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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有何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15 13:12:23

Ⅰ 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有哪些,工程人需要注意的

学习新技术,比如BIM

Ⅱ 建筑行业遇到什么困难或问题

其实有什么技术是用心学不到的呢,还是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最难。倒不是大家不想把事情干好,就是各种制度,各种关系不好理顺,工作效率低,大家都留一手怕干过了。哎!不过甲方腐败到是件好事,不然怎么拉工程啊。现在就算你是一级是甲级也得拼这个啊。

建筑业企业当前在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建筑劳务企业在发展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

1、业务来源不足;

2、人员流动性较大;

3、承包金回收可能;

4、上级管理不规范,导致企业负担太重;

Ⅳ 建筑企业发展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石家庄建筑劳务分包中,因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所签订合同条件不完备,内容不详细,表达文字不准确的失衡公平条款和履行不规范等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有哪些?

建筑企业因违法分包工程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些企业受到了经济处罚,有些企业被降低了资质等级,有些企业被驱除某一领域建筑市场,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和经济效益。同时由于违法分包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目前,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工程主要集中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两方面,尤其是所签合同存在条款不完备、内容不详细、使用文字不准确、存在显失公平条款和履行合同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加大了企业支出。

合法的工程分包存在着众多风险(如,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以及政策法律、不可抗力、业主方面等等)已不可小视,那么,违法分包、转包中蕴含的风险就更为巨大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类现象却带有相当的普遍性。一些施工总包单位或其项目经理由于忽视法律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规定,只重经济指标,不重分包合同管理及其合法性,或者明知违法分包却抱着“他人可为,我亦可为”的侥幸心理为之,致使总包单位承担巨大的风险,甚至有时是无可挽回的颠覆性灾难。对此,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和足够研究。

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包括如下情形:一种是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包括无营业执照的组织或个人);另一种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总包单位忽视对分包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的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甚至是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包,即为分包合同的履行预埋了巨大的潜在危机。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伤责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作为工程分包发包方的总包单位还将承担该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

3、民事责任。A.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任。而在实践中,总包单位因多种因素往往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很难从分包人得到实质性的赔偿。B.业主依法有权单方面解除总包合同,并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C.增加讼累。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D.收缴管理费。根据《司法解释》4、总包单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费则属于非法所得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5、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建筑法》第29条第1款及《合同法》第270条均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从民法原理看,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因此,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否则,从合同本身而言就构成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而言确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

6、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亦属违法分包。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分包,但总包单位却仍置之不理,有的甚至将工程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目前,鉴于我国建设领域内监管等执法尚不到位且其他社会复杂因素,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或虽被发现却未受任何查处的现象确实屡见不鲜,致使不少施工企业铤而走险,给施工质量带来重大隐患,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我国法律权威,导致总包单位付出惨重代价,其负面影响不可勿视。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与分包合同主体违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7、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及《招投标法》对此均有相同禁止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包括项目经理部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只为赚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就是所谓的“一脚踢”。有的表面上成立项目经理部,实际上仅派一两个人到工地参与管理,甚至有的根本不派人管理,完全由接受转包的一方施工,埋下并开启了“杀伤力”难以预料的“定时炸弹”。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承担与违法分包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基本相同。

8、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当前竞争激烈且尚待完善、健全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面临的风险有:一是行政处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是民事责任。除应承担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相同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外,还应对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外部发生的借款、设备租赁欠款、材料欠款及招用人员的工伤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重大风险。

9、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的风险。依法成立的合法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分包合同签订的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特别应当指出,还有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调整、结算条款等严重不当,没有将总包合同中的有关变更调整及结算条件、时间、标准、方法等相联系,忽视了应当在分包中化解、分解总包合同的相应风险,极易使总包单位造成以下几种严重情况:一种是支付分包人的款项远远大于从业主结算的相应的款项,出现总包单位重大亏损;另一种是当出现业主有意拖延工程验收、结算或虽结算但迟迟不支付工程款风险时,总包单位却要支付分包款项,其额外承担的巨大资金压力及风险可想而知,即无端背上总结算款未到位前却要支付巨额的分包工程款债务的沉重包袱。上述情况,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而言,对总包单位都是极不公平的。如遇业主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债务缠身无力支付总包工程款时,将使总包单位雪上加霜,承担难以化解的巨大风险。

