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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建筑工程

发布时间:2021-02-15 21:52:35

Ⅰ 工程方面的EPC是指什么意思

工程方面的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

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测、技术培训等。

(1)epc建筑工程扩展阅读:

EPC承包模式细则:

1、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是总承包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通过招标投标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总承包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招标投标这一有效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

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控制造价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采用合同评审制度,可使总承包单位各个部门明确责任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可合理地将总承包风险转移,同时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由于设计图纸的遗漏和现场情况的千变万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总承包单位通过严格设计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核监督,改变过去先施工后结算的程序,由造价工程师先确认变更价格后再施工,这样才能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价的变化做到心中有数。

4、EPC项目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报业主批准。同时在审核分包结算时,坚持按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外的费用严格控制。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EPC

Ⅱ 什么是EPC项目部

EPC项目部

1、工程总承包中的 EPC,EPC是英文: [,endʒi'niə],Procure [prə'kjuə],Construct [kən'strʌkt]头字母缩写。其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

2、总承包:一般工程总承包是指对工程负责设计、采购设备、运输、保险、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最后机组移交业主商业运行,整个过程称为工程的总承包。EPC与工程总承包两者含义相近。

3、工程总承包中还有解释:设计采购施工中的EPC是英文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缩写。Engineering就是“设计”的意思。当“设计”理解时,Engineering与同样可理解为“设计”的Design的含义大不相同。

4、一般说来,Engineering指根据制造、加工等方面的科学与工程原理对机器、设备、装置、系统等的机理与流程等方面进行设计;而Design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划分、功能布置、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以及外观进行设计和审美与艺术的处理。从这种区别中可以看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一般不适合建筑工程的采购。

5、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6、Engineering (工程设计)Procurement (设备采购)Construction (主持建设)国外的工程公司(国内叫做设计院)负责给业主搞工程就是这种模式,三个阶段都负责;国内的很多公司也都是这种模式而且做得很不错,像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一类的公司。

(2)epc建筑工程扩展阅读:

EPC总承包模式基本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Ⅲ EPC 和工程总承包有什么区别

EPC总承包项目相对于单纯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在许多方面差异很大,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1、项目管理幅度不同:

设计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最多再加上编制相关设备的招标文件、协助业主进行设备招标;施工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总承包项目负责整个工程(或主体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开车,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业主负责的事项(例如:运行维护手册编制、全厂运行标识、对业主运行人员的培训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责任不一样:

设计合同大多数为总价合同,通常设计合同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除非是恶意行为),其最高责任最高不得高于设计合同总价。

而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单/暂定总价/固定单价模式,承包商仅承担其合同范围内施工工作的相关责任,不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性能指标负责,而且其可以由于其他项目干系人的过错(例如设计延误、设计错误、供货延误、供货缺陷等)或变更向发包人索赔。

而EPC总承包模式通常是采用总价模式,合同对总承包商有明确的合同目标(例如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以及严苛的考核条件(例如机组性能考核指标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等),达不到目标或考核指标的处罚额度非常大;

在国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落实到合同条款就是“拒收”条款,这就非常可怕了,处罚额度大些也就算了,因为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来弥补过错,而“拒收”条件意味着拒绝接收整个工程,毫不夸张地说,严重时一个大型总承包项目为业主“拒收”就有可能导致总包企业破产!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商很难通过变更向业主索赔,只有当相对于总承包合同发生“范围变更”(发包人改变总承包工作范围)或重大技术条件改变方可向业主进行变更索赔;

总承包合同工作范围内的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延误或供货商的供货延误、质量缺陷等均无法向发包人索赔。

这意味着EPC总承包商承受着双重压力:

一方面建设单位通过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合同将大部分以往传统建设模式由业主承担的重大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承担的是完全责任(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应该承担的);

另一方面,由于总承包商的分包商(设计分包商/设备供应商/施工调试分包商)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总承包商无法将合同风险完全转移给相关分包合同责任方。

3、效益和利润来源点不同:

设计合同对设计企业的效益利润点来自设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总价模式下,完成设计所消耗的标准人工时越少,意味着成本越低、效益利润越高;

施工合同对施工企业的效益利润点主要在于降低专业分包成本、材料采购成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带来的综合成本降低、整体效率提高带来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会将索赔作为赢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讲了EPC总承包商面临的风险,但往往“风险与机会并存”。

采用总价合同模式的总承包商,可以从设计优化入手,只要不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总承包商合理的“设计优化”不应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从而可以通过设计优化取得效益,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书籍提出总承包项目“以设计为龙头”的缘故。

第二,总承包商可以从“管理出效益”入手,由于EPC总承包模式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调试一体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对于传统业主自主建设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建设成本,从而取得综合效益。这就是衡臣所说以“以项目管理为核心”。

4、工程目标和项目冲突管理思路不一样: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目标很单纯,仅对相关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标负责,其目标与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无法完全统一;

说白了,他不会与发包人一条心,因为他仅对单项目标负责却不对总目标负责,外部出问题往往成为自身履行目标不力的借口,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将其作为索赔机会心中暗喜。

