筑业增值税扩展阅读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⑶ 建筑行业增值税怎么算的

一、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即:适用3%的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跨区域建筑业增值税扩展阅读:

国务院总理2018年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税收关系着国家的“钱袋子”,更关系着每个纳税人的“钱包”。每一项税制改革都牵动着人们的神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税制改革的内容。

减税降费成为2018年宏观经济领域的一大热词,据新京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去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至少有10次提及了减税降费的相关内容。

数据显示,税制改革成效已经显现,2018年我国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出台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关税总水平等措施,实现了全年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

1月15日,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减税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2019年在2018年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去年减税超万亿 增值税税制将再优化

⑷ 营改增之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回定:第四条 纳税人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⑸ 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回和小规模纳税人。

⑹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

《外管证》的开具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2、《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3、《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4、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6)跨区域建筑业增值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⑺ 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一、准确掌握基本政策要点:
1、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2、分别适用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3、采用“项目明细管理”。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区域和项目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
4、实行属地预缴与机构地申报方式。
二、清楚税款计算方法及相关财务处理
例如:甲企业2016年初竞标取得跨省一工程项目并于4月30日动工。5月份开具发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万元(含税);以存款支付乙企业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18万元,增值税额19.82万元;购进辅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假如该企业无其他工程业务)。
甲企业税款计算、预缴、申报及相关财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本月税金计算及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900.9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99.1万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180.18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9.82万
银行存款200万
C、购进材料100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0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11%)×2%=14.41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14.41万
贷:银行存款14.41万
B、本月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销项99.1万-进项36.82万-项目地预缴税款14.41万=47.87万元。
财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47.87万
贷:银行存款47.87万
注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凡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或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财务与税收处理逻辑严密,销项税额与销售额之间存在直观对应关系,而简易计税对总分包实行差额计税,但差额计税不等于差额计收入,由于目前对差额计税的财务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企业应小心妥善处理。对此,笔者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供参考:
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差额处理法:就是依照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款并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企业应按期(月或季)根据项目明细台账,分别对不同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并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分包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未抵扣分包款等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各项目当期差额后应交税金(当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当期取得的收入),再进行综合财务处理。对当期没有收入而只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支付分包款业务的,不作税务处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时再纳入差额计税处理。以上例:
1、本月税金计算及相关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并计算本月应交税金:
企业应交税金=(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976.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3.3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200万
贷:银行存款200万
C、购进材料价款100万,增值税额17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23.3万
贷:银行存款23.3万
B、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项目地预缴税款23.3万元=0
第二种处理方法,即全额处理法:就是按照财务核算的收入全额计算应交税金,对按规定应抵减的计税收入,单独进行抵减财务处理,通过财务核算过程最终反应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金。企业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逐笔进行财税处理,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业务发生的全貌和税金计算征收的全过程。仍按上例: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970.8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9.12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200万
贷:银行存款200万
C、由于在计提应交税金时,按照企业取得的全额收入与征收率计算,未扣除分包应抵扣的税金,表示在计提税金时多列了税金支出而少计了收入,因此,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实际抵扣时,应将应抵扣的税金增记收入、冲减原全额计提的应交税金并作财务处理:
支付的200万应抵扣的税金为200÷(1+3%)×3%=5.82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分包抵扣税金)5.82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分包应抵扣税金5.82万
D、其他业务处理与前面相同,不再重复。
提示:(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预缴率、征收率和计算方法均一致,预缴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纳税额为0,但也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2)对取得收入与支付分包款时间要做好统筹协调,避免收入已收完而分包合法抵扣凭证未取得造成后期难以抵扣的风险;(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与上例按简易计税方法相同;(4)项目明细台账即“预缴税款台账”涉及到税款抵扣等事项的原始记录,是最重要的财务与税收备查资料,必须严格管理,及时、齐全、如实登记。
(三)明白预缴、申报应齐备的资料
1、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地进行纳税申报需抵减预缴税款时,应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会计学习 网)

⑻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8)跨区域建筑业增值税扩展阅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未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应当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A公司的C项目部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发生应税行为,按上述原则处理。

⑼ 建筑业一定要外地预缴增值税吗

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⑽ 建筑业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需跨区预 缴纳增值税吗

建筑业在同一个设区城市的不同区施工,也算跨区异地施工,需要在施工所在区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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