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告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全文,谢谢!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规定的很清楚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第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底层带商业用房的建筑物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密度一、二区内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
(四)工业厂房、仓库、居住区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五)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0.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规划用地范围线。
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桩、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品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建筑间距。
❷ 武汉市规划建筑退线是完全按照新的(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执行吗
按照控规执行
❸ 请问现在武汉各规划局用的是哪一年颁发的(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不太可能。出台是复要点时间制的,而且都是先公布,再施行。大部分规定都是公布之后还有一个告知期限,最急的也是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法规没有在各大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就施行,那是违法的,要么规定失效、要么你可以告他。
❹ 武汉市规划局在审批方案时是按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令还是按《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来审核
按《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要是按142、143号令设计,肯定是通不过的。
市局和主城区分局都是按《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的。
车位配置是单独发过正式文件的,都要按这个来设计。
❺ 谁有仙桃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跪求~
仙桃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在武汉城市圈规划时做了调整,参照武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即可,具体的内容请直接复制武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❻ 建筑工程中,楼的高度和和楼间距的比值好像是1:0.8,这个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房屋的间距和高度的比值在设计规范里没有具体规定,设计规范里只有日照间专距和属消防间距的要求,一般要看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所发布的规划条例细则和本工程规划技术要点,规划条例适用于所有当地项目,规划技术要点适用于单项工程。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版)对新老城区及房屋四周的间距均有日照间距和消防间距明确要求。老城区是0.8,一般城区是1.0,新城区和开发区是1.1~1.2。总图设计时,要同时满足日照间距、消防间距和当地规定,兼顾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