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简要阐述中国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的构成
比较长,楼主根据自己需要选取
建筑工程法律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与规章组成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组成形式一般由宝塔形和梯形两种。建筑工程法律体系宝塔形结构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建筑工程基本法律,将建筑工程领域内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建筑工程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些建筑工程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建筑工程法律体系梯形结构形式则不设立建筑工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建筑工程专项法律组成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的顶层,然后对每部建筑工程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建筑工程专项法律体系。根据《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以及中国实际情况,中国建筑工程法律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建筑工程法律
建筑工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法律。建筑工程法律是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建筑工程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
(二)建筑工程行政法规
建筑工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建筑工程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建筑工程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出现。建筑工程行政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三)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
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的,或者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建筑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建筑工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所管辖的民族自治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建筑工程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建筑工程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与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部门规章。建筑工程部门规章一方面将建筑工程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其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作为建筑工程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依据。建筑工程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建筑工程法规。
(六)建筑工程地方政府规章。
建筑工程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建筑工程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地方政府规章。建筑工程地方政府规章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七)建筑工程技术法规。
建筑工程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建筑工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建筑工程技术法规是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作业、建筑管理监测的依据。
(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
中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应当遵守与实施的中国建筑工程法律范畴。如FE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涉及有形贸易、无形贸易、信贷、委托、技术规范、保险等诸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调整必须遵守中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的技术规程和标准。
㈡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
1、是由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规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体系形成中起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形成法律体系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来。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重要责任,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2、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有56个民族。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情况,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是单一制。我国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而统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惟一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惟一性,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3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须有与相适应的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被分割,才能避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设置壁垒和障碍、排斥竞争,才能避免强化部门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内在的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
3、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关主权的事项等十个方面的事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和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地方事务作出的规定。这种立法体制是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既保证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虑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在这种立法体制下,行政法规不涉及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涉及有限的几个法律部门。
5、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不仅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而且它们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6、是由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决定的。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只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㈢ 论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嗯,只能给你一些资料了,论文还是自己写比较好啊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
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
(1)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民事关系
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年)
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规定》
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1951年8月:《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
1952年1月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1954年6月至7月:《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
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
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
1957年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
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
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一大批部门规章。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法律体系规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
1995年底,结合当时和今后的立法任务,建设部制订了¡°九五¡±立法计划,以保证建设立法的有序进行。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是我国建设立法硕果累累的时期,据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3部,建设行政法规15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
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
