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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建筑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20 22:50:28

A. 上海那些办公楼可以获得国家的优惠政策啊

广东办厂政府优惠政策内容:

一、土地优惠

1、外来投资者可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使用土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底于5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 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比例财政给予支持;投资在500万元以下 的退还40%;超过500万元的退还60%;超过1000万元的退还80%。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 30OO万元以下的,再给予20%支持;投资超过30OO万元以上的全部退还。
3、房屋开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者,出让土上价优惠15%,城市建设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水源费给 予优惠。
4、开发单位投资兴建15层以上高层建筑物,无偿提供建设用地,按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 归建设单位。
5、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均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认定为准)的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 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退还。
6、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若改变土地用途,需补交有关税费,否则予以收回。
7、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 规定的最高年限。
8、投资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 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债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 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首付 30%,其余部分2年内缴清。

二、财政支持

9、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等额支持企业发展;3至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 资产投资在500-l000万元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持企业 发展;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予以支持。
10、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企业 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支持企业发展”
1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和开发利用废旧资源、环保、交通、市政公用 设施等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 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5-8年内每年由同级财政给予60%的支持。
12、投资新办的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 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赁 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人 根据销售收入由同级财政按比例 给予支付;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 50%。1000-2000万元的支持60%;2000万元以上 的支持70%。
13、在我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契税,实行免 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 规定外,同时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商注册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注册额在 100万美 元以上的国家鼓励项!外商注册须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它外商投资项目,在注册资金按期到位后, 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从片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给予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30%的支持。
三、引进人才

16、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急需的特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 术和特殊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到乡镇企业、事业单 位工作,户口可落在我市区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
17、引进人才创造出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由受益单位提取奖金。其项目成果投产3年内,每年按新增税 后利润15%比例进行奖励3年后企业年新增税后利润达100万元以上者,奖现金10万元或等价实物。
18、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选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术的特有专业人才的家庭子女可以随迁, 子女入学入托优惠就近解决,符合参军招工条件的待业于女,山川人单位优先安排。

四、规费优惠

19、投资50O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需使用地下水资源的,免收钻井许可作和水资源费。
20、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行政性收费按国家和河南省规定标准的50%一80%给 予优惠。
21、办证办照只收工本费。

五、服务环境

2 2、市政府设有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种证照保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23、全市推行“企业安宁日”制度,每月的1一25日为 “企业安宁日”,在企业安宁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 进入企业检查(办理刑事案件和处理重大事故除外),其余时间需到企业检查的,需提前申请,经市 招商委批准,核签“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24、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市政府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可帮助或代为办理项目审批及办证办照 等各项事宜。
25、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自合问签定之日起,即可申请市招商委派一名副处级特 派员,帮助企业搞好各种协调服务工作。

六、特殊优惠

26、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先租后买”或‘“签 好协议,分期付款”的办法,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27、注册资本3O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内资企业及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的办法,给予特殊的财政支持。
28、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OO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项目,在土地使用上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直至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B. 建筑业营改增后,国家有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对于建筑企业,国家在营改增后给予了以下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五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是建筑企业在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七是不同建筑项目可选择适用不同计税方法。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八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购入的各种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除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都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九是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C. 云南省建筑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云南省建筑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版策

可看权看http://www.chinaleasing.org/doc3/doc2872.htm

D. 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引进建筑业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E. 建筑业的法律法规新政策都有哪些

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内投标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容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
建筑给排水规范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等等等 太多了 法律少 规范多

