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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筑工程总包和分包

发布时间:2021-02-19 11:09:56

建筑工程中甲方和总包、分包的关系各是怎么样的

甲方,即建设单位,总包,及施工单位,工程的承建单位,分包是总包(甲方)把一些符合分包条件的单项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从管理层面讲:甲方管理总包,总包管理分包。

比如你自己有块地想盖房子,你找人,你想50万块钱盖房子,就找个乙方盖房子,材料工人都不管了,给乙方规定好时间、质量,谈成了就盖,乙方找了两伙人干,一伙人是钢筋工,一伙人是混凝土工(杂工)。

他们有个领头的丙方,在规定好的时间内,乙方把质量控制的很好,就得把50万给他,如果时间晚了,或某处质量没达到你的满意,你就可以从50万中扣除一些,但是乙方也可以扣钢筋工和混凝土工的钱。

所以你就是甲方,乙方就是总包,钢筋工或混凝土工是丙方,也就是分包。

(1)广东建筑工程总包和分包扩展阅读:

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场为甲方市场。

总包是亦称“主包”。由一个施工企业(或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揽一个单位工程(或工程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当招标人就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一般只与能够总揽工程建筑安装任务的中标人签约。

签约后,由担任总包的企业分别与几个或者几十个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但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而建设单位与分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总包与分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分包,无所谓总包。

所以,总分包是在现代化施工管理发展中,适应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形成并且愈益精细、完善的。

国内一般由直接担任土建施工任务的建筑工程公司担任总包,由担任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机械化施工工程的企业等担任分包,在国外,一般由技术、经济、管理力量雄厚的大型土木建筑企业担任总包,中、小企业相应担任分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Ⅱ “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是什么意思

“分包单位”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Ⅲ 施工总承包方和分包方有什么区别

总承包方对整个总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其直接负责的对方就是业主方,分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协议,或者签订三方协议,在总包的范围内把部分工程再承包出去,其直接对应的应该是总承包方

Ⅳ 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直接和发包单位签定合同的单位是总包单位。 和总包单位签定合同的是分包单位。

发包内方相当容于是业主,发包方直接与总包方签订协议,委托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是委托与被委托(承包)的关系。
分包方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协议(一般业主方作为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总包方把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规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给分包方来做,这样总包方与分包方又构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个关系中,一般业主方会作为第三方加签,以对总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约束。

Ⅳ 总包方与发包方与分包分是什么关系

发包方相当于是业主,发包方直接与总包方签订协议,委托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是委托与被委托(承包)的关系。

分包方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协议(一般业主方作为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总包方把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规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给分包方来做,这样总包方与分包方又构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这个关系中,一般业主方会作为第三方加签,以对总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约束。

(5)广东建筑工程总包和分包扩展阅读:

分包商的民事责任

总包商与建设单位(发包人)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两个承包合同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

我国《建筑法》第29条原则上允许分包,但作了以下限制性的规定:

(l)分包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

(3)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即只能一次性分包,不得层层分包;

(4)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商与承包人(总承包商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合同关系。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后,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负责,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商负责。

分包合同订立时,总分包双方就各自的责任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分包商的义务主要有;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

(2)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并及时通知总包商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依合同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预算、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参加总包商的综合平衡;

(4)在保修期内,对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的所有质量问题,负有无偿及时修结的义务。

Ⅵ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什么关系

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
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都是独立平等法人;发包与承专包的属合同关系,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都是独立平等法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都是独立平等法人;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都是独立平等法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受建设单位委托并授权,
管理、监督施工方(总包、分包)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
监理单位没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行为的权力,那是监督站行使的权力与责任。

Ⅶ 《建筑法》对工程的总包与分包的如何规定的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合同方面要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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