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
展示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一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300万元,或相当于300万元等值外币,或资产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并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或综合加工场和仓储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有较先进的成套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节能环保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4、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5、评定资质等级的前三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在工商部门、政府委办、协会网站有关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二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须提供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7、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5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
(2)承接过如世博会等国家级重大项目;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4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
(4)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特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3项单项合同金额5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5)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注:以上5项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8、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会展师职称不少于3人,相当于高级会展师职称不少于1人。
9、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二)二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50万元或相当于150万元的等值外币,或实有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并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综合加工场和仓储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3、有较先进的成套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节能环保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4、评定资质等级的前三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在工商部门、政府委办、协会网站有关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5、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二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须提供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6、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4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
(2)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特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3项单项合同金额2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4)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注:以上4项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7、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会展师职称不少于2人。
8、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三)三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或相当于50万元的等值外币,或实有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并从事本行业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综合加工场和存储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3、有成套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4、评定资质等级的前三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在工商部门、政府委办、协会网站有关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5、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二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须提供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6、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4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
(2)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2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
(3)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单位特装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2项单项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4)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1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注:以上4项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7、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会展师职称不少于1人。
8、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B.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复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建制筑业企业资质的一个分级标准。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分为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C.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4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类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八、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九、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类
1、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1、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
2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3、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6、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7、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8、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0、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1、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2、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3、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4、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划分类别与等级
D.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等级标准
由于三大类标准内容过多,且各分项在网上均能查阅,故此处只列举建筑施工总承包类的标准。其他见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
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介绍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一个分级标准。依法取得工商行内政管理部门容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
F. 江苏省建筑企业,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九条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http://hi..com/%E5%AB%CB%B9%C3%D7%B6%FB/blog/item/486f54924ef83b87a877a413.html 供参考。
G. 资质等级建筑业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一个分级标准。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分为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