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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360

发布时间:2021-02-16 19:47:09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
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
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
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❷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细则

施工现场管理一般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项目经理部(车间)施工现场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Q/YGS G 325.04—2002《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3 主管机构与分工
3.1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施工现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和对文明施工进行检查与监督。
3.2 分公司(厂)施工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工地生产(车间)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规划,项目工地生产(车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现场管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分公司生产科汇报。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汇集各项目施工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汇报。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项目经理部应认真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巡视检查并整改发现的问题;现场门头要设置公司的标志,并公示下列内容。
4.1.1 项目现场设置“四牌一图”
⑴、施工企业概况牌,其规格为高2m、宽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⑵、工程概况牌,其规格为高2m,宽度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⑶、质量方针目标牌,其规格为高2m,宽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⑷、健康、安全、环境方针牌,其规格为高2m,宽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⑸、施工总平面图,其规格为高2m,宽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4.1.2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合适,内容齐全。
4.1.3 项目现场“四牌一图”应固定设置在项目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图牌处不乱扔堆杂物,保持清洁。
4.2 施工总平面图管理
4.2.1项目现场施工总平面图的主要内容
⑴、标明已建及拟建的永久性房屋、构筑物、运输道路及循环走道。
⑵、标明施工用的临时水管线、电力线和照明线、变压器及配电间、现场危险品及仓库的位置。
⑶、土建工程还应标明:
① 砼、砂浆搅拌机及塔吊、卷扬机、木工机械的平面位置。
② 石灰膏、纸筋灰、粉煤灰储存池及构件、钢筋等位置。
⑷、安装工程还应标明:
①钢结构和油罐的铆焊预制场、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场、工艺管线的管焊预制场、冷换或热设备的试压场区、阀门试压场区、电气和仪表的试验校验室、电气和仪表的预制场区。
②施工平台、配电盘、水源点的平面位置。
③施工机械的平面摆放位置及棚设,大型工装的现场摆放位置。
④起重桅杆与卷扬机,锚坑与拖拉绳的平面位置,起重机索具的现场临时存放区。
⑤大型塔器及设备进现场后平面摆放位置。
⑥钢材(板材、型材、管材)、电线电缆等材料的现场存放区,预制的或顾客供货的成品,半成品放置区。
⑸、标明生活区及行政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其结构型式。
⑹、其它应该标明的内容。
4.2.2 项目现场布置的一般要求及原则
⑴、尽量利用原有建筑物,也可以提前施工建筑物以提前使用;如仍满足不了需要,再建临时设施。
⑵、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①平面布置要适应施工生产的需要,并做到规模适宜、分区明显,顺序流畅,方便施工;②平面布置应设在正式工程的边缘,不得占用正式工程位置;③应靠近交通道路,以方便运输,减少修路成本;④平面布置要注意排洪,排渍,不得选用危害职工安全的场地。
⑶、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
4.2.3 施工总平面图的管理要求
⑴、施工总平面图的设计由项目技术部门负责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各部门会审后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⑵、施工总平面的日常管理由项目工程部门负责,主管领导为项目分管生产的副经理。