F. 从事建筑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对于建筑企业,国家在营改增后给予了以下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五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是建筑企业在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七是不同建筑项目可选择适用不同计税方法。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八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购入的各种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除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都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九是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G. 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什么优惠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H. 如何促进县城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1、鼓励企业提高本地市场占有份额,积极拓宽县外市场。
一是积极引导本土建筑企业抓住我县城乡建设大发展的契机,大力提高自身实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积极进取,不断扩大本地市场的占有份额。二是制定相应政策,让县外来荣的开发企业给予县内施工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巩固和提高原有建筑市场占有率,增加我县税收。同时,全力开拓县外市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推行“扶强扶优”政策,对信誉优良、业绩显著的建筑企业可适当在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定性或定量评审标准中提高相应分值。由建筑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评选出管理优、技术强、信誉好的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及信息网显著的位置予以公示,推荐给招标的建设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应优先在上述单位中选择。四是切实维护本土建筑企业承揽本地工程业务的权利。相关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抬高门槛,限制本地建筑业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
一是整合信息资源,为企业承揽业务“穿针引线”。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与外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业主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并收集相关的业务信息,由建筑业协会将信息及时进行发布。为企业搭设承揽工程项目的信息平台;二是引导企业资产重组、“抱团”发展和联合投资,进一步做大做强。以投资带开发,以开发带施工,不断巩固和提高市场的占有率。同时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地方实得部分全额返还;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财税部门应考虑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建筑业企业5年内首次在县外建筑市场承接的建设项目,且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回本县缴纳的,该项目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同时,对于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也应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绿色建筑的发展。税务部门加大指导力度,帮助企业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费优惠政策。四是有针对性地培育重点企业。对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以及年实缴税金首次超 1000 万元的建筑业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同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倾斜。五是建立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评价体系,评选出一批先进企业,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宣传,不断提升企业美誉度和知名度。
3、设立各种奖项激励企业发展。
除优质工程奖外,设立企业升级奖、财税贡献奖、建筑企业十强奖。企业升级奖,给予升级成功的企业一定的一次性奖励;财税贡献奖,对在县级年完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多的企业按照税收额度不同,分梯次给予一定奖励;建筑企业十强奖,按照企业年产值、诚信度等各项指标,对企业进行排名。获奖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奖牌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对于获奖的企业纳入诚信考评加分,并与企业招投标及执业挂钩。
4、降低信贷门槛,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政府采取对金融机构进行奖励的方式,鼓励对建筑业企业加大贷款支持力度;二是金融部门可以合理设定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信贷额度。三是银行及建筑行业协会对一些重点企业进行资信评价。对资信等级高的,优先满足其生产经营对信贷额度的需求,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技改、固定资产等中长期贷款品种,可采用抵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组合的担保。四是建立健全建筑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如餐饮行业3家企业联合担保可以无抵押各贷款300万,类似政策可以运用到建筑行业。五是简化信贷程序,进一步优化结算服务。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实有资产及经评估的品牌、专利等无形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率和期限可按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上限予以受理。
5、加大行业人才培育引进力度。
实行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职业教育学校、企业内部五方联动的机制。一是县政府牵头搭建人才引进平台,为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牵线搭桥,帮助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渠道,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根本保障;二是建筑业协会不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讲座,使建筑企业更新观念,提高自身素质;三是县城乡建委继续每年定期举办建筑岗位人员、职业技能人员近1000名技术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与管理能力;四是县职业教育中心要以增加建筑相关技术教学班以及开展农民工夜校等形式培训一线操作工人,增强实作能力,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五是县人事人才部门应针对我县建筑企业发展需要,加大职称评定支持力度;六是要求企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员工培养、继续教育和人才引进,并将此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多方联合配合,使我县建筑行业队伍管理层、职业资格人员以及一线工人素质得以提升,梯次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
6、帮助企业依法管理。
一是在合同风险防控、证据管理和公司内部制度管理方面,要求各建筑企业至少配备一名法律顾问。有针对的帮助企业梳理公司法人管理机制,保全证据,规避公司风险。并在合同签订环节帮助企业梳理风险点,避免诉讼纠纷。二是在化解纠纷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建设主管部门、信访办应加大对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教育,减少因过激方式维权给企业、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三是相关部门、镇街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渠道,公示法律咨询热线,简化程序,减少或免除其服务费用。四是县人社局、公安局建立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对于民工请求追讨劳动工资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受理、及时调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I. 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哪些

依照国家复营改增的相关制规定,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执行按月申报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全额抵减新办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购置及其软件技术维护费;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扶持减征政策等等。