而EPC总承包商的项目目标和建设单位基本上是高度统一的,例如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成本目标,并且建设单位(发包人)通过合同条款给了总承包商巨大的压力。

采用EPC总承包建设模式后,工程建设的主体应该是总承包商、业主是监管单位、监理是业主聘请的施工管理监督单位。

5、工程干系人复杂程度不同:

设计项目面对的干系人比较简单,其面对的通常都是由知识分子组成的业主管理人员、工程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技术人员、政府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师等;

施工单位面对的干系人相对复杂,除了业主、监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这类大多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干系人外,施工单位还直接面对专业分包队伍的包工头和农民工;

而EPC总承包商不仅面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干系人,还面对众多设备供货商的干系人。

Ⅳ “EPC”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是什么

EPC是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种。它们是包含关系。

工程总承包是专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属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Ⅳ 请问EPC工程建设模式是怎么回事 请详细解释下

(1)在复EPC模式下,由于承包商在设计制的早期阶段就介入了项目,因此能够将其在施工方法、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设计在施工中实现的可行性等方面的知识专业技能体现在设计文件中,有效地优化设计;

(2)由于设计和施工人员在设计阶段就有较多接触和交流意见的机会,当项目在施工阶段遇到问题时,有了前期的充分交流的铺垫,问题的解决将更加便捷、容易,可提高工程建设效率,避免无谓的扯皮;

(3)EPC模式尤其适合能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有利于缩短工期,使项目早日投入适用。同时,由于该模式下承包商负责了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工作,其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因此业主可在承包价上争取更低的价格,对业主比较有利;

(4)EPC模式也存有一定的风险,作为承包商来讲,如果设计图纸或技术要求说明中出现错误,必须有承包方来支付这笔费用,故比传统承包方式中承包商承担的责任大得多;对业主来讲,该模式失去了传统模式中原有的多道检查监督机制,业主对项目的直接监控力降低。

另外,由于该模式尚属于一种比较新颖的模式,还缺乏成熟的规范,在实施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Ⅵ EPC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四、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承包人的风险应对

1、关于投标报价风险的应对措施。在EPC项目中,设计环节是主导,承包人要借助于有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估算和报价。同时,承包人一定要把握时间和机会尽可能获得并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做详细的现场勘察,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质地基、水温气候等。承包人也应尽可能与业主沟通,了解并确定业主的要求,最大程度的还原业主的设计想法,降低方案的修改次数。

2、关于招标限价风险的应对措施。在实务中,究竟如何设置好最高限价,使其既能达到遏制恶意抬高投标价格,维护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又能保证招投标顺利完成确实是一件难题。尤其是在EPC项目中,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即进行招投标,难以准确估算合同价格。此时,投标人应加强与招标人沟通交流,清晰了解业主的功能性要求,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估算,对于业主不合理设置最高限价,承包人在沟通无果后要规避投标以免遭受损失。同时,承包人要通过科学管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科学估算。

3、关于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合同条款及内容对承包人来讲至关重要,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约定将成为日后解决双方争议及索赔的重要依据。在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市场调研,现场勘察,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精准解读,针对合同重要条款的商谈,要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最大限度的使合同平等公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要注意保存相应的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等事实文件或索赔材料,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推行工程全过程的法律服务,推动施工争议过程解决。

4、关于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本质是设计与施工的融合,融合需要机制。工程总承包EPC企业不但要在组织结构上达到要求,更主要的是要在软件建设上满足要求。包括:具有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的人力资源,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合格的设计能力,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能力,在国内外市场中采购机械设备、成套设备和建设物资的能力,足够的工程总承包协调能力,应对风险能力,先进的企业文化等。现阶段,工程总承包EPC企业要不断尝试设计采购施工的融合,学习先进工程总承包管理和设计经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5、关于业主指令风险的应对措施。EPC合同中,承包人处于项目建设的核心地位,拥有项目建设的主导权。对于业主合理的指令,承包人应该采纳,按令执行;对于业主错误的指令,承包人可以通知拒绝,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判断:(1)承包人难以取得所需要的货物;(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3)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雇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6、关于变更风险的应对措施。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利用自身的设计管理,项目管理能力在项目投标的时候、签订的时候来封闭项目开口部分,要明确项目的设计,工程量的参数,使得项目处于封闭的环境。合同的签订要确定工程范围,为变更打下基础。

7、关于审计风险的应对措施。在实务中,业主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导致地方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案件久拖不决。广东省高院粤高法(2017) 151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条件无法成就时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8)3号文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目前,广东省高院及江苏省高院的解答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也规定的也较为模糊,对评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无法直接对审计期限进行规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跟业主沟通协商,争取对审计期限加以必要的限制,比如合同约定业主在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起超过2年仍不能作出结论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承包人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当前,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我国建筑业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未来也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建筑企业要把握时机,紧跟发展的潮流,培养一批优秀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同时,鉴于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特点,承包人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在承揽EPC项目前后,笔者主张承包人应重视项目合同管理、税收管理、造价咨询管理,推行专业人员全过程跟踪服务,为项目的施工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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