⑶、施工总平面图应随着项目施工的不同阶段按阶段计划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做到图实相符,并有见证资料。
⑷、总平面图的设计要有质量管理意识。
⑸、总平面图要求内容齐全,清晰醒目。
4.3 项目现场场容管理标准
4.3.1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管理标准
⑴、施工用水。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并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与维护,防止施工用水的跑、冒、滴、漏。
⑵、施工用电。
①、项目现场临时电力线路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水泥杆、木杆)上,严禁架设在树和脚手架上,架空线应装设横担和绝缘子,其规格、线间距、档距应符合架空线路要求。
②、支线架设和现场照明。配电箱引入引出线应有套管,电线上进下出不混乱。大容量电箱上进线加滴水弯。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管埋地并作标记,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符合绝缘要求。现场照明一般采用220伏电压;危险、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要求安全电压。照明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脚手架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距地面不得低2.4m,碘钨灯应固定架设,保证安全。
③、电箱(配电箱、开关箱):电箱应有门、锁、色标和统一编号,电箱内开关电器必须完整无损,接地正确,各类接触装置灵敏可靠,绝缘良好,无积灰、杂物,箱体不得歪斜,电箱的安装高度和绝缘材料等均应符合规定,电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选用合理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进行分级配合。配电箱内设总熔丝、分熔丝、分开关,动力和照明分别设置,开关电器应与配电线或开关箱一一对应配合,作分路设置,以确保专路专控,总开关电器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预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熔丝应和用电设备的实际负荷相匹配。金属外壳电箱应作接地或接零保护,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
⑶、施工道路。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的道路走向和路面要求施工,路面要坚实平整,做到下雨不积水,雨后能通车。加强施工道路的日常管理,不得在施工道路上乱放材料、构件和其他杂品,保证施工道路的畅通;横跨施工道路的电力线路和管道要符合规定的高度,保证工程大件运输的通行。
⑷、施工场地。要做到平整或基本平整,要有足够的排水沟道、保证足够的排雨水能力,做到雨天不积水或少积水,雨后马上可施工。加强施工场地上的材料、设备、构件、半成品等工程材料的有序管理,方便施工,提高工效。
4.3.2 土建工程场容管理标准
⑴、现场土建工程用材料堆放必须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定置堆放,砂石材料、砖类按规定堆放整齐,怕潮、怕晒的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存放或入库保管。
⑵、灰池要挂有标志牌,池口随用随清,渣脚不乱倒;砂子石子、砖类随用随清底脚;钢筋堆放必须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挂有标志牌,现场使用后多余的钢筋不得乱放,应及时清理归堆,结构阶段结束后,及时转移。
⑶、现场制品、钢木门窗、铁器、砼构件、半成品和成品,要严格按指定位置堆放,堆放时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还必须按制品的特性存放保管、无损坏,有收、发、存保管制度,砼构件堆放时,楞木垫头上下对齐、平稳,堆高不超12块。
⑷、现场有条件的一般应设材料存放临时仓库和设备材料仓库,要符合封闭式要求,有专人负责管理。
⑸、大模板必须成对面放稳,角度正确,严禁用钢模板铺垫道路;施工用的脚手架管、跳板、高凳、砖夹子等不得乱堆乱放,现场无散失、散落的扣件、配件等。
⑹、混凝土砂浆的运输通道上和建筑物周边的落地灰和砂浆要每天坚持清除,施工现场的上碎砖头,也要坚持每天清除,保证作业场地的干净整洁。
4.3.3 安装工程场容管理标准
⑴、现场安装工程用材料、半成品、配件、通用设备、非标设备等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指定位置进行定置堆放。各种材料、半成品、设备要做到有序排列,堆放整齐。
⑵、进入安装现场的不同类别、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钢材要分别堆放,摆放整齐,有标志移植、各种状态标识符合要求。防止混用或错用。
⑶、设备到货开箱检查后,要重新将包装箱封闭好,防止雨水浸入。设备出库安装后,包装箱随机配件要退库,保证不丢件和施工现场的整洁、不零乱。
⑷、阀门到货后,要分类别,分规格存放。阀门试压场地要设置三个区:未试压区、试
压合格区、试压不合格区;每个区的阀门要分类别、分规格、整齐的排放。
⑸、冷换设备试压区,要做到:冷换设备按规格大小排列,试压泵和试压管线,充洗管线排列整齐,方便使用,场地要挖好排水沟道,保证排水方便,场地不存水。
⑹、施工用的脚手架管、架杆、跳板、高凳、扣件、配件枕木等不得乱堆乱放,现场无散失、散落的扣件、配件和枕木。