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三个方面,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组织、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
具体包括:
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
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范围为已竣工和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确定检查范围。
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建设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
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3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
(听证的7日前)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㈣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和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还有很多其他的省级政府部门规章
㈤ 关于中国建筑行业的优势和劣势原因及原因
建筑工抄程技术专业的优势和劣势袭如下:优势如下:
1、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是一个综合性强、就业面宽的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是一个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建造技术、工程管理技术、工程造价管理于一体的专业,其中包括了建筑构造、建筑制图、房屋建筑学、建筑施工技术、工程施工管理、造价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测量技术等课程。学生毕业后,可以在建筑公司从事建筑施工、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整理等工作。
2、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属于建筑工程技术当中的老牌专业,课程体系完善,有很多户外的练习,比如测量的实习等。师资水平相对高,学生可以学到在实际工程中需要的基本知识。施工单位的人才需求比较大。劣势如下: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相对建筑学、工程造价专业来说,学生毕业后的工作环境一般都在工程施工现场,不适合女生从事此工作。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习的核心是施工技术这个部分,施工技术学好了,才能更好的管理工程,做到一定的经验和年限,可以晋升项目经理,也是不错的选择。
㈥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复和国制合同法》———必须适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上示范文本尽管不是法律、法规,只是推荐使用的文本,对于当事人无强制性,但对减少合同争议,完善合同管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体系: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规范市场经济流转的基本法律———《合同法》;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采购的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筑法》;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担保的法律———《担保法》;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投保的法律———《保险法》;建设合同工程合同中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合同需要公证、签证的法律———《公证暂行条例》《合同签证办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法律———《仲裁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法律———《民事诉讼法》。
㈦ 建筑法规体系的构成是什么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 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中国建筑工程法律体系及其优缺点扩展阅读:
建设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对促进国家建筑业发展,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起着主导作用。
(1)城市规划法,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市政公用事业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村镇建设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风景名胜区管理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
(5)工程设计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注册建筑师条例。
(6)建筑法,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㈧ 比较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背景及其优缺点
法的渊源和其表现形式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法律,通常表现为体系化的条文。我国也是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郑国铸刑鼎,把刑法刻在大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时间大体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相近。
成文法国家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传统。第一,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机关享有排他的立法权。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第二,法院严格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自己没有创制规则的权力。第三,从法律体系来说,成文法国家重视法典编纂,重视法律的逻辑思维和等级结构。第四,成文法国家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论著和对法典的注释。
同成文法相对应的是不成文法,也称为普通法。所谓不成文法不是说这个国家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只是说它的一部分法律是由习惯和判例等组成的。不成文法国家在欧洲以英国为代表。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也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不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传统主要表现在:第一,虽然这些国家也有议会,议会也有立法职能,但是立法经常是被当作司法先例的补充。第二,法院对法律和政治争议享有最终裁决权力。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这些国家先搞起来的。第三,不成文法国家不重视法律的体系化。例如,英国的宪法是由几个法律文件组成的。第四、不成文法国家的法学教育注重案例教学和逻辑推理。
我国自清末的法律改革,通过日本移植了德国的成文法体系。因为这一体系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比较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法律的基本框架仍然延续了清末六法全书的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20多年的努力,这一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从法系分类,我国仍属于成文法系。
当代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交融和互补。例如,英国是最具代表性的不成文法国家,近年来也是议会立法活动频繁的国家。英国现在正在制定成文宪法。德国是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国家,也是大量运用判例补充立法不足的国家。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现象、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空前复杂。为了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交融和互补是必然的
㈨ 建筑施工企业的优缺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优点:
1.组织结构动静结合。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的领导层和管理层是固定的,即常设的,而从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部则是变动的,即非常没的。一个项目结束时这个项目经理部随即解散。 一个新项日开始时,新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也即组成并工作。不排除项目经理部的基本组织结构叮能予以保持,但人员的变动,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变动则是经常的。这种变化表现在组织结构不同,规模不同,人员不同等各个方面。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建设者的身份,依据每个工程项目的具体隋况,灵活的变化其组织管理机构来适应地城睛况、规模大小等的变化。其生命周期仅限在这个项目,当开始下一个项目的时候,机构有开始了新的调整。这些都决定了施工企业的流动l牛和布局分散 的特点。
2.建筑施工的流动性突出。建筑施企业湎盖面非常广泛,像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房屋建筑等施工企业,其工程项日分布点多、面广、线长,分支机构分布省内外,甚 界各地。同时,施工的流动性十分突出。施工机构随着建筑物或构筑物坐落位置变化而整个地转移生产地点;在一个工程的施工过程巾施¨丁人员和各种机械、电气设备随着施]二部位的不同而沿着施工对象下左右流动,不断转移操作场所。这也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诸多问题和挑战。
建筑施工企业的缺点:
施工条件—般较为恶劣。一般的建筑工程生产周期较长,整个施工过程需要耗用大量的原材料,购置和凋配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需要配备施工人员。施工活动还通常是露天进行,直接受风、雨、雷、电等自然界因素的影响;在火范围内分散进行施工活动,控制难度较大;在不同的国家和地 施工,为不同的行业服务,涉及的行业要求、地方的要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复杂;同一现场往往有几个乃至十几个建筑施工或安装队伍共同施工,交叉作业,互相影响;施工的季节n生强,连续高强度作业,休息环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