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如下:
增加企业税负,在概预算按照营改增重新调整之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因为业主付款是按照裸价加上税费支付给承建单位的,裸价是承建单位的收入,业主支付的税费是承建单位的销项税并不进成本,不管销项税额按照多少收取,跟业主结算是不变的。
收入、利润下降,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11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亿元[111÷(1+1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
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资产入账成本是扣除进项税额的金额,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会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2008-2011年增值税的收入远远超过营业税的收入。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Ⅱ 如何加强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税收管理
建来筑施工企业是专源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Ⅲ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应该注意什么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应该注意的四个方面:
一、材料费
三大主材
建筑工程的三大主材为钢筋、水泥和木材。三大主材量大、总价值高,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问题。目前,三大主材的取得包括甲供材和施工企业自购,其中,甲供材一般占到为工程总造价的40%-60%,剩余部门则一般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
地材及装饰性材料
地材分为硬材和软材,一般指砖、砂、石料、地毯和木地板等。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混凝土
按照财税(2014)57号文通知及2014年第36号文,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征率统一调整为3%。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购买的商品混凝土,如果是从按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则建筑施工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由于混凝土占整个建安成本的比例较大,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的简易征收,降低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这虽然减少了混凝土行业的税负,却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二、人工费
人工费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改前后的重要关注点。目前,人工费按如下两种方法征收营业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93号)规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劳务取得的收入适用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②当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建筑劳务企业应按“服务业”税目依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服务费为扣除相应工资及保险、公积金后的余额,按这种方式劳务公司实际税率非常低甚至接近零。
因此,如对建筑劳务企业按照11%增值税征税,由于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必将导致劳务成本急剧上升、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三、机械费
机械费是指项目为组织施工提供的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约占工程总造价的7%-8%,包括安拆费、场外运输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大多采用设备租赁的形式,由于动产租赁业可抵扣费用少,选择一般纳税人盒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机械租赁,对抵扣费用影响不大。即使部分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增值税,企业可抵扣进项税仍随之减少,税负增加。
四、企业管理成本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都将发生重大改变,企业管理也面临着重大调整和挑战。
纳税地点改变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
由于营业税的缴纳税额计入地税机关的财政税收,而增值税是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在地征收,且征收额计入国税局税收,这会大幅降低地方政府税收,引起建筑企业异地承接工程增加难度。
财务核算方式改变增加财务管理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税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这会大幅度增加企业本部的财务人员业务量;而且这过程中还涉及相关资料的往来传递、审核手机,也将增大企业的管理成本。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存在诸多困难:首先,税改后建筑业的税率从3%调整到11%,理论和实际的进项抵扣存在较大差距,可能造成企业税负不增反减;第二,目前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经营模式粗放的问题,企业自身能否积极应对税改,政府能否严格监督发票管理、税收管理等,尚存在不确定性;第三,建筑业涉及的产业众多,为保证“营改增”切实达到消除重复征税的目的,避免行业大幅波动并稳定发展,还需要由政府建立一个完整的税负链条。
Ⅳ 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响
1、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税额。
过去,一些建筑企业只接项目不做项目,层层分包坐地分成。营改增会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的专项增值税发票,层层分包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2、对于企业控制成本提升难度。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营业税上升到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增值税),单看税率在四大行业中涨幅最大,虽然税基由营业额转变为增值额(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产生大量抵扣,但仍对于企业控制税务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3、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4、引起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5、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
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造成实际税负较大。
Ⅳ 建筑业营改增,该做好哪些应对工作
这里的问答你看了就了解了。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什么时候纳入营改增?其范围包括哪些经营业务?主要涉及哪些增值税税目?
答: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建筑业涉及的主要税目即销售建筑服务。
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两个税目,一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问:
营改增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相关税率如何规定?
答:财税〔2016〕36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即销售建筑服务和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房地产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问:
纳税人如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时应如何核算?
答: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某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既有不动产销售业务,又有经纪代理业务(两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问: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
答: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有: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
某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存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后进行工程决算时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答:该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后才进行工程决算的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还是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国税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A公司2016年6月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计100万元,A公司将此建筑工程的装修工程50万分包给了B公司,A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A公司6月份应预缴税款=(100-50)÷(1+11%)×2%=9.01万元。
问:
某建筑企业从分包方取得了一张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答:视情况而定。如果该张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则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作为预缴税款的凭证,2016年6月30日后不得作为预缴税款的凭证。如果该张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开具的,则不得作为预缴税款的凭证。
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具体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问: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计算?
答: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问:
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有那些?
答:具体项目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
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对应的土地价款能否扣除?
答:不得扣除。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问:
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2016年6月出租其2016年3月取得的异地写字楼,月租金为50万元,应如何计算该项业务的应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则6月份应预缴税款=500000÷(1+5%)×5%=23809.52元,应纳税额=500000÷(1+5%)×5%=23809.52元。
如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则6月份应预缴税款=500000÷(1+11%)×3%=13513.51元,应纳税额=500000÷(1+11%)×11%=49549.55元。
问:
纳税人跨县(市、区)出租不动产时,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视情况而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
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时,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举个“栗子”
某房地产企业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一2016年2月底前开发完毕的X楼盘,2016年6月X楼盘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2千万元,销售面积为1000平方米,收到预收款600万元。该楼盘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土地价款为3亿元。分别计算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计算: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1%)×3%=6000000÷(1+11%)×3%=162162.16元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1000÷60000)×300000000=5000000元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20000000-5000000)÷(1+11%)=13513513.5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11%=13513513.5×11%=1486486.49元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6000000÷(1+5%)×3%=171428.57元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20000000÷(1+5%)=19047619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5%=19047619×5%=952380.95元
分析:
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略大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而应纳税额则与土地价款的占比相关。如果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价款占比比较高,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会小于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应纳税额;对于土地价款占比不是特别高的房地产项目,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更能体现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还是按简易办法计税。
Ⅵ 营改增后建筑业征收管理难点
营改增后建筑业征收管理最主要的难点是能否科学安全的执行,管理的制度,让措施能够更加有效规范的实施。
Ⅶ 如何加强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引入社会资金参与项目投资,一方面能够降低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能与第三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此外,建筑企业还可应用市场化债转股、发行中长期金融工具等直接融资方式,作为金融机构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有效运用金融风险管理工具,也是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创新之举。
最后,从中观层面卡紧高杠杆源头,也是建筑领域“降杠杆”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强化工程造价监管:通过落实工程预付款制度,减少垫资施工的情况发生;通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一方面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加快资金周转率,另一方面遏制拖欠工程款,卡紧高杠杆源头。
Ⅷ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具体怎么做
营改增试点前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版开营业税改征增值权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处理:
1.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