⑺、现场安装用施工设备应按施工平面指定的位置放置。大型施工设备(如20t卷扬机)应搭设防雨棚,防雨棚要坚固、规矩、整齐、美观;电焊机要全部进电焊机房,电焊机房内配电线路整齐,无破损,闸刀开关盒要齐全,电焊机房地板平整、干净、无杂物;电焊机房外表无破损,油漆无脱落,门窗完整。
⑻、电焊把线、小型电动工具的电源胶皮线、临时照明线、火焊的氧气带和乙炔带、临时供水的胶皮管等要做到摆放合理、相对集中、有序排列,禁止乱扯、乱拉和乱挂。电焊把线的胶皮要无破漏,禁止电焊把线与起重用钢丝绳交叉在一起。
⑼、现场安装使用后多余的边角余料:能够使用的应该分类分规格摆放在现场的指定位置,并做好标记移植;无法再使用的应每天清理送入废料箱或指定位置,然后集中送到废料场。
⑽、施工现场的电焊条头,药皮等应每天清扫,倒在指定的地方,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和整洁。
⑾、现场班组休息室、工具房、氧气房和乙炔房,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整齐排列,外表完整无破损,油漆无脱落,门帘完好玻璃无损坏。休息室内地板干净无尘土,工具用具摆放整齐;室内墙上工种操作规程,图表挂放整齐。
4.4 项目现场临时设施搭设标准
4.4.1 临时施工道路设计标准及要求
⑴、临时道路(简易公路技术要求)
⑵、修临时道路原则,可根据现场实际尽量就地取材,而且要考虑雨天是否行车,否则路修好下雨不能通车影响较大。
⑶、路面要高于自然地面20cm,两侧路边要设置排水沟。
4.4.2 施工现场设施设计标准及要求。
⑴、料场场地地坪应比四周地坪略高,根据存放材料的不同种类设计不同的基础,同时应保证材料的装卸车和运输的方便。
⑵、成品、半成品堆放场应在施工区域布置。
⑶、电焊机应全部放进电焊机房内,其它电动设备和机械设备应搭设防雨棚。新制作电焊机房、工具房必须按照工程管理部统一规定的图纸制作(见图例:电焊机房、工具房)。
4.4.3 施工现场临时供水和排水标准及要求。
⑴、供水管线优先采用环形管网布置,主干线一般不宜小于φ45,采用埋地敷设或明设。采用埋地敷设时,深度要在冻土层以下,且不小于50cm,管线采用焊管沥青防腐、计量表、阀井、池齐全。
⑵、排水优先采用明沟,必要时可埋设砼管或铸铁管、坡度在5‰~8‰,排放地点要符合市政环卫有关要求。
⑶、安装工程用水。试压用水;管线及设备试压,一般是以容积大小来计算,乘以损耗系数。损耗系数一般为1.15,由于在试压过程中工期要求较紧。管径的选择和水的流速,要满足一定时间内流量的需要。
4.4.4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设计标准及要求
⑴、高压配电应符合GBJ282-84的要求,变电间应选择在场地一角的安全处,防雷、雨设施齐全。
⑵、电力线路敷设以架空线为好,若采用电缆应埋入地下。铺黄砂用红砖履盖后再回填土至平地坪。沿走向打好红白色的标志桩或填写隐蔽工程记录表明平面位置,架空线应设在道路或围墙的一侧。
⑶、选择电源必须考虑的因素。
①要根据工程的工程量与进度安排要求;
②各施工阶段电力的需用量;
③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大不;
④用电设备在现场分布及距电源靠近情况;
⑤现有电器设备情况。
4.4.5 钢平台的铺设要求
⑴、钢平台应以φ273螺纹钢管操平后,铺设δ=14—18mm的碳钢板,上层φ273螺纹钢管的间距在1m~1.5m之间。
⑵、型钢平台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可设计钢管平台、槽钢平台和工字钢平台。
⑶、平台所在地坪及平台周围5—8m范围的地坪应作压实处理,此部分的地坪应略高于其它处的地坪。
4.5 场容管理管理其他规定。
4.1.1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条件,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平面图的规划、设计、布置、使用,并按施工的不同时间分段实施并随时修订和管理。
4.1.2 施工现场要妥善加以维护,应根据施工期限的长短和施工场所地理位置的要求设置临时或半永久性围墙。
4.1.3 施工现场应保持秩序,在指定地点堆放垃圾,每日进行清理。
4.1.4 施工现场应消除粉尘,减少噪音。
4.1.5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告示和标志,进行必要的绿化布置。
4.6 项目现场其他系统标志标准
4.6.1 办公室标志:办公室职能部门和岗位名称标牌要统一制作为300mmⅹ120mm,镶嵌在办公室门正上方或作为侧牌悬挂于门边;
4.6.2 项目组织机构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项目经理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3 质量保证体系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质量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4 工程技术管理体系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技术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5 安全管理网络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安全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6 管理(岗位)职责:悬挂于相关管理人员办公室,规格为:400×520mm;
4.6.7 班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悬挂于相关工程队(班组)办公室或休息室,规格为:400×520mm;
