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筑工程项目风险包括哪些
二、保证人角色全新风控能力要求
目前,随着国内工程保险风控管理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针对各类工程风险因素,保险公司已初步建立相应的风控管理能力。但由于建设活动专业化、复杂化、动态化的风险特点,保险公司的风控管理也应更加的专业化、动态化、全流程化。
保险公司自建风控管理体系
随着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国内的迅速发展,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与指导下,许多保险公司都已开始建立其自有的保险风控管理体系:1.建立专门的IDI风险控制技术委员会,通过专业风控管理有效落实保险风控服务;2.研发专业的风控保险技术,如城市应急(安全)管理平台、卫星遥感技术、红外线热扫描、高层建筑火灾生命安全审查机制等。
相较于IDI保险风控管理体系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风控业务发展较慢,但前者为后者提供了相对成熟可借鉴的风控管理模式,为保险保证人角色能力的转变提供了有力支持。
借助第三方专业风控技术力量
相较于国外成熟的工程保险风控管理,我国保险业在这一领域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由于客观上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管理力量,无法在短期内形成有效的风控管理能力,因此,借助第三方专业的风控技术力量实现风控管理目标是目前较为有效的办法。
第三方专业风控技术组织,即第三方信用和风险管理机构,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运用工程保险技术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因素实施辩识、评估、报告,并对风险因素提出控制、处理建议,以促进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减少和避免风险事故发生的专业机构。
IDI保险即是通过专业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完成相应的保险风控服务。这类专业的风控服务组织拥有较为专业的技术人才力量,包括相应的保险技术、工程技术,既掌握专业的工程建设知识,又有着成熟的保险服务经验。在工程保证保险发展风控管理业务初期,可以如IDI保险一样,通过与第三方信用和风险管理机构合作,实现相应的风控管理。
正如文章所述,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当前我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工程担保业务中,保险保证人通过风控管理,实现功能上从事后补偿发展向事前干预,将保证人角色功能作用前置,探索发展保证人角色功能与定位的全新变化。
❷ 建筑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
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以不招标: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
(即:“串标”、“围标”):
(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
(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6、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 转包:
①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②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③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
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个方面:
①核查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
②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③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④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或使用。
(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① 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
②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
③ 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④ 分包单位再分包。
(3)法律后果:
① 收缴已经取的非法所得;
② 建设单位有权与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5)劳务分包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合法劳务分包行为。
❸ 工程建设领域的风险主要有什么风险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质量控制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仅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设计文件等要求,还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从合同上控制工程质量。
排查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
工程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高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既然实际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则他们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发生质量风险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风险、人为因素风险、机械设备风险等。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首先应进行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的排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把控
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驾驭工程的生产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做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不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实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约束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尤为重要。
1
首先,建设单位应做到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就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投标等。
2
其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同时,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3
再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验收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❹ 浅析建筑工程签订挂靠合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质量控制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仅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设计文件等要求,还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从合同上控制工程质量。
排查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
工程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高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既然实际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则他们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发生质量风险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风险、人为因素风险、机械设备风险等。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首先应进行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的排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把控
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驾驭工程的生产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做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不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实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约束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尤为重要。
1
首先,建设单位应做到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就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投标等。
2
其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同时,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3
再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验收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❺ 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常见风险
建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专由于工程项目特征、属工作区域的不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从而在劳动用工方面表现出流动、分散、短期、阶段、交叉流水作业、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管理上的难度。
❻ 建筑工程项目风险包括哪些
在建筑工程中,在整个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的风险,大体上讲有业主风险和承包商风险。
业主风险包括:投资风险 经济风险 社会政治风险 自然风险 管理风险 组织风险
承包商风险包括:投标决策阶段 信息失误风险 物资管理风险 成本管理风险 业主履约能力风险
分包或转包风险
其他风险 设计风险 合同风险 人员风险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没问题请采纳谢谢
❼ 建筑工程风险包括哪些
工程建设领域的风险主要有:
1、招投标风险点
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法人资格、资质等级、质量业绩、社会信誉等,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现象。严格执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信息透露公平、评标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2、施工单位管理风险点
1)、人员和机械设备
按投标文件对中标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进行严格检查核对,确保投标承诺人员真实到场。同时监督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采购、资金使用、机械租赁、工程分包等方面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加强以上环节的监督管理。
2)、工程变更签证
工程变更设计,须由项目业主组织原设计单位及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工程土石方、桥涵、隐蔽工程等计量支付时,按照工程进度,严格完备证明材料,要求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齐全方有效,以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3)、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账核算,对建设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和批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将资金的拨付与工程进度、质量挂钩。严格按照合同支付,不支付工程人情款。
3、监理单位风险点
监理单位作为业主委托的专业监管机构,在工程施工中有较大的权利,是施工单位拉拢的主要对象,他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便想方设法偷工减料、虚增工程量。为了达到目的,主要手段就是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监理人员,为其质量低劣的工程签字认可和对其虚增工程量签认。因此项目负责人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
1)、监理人员
加强对监理单位人员资质检查,杜绝监理企业使用钟点工形式的监理人员,从根本上消灭“江湖游监”。合理配备监理人员,不能片面追求监理人员的数量而忽视监理人员的质量,负责任的监理工程师1个人可以管好10km路基或路面工程,同样10个不负责任的监理工程师可能管不好1km的路基或路面工程。要在监理招投标办法中取缔最低价中标的规定,要让好的监理企业有钱赚,让优秀的监理工程师拿高薪。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吸引高素质、有经验的优秀人才到监理队伍中来。如果监理人员有高薪,再加上严格管理,他们就会有序流动,就会爱岗敬业,也会十分珍惜自己的职业。因此监理人员的合理配备和监理经费的合理支出是杜绝监理人员腐败的根本途径。
2)、监理权利
“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化”,项目业主如不加强对监理权利的监控,将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便利条件。对监理权利监控要从容易诱发腐败的“偷工减料”、“虚假变更”、“虚报工程量”等环节入手,首先对监理的材料试验、工程成品检测方面引入第三方检测,项目业对施工单位自检数据、监理单位检测数据和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数据进行综合验收核对,在三方数据基本一致情况下,予以确认。其次,对监理签字验收的工序验收单,项目负责人要进行复核,避免监理和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再次,对工程计量、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严格按照投标书数量进行计量,所有变更业主要参与复核确认,重大变更要组织专家评审团进行现场确定。
4、项目负责人员管理风险点
对项目负责人员的管理,首先要从制度上予以严格控制,广泛开展廉政教育,杜绝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现象,不允许推销材料、介绍施工队伍、承揽私活等行为,实行廉政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对项目负责人的权利进行监督,所有签证要有两人以上共同确认,防止“一言堂”。
❽ 建筑工程公司联营、挂靠存在什么风险如何防范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风险如下:
其实桥梁垮塌事故、楼房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人们对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企业资质问题的强烈关注。建筑师、建造师数量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够的建筑企业打起“证书挂靠”的歪主意,将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挂靠在企业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则做起了这种资质“转租”的生意。证书挂靠生意红火,已成为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也因此给建造师带来相应的风险: ①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②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③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建筑业资质危险挂靠、工程层层转包,早已是业内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包工头、将劳务层层分包、拒签劳务合同等。我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