10、以包代管的风险。在分包管理中,往往总包单位特别是其下属二级单位的少数领导,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包单位无关。故有的派一两个人去且由其发工资;有的干脆不派人,任其自流,在发生重大问题后,才匆忙组织力量前往“救火”,以图尽快“摆平”。在此情况下,分包工程不发生问题实属侥幸和偶然,而发生问题则是必然的。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确实隐患巨大,给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重大影响及挑战。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解决的具体对策及思路

虽然工程施工分包较为普遍,且其中存在着巨大、复杂法律风险,但应正确的认识到:此类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施工企业只要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重视和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全面加强合同管理,就一定能够有效地防范、化解施工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加强法律学习,强化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施工企业应全面推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依法治企战略,并将法治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为此,施工企业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经理及经营、财务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通过实际案例、分层次地扎实推进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教育的反复轮训,使他们在夯实学法、知法、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筑起防范施工经营法律风险的有效屏障。

完善企业规制,依法规范工程分包中的各项环节。为了有效降低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减少或杜绝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随意性,施工企业必须坚持依法分包原则,并将其纳入企业法治及重要的经营管理轨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预审、合同谈判、评审、签约、履行、变更或解除、验收结算、违约的处理、分包合同的终止等统一、严密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措施,严格执行法律审核把关制度,明确界定和落实企业分包合同资格预审人、谈判人、评审签字人、合同签约经办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包括责任追究、奖惩措施,使风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应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流程及系统,并注意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为、夯实基础、消除隐患,进一步完善企业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

在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积极发挥企业法律顾问懂经济、懂法律、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的特长及作用,自上而下(包括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组建合同管理部门,选配责任性强、人品好、懂经营、懂法律的人员充实到各层次的合同管理岗位,在企业内部形成动作有效、完整的合同管理组织网络,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

严格依法经营,切实加强施工分包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特别要严格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谈判、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确保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有效,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除单价外,分包合同有关工程量变更及单价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的损失承担;相应工期;竣工验收条件、方法、标准;结算的条件、标准;质保金比例、支付;违约责任等必须与总包合同约定的相应内容一致,特别要坚持大多数分包合同的结算必须在总包合同结算之后进行,降低资金支付风险,防止因分包合同的不一致造成总包单位额外损失的发生。要清醒地看到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自始至终树立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务必熟读、熟记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在管理的每个环节上均应克服任何麻痹或侥幸思想,认真履行对分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的法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完善签证程序及规定,确定专人负责签证、专人收集保管资料,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减少损失的扩大。并注意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一旦发生纠纷做好基础性的应对工作,保证分包工程按约履行,获得预期的效益。

鉴于《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故作为施工企业应顺时而为,及时调整管理思维与理念,在分包管理中加大相关内容的研究力度,重视和积极推行这种合法的劳务分包契约形式,依法规避分包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制原则,在施工企业分包管理、风险防范中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奖罚的规章制度,及时与项目经理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内部承包合同,严格依据上述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待该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经竣工结算后对其组织统一、全面的综合性考核,做到“奖罚分明、奖罚有据、奖罚公开”,该奖多少就奖多少,该罚多少就罚多少,并切实做到及时兑现。通过实行严格、科学的奖惩制度及合同的严格执行,强化企业项目经理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如自己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违规、违法或其他不慎等过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同时自己也将承担相应的重大行政及赔偿责任,甚至丧失前程。施工企业应运用合法可行的内部奖惩措施,使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全力打造一个完整、良好、严密、运转高效的现代施工企业经营法制、合同管理系统,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有效地进一步发挥降低施工企业法律及经营风险防范体系的应有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Ⅳ 影响建筑行业的因素有哪些