4.6.8 天气情况记录表: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工程管理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9 施工计划进度表: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工程管理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10 设备铭牌、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见《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
4.6.11 其他安全标志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 范围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标准化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污染,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环境卫生,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标准化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单位。
2 职责
分公司、项目部和各分包单位制定和完善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建立管理网络,明确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卫生具体管理责任人,加强日常的检查和评定,确保环境卫生良好。
3 办公区卫生管理
3.1办公设施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并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2办公设施布置,应当符合规范性结构的要求,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和污水。
3.3 办公室内做到干净整洁,门窗完好,墙壁无灰尘,各种办公用具整齐干净,四壁、顶棚、灯具无尘土、蛛网,地面干净、无痰迹和烟头纸屑、无杂物堆积,无蚊蝇、无鼠迹。办公室内不能存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每天上班前要对办公室进行清洁卫生,门窗玻璃、灯具每周清洁一次,做到光亮、整洁。
3.4 办公区域内各种标牌应保持完整、清晰、清洁。
3.5 办公区域要做到“六无”、“六净”。即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砖头瓦砾、无纸屑果皮、无坑洼污水、无杂草丛生;墙根净、电杆净、绿篱树根净、花池净、宣传栏下净、下水道口净。
3.6 办公室卫生一天打扫一次,办公区室外卫生每周至少清扫一次,并采用撒水清扫,减少扬灰。
3.7走廊、楼梯、栏杆、楼道、痰盂、垃圾桶要每天清洁一次,做到无灰尘、烟头、痰迹,保持清洁卫生。
3.8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卫生间,并落实专人保洁,做到清洁卫生。每天至少打扫一次,做到干净、整洁,无溢水、无污物、无异味。
3.9办公区域必须统一规划设置垃圾箱,并做到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做到定期清理,并进行喷药消毒,防止蚊蝇滋生。
3.10 大量植树、种草,改善环境,减少土壤裸露和尘土飞扬。
4 生活区卫生管理
4.1 职工宿舍门窗齐全、牢固、无破损,室内无乱接电线、无禁用电器。 宿舍内应安置标准床铺,每间标准房间就寝人员不得超过八人。
4.2室内卫生要实行“九统一”:即铺面平整、被子枕头摆放统一,衣帽等物品挂放统一,鞋子放在床下要摆放整齐统一,桌柜上面摆放物品要统一,小凳、脸盆、牙具、毛巾等放置要统一。床单、被褥干净,室内物品、墙壁无乱贴乱画,顶棚无蛛网,灯具和悬挂物无灰尘,玻璃明亮,地面干净、无痰迹和废纸等脏物,室内通风良好、无异味、无蚊蝇、无鼠迹。
4.3人人做到“六不”: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赃物,不乱画乱挂,不乱堆乱放,不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和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不乱倒有毒物品,不损坏花草树木。
4.4 卫生间、浴池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和保洁,保持设施完好,保持清洁,无异味、无蝇蛆,无乱涂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有防蝇和照明设备。要每天至少打扫一次,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要定期消毒。
4.5 浴池应保持通风并每天打扫一次。做到排水通畅、无漏水、跑水现象。地面应做防滑处理,防止人员摔倒。
4.6 生活区统一规划设置垃圾箱,分类堆放,做到定期清理,并进行喷药消毒,防止蚊蝇滋生。
5 食堂卫生管理
5.1 食堂的设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
5.2 各项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应按项目部门管理职责的要求,统一悬挂上墙,其标准样式亦按部门管理职责规定执行。
5.3 炊事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有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必须调离工作岗位。上班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色的工作服、工作帽。
5.4 炊具设备卫生
5.4.1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严格分开,摆放整齐,加工生、熟食品的菜墩、刀具要有明确标志;餐具使用前要经常消毒,保持用具整洁、干净,做到清洁卫生、专人负责。
