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筑企业工地人员工资发放问题:
严格来说,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
一是未发放的职工工资,不能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二是当年计提未发放的工资,来年在汇算清缴时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❷ 建筑工人的工资是甲方支付还是单位支付
一般来说,该来建筑的产权单自位,会把建筑工程承包给一个工程公司,工程公司有很多建筑工人,这些建筑工人具体开展建设施工。
产权单位和工程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签订《建设承包合同》,一次性、一揽子地支付建设费用。
工程公司和建筑工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
因而,建筑工人应该向其所在的工程公司要求支付工资。
❸ 工地上的工资是怎样发放的
1、各单位发工资的形式不一样,一般工地上都是以现金方式,但也有部分发工资卡。
2、这个也发上个月工资是比较正常的一种现象,因为工资中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工资,另一部分是考核奖金,一般本月考核是以上月情况来考核的,所以会出现本月发上月工资。
3、一个季度发一次工资、或者半年发一次,或者若干个月发一次都属正常现象,项目部因为验工或者其他什么原因资金紧张,没钱发工资。
4、一般项目部是可以借钱的,只要你找到项目经理说清楚正当理由,一般的项目经理会考虑职工的情绪会借的,借多少酌情而定,并非200,借三五千也属正常现象。
5、一个工程干完,公司会合理安排到其他中标项目。具体地点看中标项目地点。
6、工程干完后想在本地另找一个项目干,如果公司在本地没有中标的项目的话,就不能在本地另找项目干,除非辞职去本地的另外项目部所属公司。
7、工程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或者几个工程项目或者没有工程并不能说明公司的规模形式大小,全国这么大,很多公司包括中铁这些比较大的公司都不能保证在某个城市会有项目或者多个项目。
8、招聘广告一般来说是确实招聘,但是虚假成分较多,可以先联系,自己辨别。如果没有熟人的话,最好还是别进小公司小单位。
9、园林工程是多与少并不能见得能不能去干,首先园林工程就算多也需要中标的单位干,你必须进入中标单位后才能去干,(如果园林工程多,中标单位就会缺少园林工程人手,你可以联系,看是否可进入)。
10、园林工程其实跟污染并没多大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一个城市的发展和规划。
❹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2008年4月北京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❺ 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具体内容请打开链接阅读)
中国政府网.政务: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3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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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二、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三、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这四种。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7)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扩展阅读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网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❽ 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有何规定
答:建筑施工企来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自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❾ 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经与职工协商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工资并付清,第二年1月10日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部工资余额,不能按期结算并付清的按照拖欠职工工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时,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职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工资。推广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职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如实载明职工出勤和工资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款为限。
❿ 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用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和档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用工行为和工资发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如建筑工程经过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将每次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双方的合同(协议)一并报送。
如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分包或施工企业用工通过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派遣管理,施工企业必须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二)施工企业用工必须依法与工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劳动合同和《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报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如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分包或施工企业用工通过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派遣管理,书面劳动合同和《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由劳务公司负责签订和造册(加盖建筑劳务公司印章),由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负责报送。
起重工、电焊工、电工、架子工等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在《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上注明,并报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加盖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印章)。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和新增民工的劳动合同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查,并说明用工增减情况。
二、工资发放
(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应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员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监察机构。
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它工资支付内容。
(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工资后,应立即公示。
(三)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和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上的名单必须与当月报送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一致。
三、《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办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元、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建设单位元应提供的材料:
(1)要求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申请书;
(2)办理人的单位委托书及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4)工人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复印件);
(5)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6)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2、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要求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申请书;
(2)办理人的单位委托书及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工人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复印件);
(5)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等材料时,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所有回执;
(6)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二)办理
1、对工程建设单位元,劳动监察机构自接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出具《没有因拖欠工程款而致使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明》;如提交材料不齐全,则要求补齐材料后再予审查。
2、对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监察机构自接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1)材料审查合格且没有发现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张贴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
(2)材料审查不合格,则要求补齐材料并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公示。
(3)在公示期内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投诉举报的,待处理结束后再予出具证明。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时限,按受理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四、责任
(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瞒报数据,出具伪证的,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监察机构不启动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工作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等材料,或瞒报数据,出具伪证的;
2、有举报投诉,或通过其它途径发现并查实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有拖欠克扣工人工资行为,或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案件尚未结案的;
3、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未裁决的;
4、因工程建设单位元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