一、外部因素
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将在中短期内一定程度上减缓建筑业的增长速度
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土地审批、信贷是这次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2004 年上半年,房地产开发土地购置面积同比仅增长 2.8% ,其中 5 、 6 两个月同比分别减少 19.5% 和 18.1%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增长 28.4% ,比一季度回落 30.8 个百分点。货币信贷增长偏快的势头得到控制。 6 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 1.43 万亿元,同比少增 3501 亿元。贷款增速回落幅度逐月扩大, 3 月末同比增长 20.1% ,4月末回落到 19.9% , 5 月末、 6 月末进一步回落到 18.6% 和 16.3% 。
这次宏观调控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建筑业产值增幅回落。 2004 年前三季度,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1648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2% ,增速比上半年回落了 5.5 个百分点;完成竣工产值 8040 亿元,增长 18.4% ,比上半年回落了 9.9 个百分点;( 2 )提高了建筑企业融资门槛;( 3 )原材料价格涨势趋缓。
2.尽管条块分割的坚冰正在打破,但是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
我国目前的建筑业市场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影响和干扰了统一、开放、竞争的建筑市场的形成。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主义,形成了一个条块分割式的行业结构。这个结构具有空间和行业分布上的两大特点:( 1 )大部分建筑企业属于地方,其业务活动主要在本地区,难以进入其他地区;( 2 )部门保护造成建筑企业很难跨越专业横向发展业务,因此许多大型建筑企业只是集中于某一专业,企业的专业范围较窄,缺少综合竞争实力。
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指出 “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 ” 等改革任务,以北京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地区正在或已经拆除了建筑业地区保护壁垒,同时,行业和部门的建筑市场保护壁垒也有加快拆除的趋势,但是条块分割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具备一定实力的建筑企业难以做大做强。
3.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混乱,大型施工企业下挂靠的小企业众多,造成实际上的越资质施工现象比较普遍,给施工质量、安全留下隐患,尽管工程招投标数量逐年提高,但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普遍存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业主自身行为不规范,通过行政指令干涉工程发包,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垫资施工现象普遍存在,部分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竣工后工程款不能支付,长期拖欠,有的业主利用行政力量或者市场优势,签订 “ 阴阳 ” 合同,为工程款拖欠形成合法理由。截止到 2003 年底,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 3600 亿。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发办 2003[94] 号文,着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全国各地也相应制定了清欠工程款的办法。
4.由于规模层次不明显,行业集中度过低,导致众多建筑企业在同一水平上过度竞争
从我国建筑企业的资质构成上,可以大概反映出企业的规模构成,因为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企业规模有紧密的正相关性。从洛伦茨曲线的对比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建筑行业集中度低,企业大而全、中而全、小而全现象突出,企业规模层次性不明显,大家都在做着同样的事情,竞争层次没有拉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在某种程度上,建筑企业的部分利润被过度竞争挤掉了。以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为例, 2001 年大部分盈利的建筑企业每股收益率低于 0.1 元, 19 家上市建筑企业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仅为 0.97% ,处于上市公司各行业的最低水平。由于受到来自股东的压力,在建筑施工难于有所作为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业务弥补了建筑企业的利润来源,国有建筑企业在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政府将会从五个方面着手调整建筑行业产业结构:( 1 )建立市场运行机制,以市场配置资源,调整投资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的、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2 )加快建筑企业的兼并重组,发挥联合优势和规模效应,改善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盈利状况;( 3 )提升科技进步和信息化水平,有效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 4 )市场准入改行政准入为市场准入,改革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建设管理体制,建立行业清出制度,逐步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等工作;( 5 )鼓励建筑企业转向跨国经营,发挥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
二、内部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企业,特别是国有建筑企业主要存在七大类问题,这些问题如何及时解决,如何解决到位,将关系到相当一部份建筑企业今后几年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生存。
1.社会职能难以摆脱,员工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国有建筑企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难以彻底摆脱,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企业统筹外支出绝对数额居高不下,企业需要分流的人员,特别是富余人员数量偏多,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员工队伍规模偏大,整体素质普遍不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法和经营理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没有真正确立端正的市场观念,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普遍不强。
2.技术创新相对滞后
目前国内众多建筑企业在同一层次竞争,企业技术水平档次差距不大,技术特点、特色不明显。目前,知识资源是技术创新的第一要素,传统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已逐渐失去主导地位,前沿科技成为创新竞争的主要焦点,高新技术群中的前沿科技是世界瞩目的制高点。对建筑业来说,通过降低材料和劳动力成本来提高建筑产品竞争力的发展空间已经在逐渐缩小。强化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市场竞争力,才能提高竞争层次,形成独具特色的竞争优势,提高建筑生产的附加值,与高新技术接轨,己经成为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以日本大成公司为例,每年有 100 亿日元资金投入技术创新项目,占营业额的 0.8%, 大成专门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与政府机构、大学和相关产业携手进行城市改造、环境、新材料、新技术设计和地基等领域开发和推广应用。