J. 2017年国家对建筑行业政策 2017建筑行业政策怎么样

一、新规盘点
自2014年11月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住建部密集发布了六个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文件,虽然具体规定上前后还是有一定的出入,但总体思路始终保持一致:放权简政,促进市场竞争。六个新规的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以上六个新规从逻辑脉络上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核心,新近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以下简称《资质通知》)是在“简政放权,促进竞争”思想指导下对前述三个规定的进一步调整,一方面促进了资质管理改革,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建筑业稳定也调整了一些较为严格的做法。
二、资质相关规定的回顾
《资质标准》、《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切入点,共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整顿行业乱象,促进行业发展。
《资质标准》相对于2007版标准,基本框架不变,专业和人员方面则调整较多:专业方面,总包序列不变,专业分包裁减合并,取消土石方、门窗等技术含量较低的施工序列等;人员方面,合理设置标准指标,考核建造师标准,细化建造师分类,加强对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管理规定》下放相应审批权,明确由各省住建厅的审批程序由各地方决定,取消立项、增项,改为平行。同时,大量压缩考核材料,对资质增项、注册建造师的实践情况和业绩水平进一步细化规制,且强化了资质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是《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换发新资质证书,住建部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监督考核。笔者认为这个文件的核心在于规定了资质换证进行实质审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的方允许换证,并规定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的上限。此外,还对之前《资质标准》中没有说明的特级资质企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此次新规将资质换证改为简单换证,新规定的特级资质企业承接工程的合同金额标准也被取消,否定了《实施意见》的做法。
二、《资质通知》解读
最近,住建部连续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对此,住建部表示,此次发出的两份通知总体上属于同一内容,出于同一目的,即简政放权、优化资质管理,前者是落实后者的具体措施及做法,此次调整的核心为后者。《资质通知》基于简政放权、优化资质管理做出了如下调整:
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 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此项调整旨在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即对已获奖项的考核指标大幅放宽,尤其直接规定取消较为彻底。考虑到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核心在资产、资金、人员,而获奖项不在此列,就容易理解了。
取消合同金额硬门槛,促进市场竞争。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此项调整可谓《资质通知》的核心,合同金额硬门槛的取消,将鼓励优质建筑业企业参与更广泛的市场竞争。从规范建筑业角度来说,各个资质等级已经从技术角度对于企业承接工程范围进行了规范,设置合同金额限制显然的反市场的,而放开此等限制,实际上只是行政权力的合理归位。
放开钢结构工程一级资质承包范围。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调整换证过渡期,资质换证改为简单换证。将《实施意见》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管理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调整换证过渡期中,值得注意的是:一,所谓具体换证要求,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 知》;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6年7月1日失效。资质换证改为简单换证,实际上取消了《实施意见》规定的对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的实质性审查,减轻了核准机关和换证企业的压力,从而也为缩减过渡期市场,提前完成全部换证提供了条件。
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取消过多检查和5个类别的上限限制。取消《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的只是取消了对既有资产和人员的检查。
通过以上详细解读,笔者认为建设部新规并非网络盛传的“取消建造师制度”,而只是简化资质换证的手续。从建筑业发展和国计民生角度看,建造师制度非但不会取消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挂靠一直是不允许的,即使短期内难以杜绝,但接下来会逐步采取措施,治理挂靠现象。
四、行业影响
总体来说,《资质通知》的发布对于建筑行业以及建筑企业是利好消息,笔者认为主要影响如下:
(一)改换证审查为简单换证,换证中取消对于资产、人员的实质审查,给建筑企业换证减负,过渡期内建筑企业的资质将不会因为不符合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而丧失。取消对企业资产的考核,对于集体企业是大利好,因为很多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无法评估,且无法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增资。取消主要人员考核,仅仅一个总承包三级企业至少可以省下一二十万的社保费用, 企业可以不要像前期那样急切找高价证书挂靠了。但是,《资质通知》还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前述动态核查即为年审,在年审中要求各省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资产、人员可能性较大。另外,可以预见接下来建筑企业与建造师之间的挂靠纠纷将进入高发阶段。
(二)取消总承包一级、特级企业合同金额门槛限制,取消特级资质企业申请中对于国家级工法、获奖项等指标的要求,对于此类企业是重大利好。正如笔者在上文提到的,合同金额的限制本来就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取消后市场将恢复本来面目。
(三)取消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中对于既有人员和资产的生产和以及5个类别的上限限制,实际上是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也是对企业的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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