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后,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1%,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账务处理比较简单)。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分老项目和新项目。
施工许可证或签订的合同5月1日以后,属于新项目,增值税税率是11%,允许抵扣进项税。
老项目按税率3%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上,合同额是含税金额。
㈡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营改增账务处理的流程,及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营改增账务处理的流程,及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案例
承包方(建筑企业A):
某建筑企业A,为了广大经营范围,提升经营业绩,在企业日常业务承接的过程中,不仅承接自营自建的工程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与工程量的大小,还承接分包与挂靠业务。
通过对企业以前年度业务结构的分析,挂靠业务几乎占到了企业施工业务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挂靠业务的纳税主体、核算流程都将带来极大的改变。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挂靠项目,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现有一拦河坝工程,建筑企业B因施工资质不够,以建筑企业A名义投标承揽,该工程为甲供材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建筑企业A收取管理费30万元,具体施工全部由B企业组织实施,以A建筑企业名义向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开票税金由B建筑企业承担,A企业代扣代缴。
挂靠方(建筑企业B):
建筑企业B在拦河坝工程投标成功后,组织项目实施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前的筹划与分析,通过对项目施工现场的考察,结合建筑企业B自身经营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况:
1、要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施工劳务只能使用企业自建的劳工班组及现场招聘临时工劳务;
2、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因金额不大,考虑到运输成本问题,只能就近采购;
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从附近小镇采购,而附近供应商几乎为小规纳税人,税率低或无发票。
二、营改增后的困惑
1、临时工劳务没有发票抵扣,辅助材料发票金额较小,进项税额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该如何做增值税帐务处理?
2、如果全部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等问题如何处理?
3、挂靠的经营模式与合同签订是否可以改变?
4、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发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税负?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5、现在进入了纳税申报期。这个月所有的业务都要做账务处理,新旧项目如何有效的进行过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税负与规避纳税风险?
6、是否可以从合同形式上改变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
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实现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合作共赢?如何选择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与核算模式?
8、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开票、何时开票、合同如何签订,才能发挥资金流的最大效用?
三、错误账务处理
挂靠虽然不合法,但是建筑行业的工程承接确实离不开挂靠现象,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被挂靠方就会把挂靠项目做成自己施工项目。
被挂靠方按自营的施工项目核算,然后将工程转包给挂靠方,被挂靠方按合同总金额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挂靠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采用报账方式,给被挂靠方作为成本扣除。
四、各方观点
A:其实营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够的进项发票把销项覆盖掉就行了。只要关心哪些材料的税率可以抵扣就行了。
B:人工费千万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内容不符涉及到虚开,是高压线,不要触碰,会被判刑的。
C:可是老板看的是利润呀,有时候会计也是无可奈何,材料进了太多,用不完,库存多会不会有风险?最后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
D:营业税发票我开一个亿也不害怕,专用发票我开100万都不敢,虚开100万铁定坐牢还有罚金,虽然开1个亿的营业税发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还没100万的严重。
E:那我入不了帐怎么办?
F:做工资单吧,全员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货、款一致。
五、正确的账务处理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如果以承包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承包方(建筑企业A):
1、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0万,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27.03
2、按工程管理费比率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建筑企业B预付款29.1万元,同时要求建筑企业B开具发票。
借:预付账款26.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8
贷:银行存款29.1
挂靠方(建筑企业B):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15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79.49=12820.51*17%
贷:银行存款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9.51=11650.49*3%
贷:银行存款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67.57=32432.43*11%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32432.43=36000/(1+11%)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3567.57-(2179.49+349.5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38.57
六、后期的调整策略
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的处理流程。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有可能会下降。
第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㈢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有哪些变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账务核算,较之前的营业税时期复杂程度有所增加,其原因主要是预收工程款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同时因预收工程款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最后在结算工程款时也需要确认增值税,这可能会产生重复计提增值税的问题。另外,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财务核算时要价税分离,以及准则对于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的要求等,都是导致账务处理较之前更为复杂的因素。
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怎么核算
1.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㈤ 建筑业营改增账务处理
问题一:哪些是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问题三:建筑服务增值率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问题四:清包工、甲供工程没有进项抵扣,怎么办呢?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五:建筑工程老项目有没有过渡措施呢?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题六: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确定销售额?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问题七: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八: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九: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问题十:我公司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呢?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㈥ 营业税改增值税怎样做帐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做账呢?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及其他一系列增值税具体事项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现对我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建议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案例】
2013年1月,苏州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公司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A企业取得B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222000
【案例】
2013年7月2日,苏州A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与H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专用发票。7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1.H公司7月2日取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5.95
贷:现金 60000
2.H公司7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在途物资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5.95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
例:2013年2月,苏州S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灵芝栽培技术研发,本月从附近农民收购1500元稻草与棉壳用作研发过程中的栽培基料,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借:低值易耗品 13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
贷:现金 1500
3.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
2013年5月,连云港G港口公司,本月从澳大利亚Re公司进口散货装卸设备一台,价款1500万元已于上月支付,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55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物资 15000000
贷:预付账款 15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00
贷:银行存款 2550000
【案例】
2013年6月,连云港G港口公司,进行传输带系统技术改造过程中,接受澳大利亚Re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18万元。当月改造完成,澳大利亚Re公司境内无代理机构,G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款支付给Re公司。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Re公司的对账单齐全。
1.扣缴增值税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188.68
贷:银行存款 10188.68
2.支付价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69811.32
贷:银行存款 169811.32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非试点地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案例】
2013年3月,苏州S生物科技公司委托浙江嘉兴某个体运输户(小规模纳税人)运送购买的技术研发用设备一套,支付费用450元,其中运费400元,上下力资50元,取得运费发票。
借:固定资产——研发设备a 4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
贷:现金 450
(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㈦ 有关建筑业营业税征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你这是营改增吧
1、借:应收账款(现金),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
2、小规模不可抵扣进项税
㈧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分录
营改增会计处理:
1)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
3)应收账款贷:
4)主营业务收入;
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列示的进项税额借:
7)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
(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2)除交通运输业外,其他行业取得的税务代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进项税额(3%);
(3)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列示的进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1)根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列示的进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2)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能抵扣';
(3)取得非试点地区借:主营业务成本;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货运发票开票额/1.11*11%,货代行业开票额/1.06*6%)贷:应付账款;
(5)取得是试点地区增值税发票进项已抵,则不能再抵差额'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开票金额/1.03*3%)'。
㈨ 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做帐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
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
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
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