笔者认为,下述四大关键技术因素将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竞争格局:( 1 )信息化技术。信息化技术使得建筑企业能够有效的实现建设集成与自动化(包括人、机构、管理、资金等)。国内外先进建筑企业的经验表明,信息技术的使用将使得建筑业企业能够显著地降低采购和管理成本,并能有效地缩短项目工期;( 2 )新的施工技术、施工设备。高效施工技术、节能施工技术、地下施工技术等技术的发展为建筑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深基础施工设备、地下掘进设备、机电一体化、智能化控制装置等新型施工设备将使施工企业如虎添翼;( 3 )新材料技术。高性能混凝土、特殊钢材、膜结构材料、粉末冶金等新材料技术将成为建筑技术发展的新亮点;( 4 )绿色环保技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技术的发展为建筑行业开拓了新的市场。建筑节能降耗技术、低污染施工技术、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等为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3.融资能力普遍较弱
没有融资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必定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融资能力将决定企业的发展后劲。从景气调查资料来看,自建立景气调查制度以来建筑业流动资金景气指数始终处于不景气区间。随着建筑业对外开放和运作的国际化,对开展国际工程承包更要求承包商要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要求出具银行保函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在工程初期垫付使用。而我国建筑企业在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开具保函时,往往由于企业的财物状况不佳,或企业产权不清,无法得到银行保函,错失良机。
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的主要途径:( 1 )寻求银企合作的办法,通过企业与银行建立伙伴关系,解决企业资金问题;( 2 )开展企业合作,使资金得到有效地运用;( 3 )通过优势企业上市等办法,向社会筹集资金;( 4 )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操作 BT 、 BOT 等方式,通过滚雪球的办法提高自己的资金运作能力。
4.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取决于企业所提供产品的品质、顾客满意度、拓展市场的战略、策略,所提供产品、服务的技术创新含量。通过优良的质量、诚信的经营,赢得用户的信任,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持久稳定地占据着市场份额;通过了解业主的特殊需求并加以满足,给业主提供的服务组合,占领既有市场;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追踪项目,进行市场营销,开辟新市场,以一个项目为原点,辐射周边市场;通过企业收购、兼并重组进入或拓展新的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主动加入 “ 走出去 ” 的行列,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通过对国际市场的分析,确定主要专业市场和区域市场目标;培养企业的国际工程承包人才;转变企业机制,使之适合国际化企业的运作规律;学习国际商务经验,更灵活地驾驭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尽管许多建筑企业在上述各个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市场开拓能力的提升仍有很大空间。
5.工程总承包实施能力不高
建筑企业间的竞争长期以来都建立在低层次的价格竞争上,技术差异普遍不大。未来随着建筑行业格局的重组,大型工程公司逐步向工程总承包方向转移,主要依靠综合技术能力,进行差异化竞争,提升竞争层次。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独创的工艺设计、设备采购以及对施工安装分包企业和土建设计的协调管理上,其融资能力的提升也是发展的重点。实施工程总承包要求企业集团的总部能有效进行职能转变,从松散的行政管理转向专业的业务管理,发挥统一指挥、调配等作用。笔者认为,随着多元投资主体的形成和国家建设体制的转变,客观上将逐步改变建筑业竞争模式,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占据高端建筑市场。
6.综合管理水平亟待加强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机制转换、人力资源管理体制、项目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滞后,仍然是制约建筑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性、深层次原因。全行业的统计分析表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正在失去,而且呈现加速状态。因此,在现有改革基础上继续实施深化改革,调整产权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经营模式和机制,彻底改变传统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与政策,提高总分包机制下的项目管理与控制的综合水平,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不能回避的重要任务。
7.品牌管理重视不够
建筑企业长期不重视公共宣传的作用,只是在施工项目现场悬挂标语和标识进行小范围的营销,或者制定了品牌战略,也大多华而不实。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建筑企业应提倡全员营销理念,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企业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保证在建工程质量、遵守合同承诺、改变维修服务的被动做法,主动回访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承包商的信誉、重视企业形象的创立,积极开展企业形象建设和管理,研究制订企业形象战略对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关键问题解决对策
不论是外部因素还是内部问题,作为建筑企业来说,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所有问题想一下子都解决了,奢望着一劳永逸,正如中医治病,病体各种疾病表象复杂难辨,关键要找到病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通俗地说,就是要善于抓住牛鼻子,要找到问题的关键,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或制约本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Ⅵ 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建筑施工也是有等级划分的,就好像我们上学一样,不同的年龄段所处的年级也不一样。那么对于一些施工级别较为低的资质该如何升级成为高级别的建筑资质公司?而在升级高级建筑资质的时候,需要注意专注从事企业资质代理的小编整理的下面的几个问题。
一、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未换证前,是否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是否可以申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
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完成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后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
二、 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重新核定,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在未换证前办理的,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三、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四、日期问题