5.4.2 食堂所用的操作台、货物架、各类粥、汤桶、淘米、洗碗盆等要保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筐等要无泥沙、无脏垢、无异味。
5.4.3盛装食品所用盆、盘等餐具和生产加工部门的加工用具要生熟分开,各种盛具均保持干净、清洁,不得直接落地。
5.4.4冰箱、冰柜、冷库要按类存放、生熟分开,有明确标志,保持清洁无异味,箱、柜、库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发现有腐烂、变质、超期储存的食品要及时处理。
5.4.5 饭厅要做到饭前、饭后将地面清扫一次,操作间要清扫冲洗一次,保持地面清洁、无果批、纸屑、烟头、痰迹。水池清洁无杂物、排水管道通常,门窗玻璃每周擦一次,做到墙壁、门窗、玻璃、灯具干净。
5.5 环境卫生
5.5.1保持食堂内环境整洁,有"三防"措施,室内无苍蝇、无蟑螂、无鼠迹。
5.5.2食堂室内外卫生要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到人,明确任务。
5.5.3要坚持做到:墙壁、屋顶经常清扫无黑垢、油污、蛛网;门窗干净明亮;纱窗完好,无灰尘油垢,电扇、炊具、售食窗口要清洁明亮。
5.5.4厨房操作间卫生要求责任到人,做到每餐操作完毕要及时擦亮灶台、用具、加工设备,清扫地面,保持沟道畅通,无杂物、无积水,并设有防鼠设施。
5.5.5食堂要坚持每周大扫除一次,做到地面、瓷砖、用具见本色。
5.6个人卫生
5.6.1炊管人员要保持身体健康,有健康证。搞好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5.6.2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衣、帽、围裙,操作和出售食品时不准戴戒指,不准涂指甲油、口红。
5.6.3在食堂操作间、卖饭间、库房、餐厅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做到开饭前洗手,不准穿工作服大、小便,便后要洗手。
5.6.4严禁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严禁打赤膊操作。
5.7 采购人员采购各种食品时,注意把好食品的质量关,要保证食品的新鲜,不变霉、不变质,以防事物中毒。
5.8 各种蔬菜等食品必须清洗干净,先洗后切,防止食物营养成分流失,餐具每天必须进行高温灭菌消毒。
5.9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适当维持买饭买菜时的秩序,树立员工自觉排队打饭、打菜的习惯。
5.10 为了保证厨房和餐厅的卫生,各位员工大力支持厨房的工作,吃饭主动交纳饭票,饭吃多少打多少,不要浪费粮食,一旦有吃剩的饭、菜,必须倒入剩饭剩菜桶内,以保持餐厅内外的环境卫生。
5.11 要保证开水供应,无跑、冒、漏水现象,开水房地面每天清扫一次,保持卫生。

附录:卫生“五四”制度
一、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o 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
o 保管检验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o 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o 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商品。
二、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
o 生与熟隔离;
o 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o 食品杂物与药物隔离;
o 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三、用(食)具实行“四过关”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或煮沸或消毒液)。
四、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鞋帽;勤换洗工作服。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太多了,就规范而言你可以买一套《建筑施工规范汇编》,里面包括了绝大部分的施工规范。

❹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1]

❺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概述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2]

❻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复现场管理制度应该制包括如下几方面:
1.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制度;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管理制度;
4.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5.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6.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7.施工现场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8、施工现场重大责任事故预案等!
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可能不会全面。最好是找找相关的书籍看看。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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