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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兼营的6种

发布时间:2021-02-17 05:42:34

①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如何最佳筹划

节税的几种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收规避
折旧费用提取比例和期限不同,影响所得税课征的多寡和课征时间。据此,公司可选择适当的折旧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一是利用延长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节税。二是利用缩短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节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处于成熟期的盈利企业。
(二)用收买亏损公司的方法进行节税
税法中规定亏损准予结转,有盈利的企业收买有累积亏损的注册公司,通过合并或其他方法,将利润转移到亏损公司账上。也可以改变亏损公司的经营业务,使它和本公司经营同样有利润的业务,利用其累积亏损抵消将来的利润,同样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节税
国家在颁布每个税种时,都规定了税收的减免,企业可以从纳税人的身份、设立地点、投资方向等方面考虑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节税
企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两者在税收上是截然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业务活动、财务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利润上缴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单独纳税,公司不直接对它负法律责任。

② 如何划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并简述两者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的同时,销售方用自有的汽车负责送货,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一定的运输费用;又如:生产塑钢门窗的企业在销售自己的产品时并负责安装,收取塑钢门窗货款的同时收取一定的安装费用。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是这样的: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兼营就是一个纳税人即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又从事营业税的经营项目,两种经营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如:大型零售商场兼营餐饮服务等。

③ 施工企业兼营销售,符合缴纳增值税

1分别适用税率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3如果能区分该设备价格同1

④ 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材料,怎样区分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业务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本身就是混合销售的业务,但是有特殊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视同兼营行为的计税方法纳税,您再理解一下。

⑤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是按照兼营处理的吗

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专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属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⑥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四章营业税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兼营的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3.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掌握本考点,考生应分清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高频考点】:营业税各税目的计算规定 (一)兼营的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归纳】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处理规则(一般)——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处理规则(列举)——按照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纳税的原则处理(与兼营原则相同)。如: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2.其他规定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核心规则——符合规定的混合销售按照兼营处理。

⑦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你可以详细的看一下这个文件。

⑧ 什么是兼营非应税项目

  1. 纳税人兼营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析如下: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 一般说来,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为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为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也就是说一种经济行为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包括: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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