企业提供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工程合同签订日期早于中标日期或竣工验收日期早于工程合同签订日期,这都属于材料上的时间错误。

五、人员问题

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等工程业绩中的主要人员,不符合工程承揽的要求,也就是超过标准或跨专业参与工程建设。

六、图纸问题
建筑企业申请的施工资质中,工程业绩有技术指标的,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图纸,图纸反应的技术含量不达标或图纸内容出错,这两者都归属于图纸问题。

七、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要逐级升级。
八、超越相关资质的等级、以其他的企业名义进行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承揽工程的;
九、并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证却有擅自进行施工的;

十、恶意拖欠相关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或者一些劳务人民的工资的;
十一、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相关工程质量的安全事故的,或者破坏相关事故的现场,并阻碍相关部门对整个事故的调查的;
十二、有发生过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Ⅶ 建筑工程行业存在哪些风险其主要解决措施有哪些

不可预见损失
洪水、地震、火灾,狂风、闪电、塌方

有形的损失
结构破坏、设备回损坏、劳务人员伤亡答、材料设备发生火灾或被盗窃

财务和经济
通货膨胀、能否得到业主资金、汇率浮动、分包商的财务风险

政治和环境
法律和法规的变化、战争和内乱、注册和审批、污染和安全规则、没收、禁运

设计
设计失误、忽略、错误、规范不充分

与施工有关的事件
气候、劳务争端(Dispute)和罢工,劳动生产率、不同的现场条件、失误的工作、设计变更,设备缺陷(Defect)
以上大部分风险都可以通过财产保险公司予以分摊,其他的就要靠你精细的风险管理来解决

Ⅷ 你个人觉得现在建筑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我认为建筑行业目前最主要的问题:
首先是质量监管问题,虽然目前的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在积累了多年后已经相对较为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比较严谨了,但是执行力度上缺失切实有效的措施,实在是无奈。无法解决
利润分配问题也相当突出,建筑行业成了一个暴利的行业,这是否是社会倒退的一种标志呢?在社会主义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是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为什么在今天,人民群众还在为一个安身立户的场所而劳心伤神,终其一身。如何将这个行业的观念由暴利转化为公益或者公共事业的考虑!当然这个也是难以解决的,时代的进步,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经过项目审批、备案、招投标......竣工验收等等这一系列工程后,政府行为及其作用已经将一部分利润消化掉了,也难怪了!)
说了一些大的,我再说说小的方面,比如说资质问题,每年都有那么多的企业能获得资质认可或是资质升级认定,但是就我国现有的专业人员数量及质量来说,能否支撑这一数据?
挂靠现象在行业里也是极为常见的,挂靠本身来说并没有问题,但是责任问题就是个比较大的问题了。彻底消除挂靠现象等于毁灭大半个建筑市场,放任不管就好比养虎为患,找一个均衡的方法,对于挂靠企业也实行监管或资格审查也许是一个较为折中的处理办法。
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及职业道德修养及其相应责任的明细化问题。
还有很多别的问题,一时半会儿也说不完,楼主提出的这个问题实在是太大太广,但是十分好,让大家都来讨论一下,共同来出出主意,集思广益将我们的市场建设得更为健全而贡献一点微薄之力!
纯属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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