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们单位要参加优质结构工程评选,请问《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措施》怎样制定
具体的东西我也没有,给你个网址,这是上海青浦区建筑管理所 对关于建设工内程结构质量创优容指导手册
网址:http://www.shqpjgs.com/gb/content/2007-10/24/content_78272.htm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② 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选标准是什么
可以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网站看看,那里面有。它的网站地址你网络前面那个名字就行。
③ 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有一本国标,是GB多少来
是不是这个?
GB/T 50375-20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这个标准应该很多,楼主去网上下载下对比。
我一般都去 杨柳标准网,那里下载速度比较快。
④ 建筑工程评优
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08-06-05 阅读次数:3539)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结构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郊区、县分别成立《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郊区、县分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复查。
《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郊区、县)分部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辖区内施工企业开展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
2、负责辖区内受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
3、负责辖区内受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准备工作;
4、负责辖区内受监结构工程创优抽查、复查的配合工作;
5、负责协助辖区内受监优质结构工程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初审,以及对全市所有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进行抽查及复查。
《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城区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
2、负责全市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抽查、复查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郊区、县分部开展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
4、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上网、公示、发证等工作;
6、负责全市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投诉、查处等工作。
第五条 质量分会组织成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负责实施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会员单位中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按照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 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按照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内容执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和条件:
1、总承包施工单位应提供总承包施工合同书和其它申报资料;
2、单项工程分包单位应提供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二)申报时间:
1、含桩基工程招标的工程应在桩基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申报;
2、不含桩基工程招标的工程应在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申报;
3、单项工程应在开工后15日内申报。
(三)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内容总目录
2、《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总承包或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
5、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
8、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和质量验收、监督记录等资料
(四)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分部,领取或网上下载《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1)在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的,一式三份(创优办、质监站、自留各一份);
(2)在郊区、县创优分部申报的,一式四份(郊区、县分部、郊区、县质监站、市创优办、自留各一份)
2、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填写《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正式申报。
(五)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受理备案程序: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予受理。
2、郊区、县创优分部对已受理登记的结构工程,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及时报送给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及时对全市结构工程申报情况进行统一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初查: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所受理的结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初步检查。
(一)初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初查内容:
(1)主要是工程实体质量摄像(摄像要求详见附录);
(2)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3)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等资料检查;
(4)质量缺陷的整改情况检查。
2、初查阶段:
(1)桩基工程找平层施工结束,桩基验收时;
(2)基础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后,尚未回土时(对于有地下室的工程,室外地下防水施工前,室内粉刷施工前);
(3)主体结构施工中的任一标准层(七层以下工程查四层以上标准层;二十层以下工程查七层以上标准层;二十层以上工程查七层以上标准层和十四层以上标准层),钢筋工程验收后尚未浇捣混凝土之前。
3、初查要求:
(1)施工企业应在工程达到初查阶段和要求时,应提前二天通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进行摄像,施工企业未及时通知抽查(摄像),后续检查不再进行,取消优质结构工程资格;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接到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到现场摄像;
(3)根据工程承包情况摄像:如桩基工程已分包或无桩基工程,可不进行桩基工程摄像;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工程,应进行地下室、半地下室工程摄像;
(4)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检查同期结构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三项资料;
(5)施工企业接到初查通知后,应按初查内容做好迎查准备工作。
二、初审: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所受理的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初步审查。
(一)初审条件和内容:
1、结构工程完工后已验收合格;
2、施工企业自查评定结构工程达到优良标准;(详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自查评定表》)
3、监理等有关单位验收评价工程达到优良标准;(详见《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验收评价表》)
4、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后同意推荐为优质结构工程。
(二)初审程序及要求:
1、在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一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申报初审;
2、受理单位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符合初审规定要求后,由受理单位一个工作日内将自查评定、验收评价、监督推荐意见、摄像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复查。
三、复查: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对全市已经初查、初审符合复查条件的的结构工程所进行的最终核查。
(一)复查条件:
1、受理单位已申请复查该结构工程;
2、结构工程初审资料齐全,基本符合复审要求;
3、申请复查前有关单位应缴清所有费用。
(二)复查主要内容:
1、结构工程实体关键部位、重要节点质量的摄像;
2、结构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几何尺寸偏差随机检查;
3、必要时进行结构工程性能检测;
4、质量问题、质量缺陷的整改情况。
(三)复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创优办收到复查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组并通知被查单位;
2、市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组按计划到工程进行复查;
3、复查结束后,市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小组立即进行资料汇总;
4、复查小组形成复查意见后,填写《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复查记录表》;
5、复查结果及其相关资料由市创优办负责整理后,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抽查: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的抽查小组,对全市初查阶段中的结构工程所进行的随机检查活动。
(一)抽查内容:
1、结构工程初查中存在的问题;
2、结构工程实体质量实际情况;
3、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自查自评和验收评价情况。
(二)抽查注意事项:
1、抽查可不定时间、不定项目、不定内容、不通知随机进行;
2、抽查意见可作为初审和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评审内容:
1、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
2、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
3、结构工程自查自评表;
4、结构工程验收评定表;
5、结构工程初查、初审资料;
6、结构工程抽查、复查记录等。
(二)评审程序:
1、先审查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
2、后观看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
3、再审查自查自评、验收评定、初查、初审、抽查、复查记录等资料;
4、最后评审确定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
5、专家填写签认《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结果表》。
六、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系指符合分阶段创优条件并需分阶段施工的结构工程。
(一)分阶段创优的条件:
1、20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 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分阶段施工并提前进行部分装饰的结构工程;
2、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时,已事先书面申请分阶段创优,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批准,同意并备案的;
3、分阶段创优部分的结构工程必须已经过初查、初审;
4、分阶段创优部分的结构工程复查前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
(二)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的检查评审程序:
1、施工单位对已完工验收合格的分阶段创优部分的结构工程,应先进行自查评定;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验收评价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分部。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分部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复查程序及时进行复查;复查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否则,立即取消其评优资格。
3、凡是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同意进行分阶段创优的结构工程:
(1)如第一次复查的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已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即可取消后续结构工程的复查资格,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方可继续进行后续结构工程的复查;
(2)第一次复查的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的复查情况和后续结构工程的复查情况,全部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检查标准的,方可进行最终综合评审;
(3)分阶段创优的前期结构工程不发《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证书》,需待后续结构工程复查后,最终综合评审结果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时,方可一次发证。
七、公示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按照会议结论要求整理成会议纪要;
2、对已评审确定的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网上公示两周后,无群众举报、投诉的,即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
4、如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将进入核查程序。
八、发证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公示确定的结果输入微机,存档;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打印统一格式《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证书》,并加盖《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公章;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通知相关单位15日内凭“申报、评审费”正规税务发票领回证书。
(1)为体现“高效、服务”精神,减少工作步骤,采用“集中申报,集中领证”“何处申报,何处领证”方法。
(2)郊区、县工程由郊区、县创优分部一次领回发放;
(3)“优质结构工程证书” 发放应做好登记、签领手续;
(4)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同时发给“优质结构工程奖牌”或“奖杯”。
九、核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过《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向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核查:
(1)确有证据证明复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2)复查发现的问题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可以整改并能够达到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3)举报、投诉的结构工程。
2、核查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提出证明材料和申请;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核查小组对工程进行核查;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有关核查情况汇报专家评审委员会;;
(4)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重新评价“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5)进行再次公示,确定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第六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为加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初查、初审、抽查已不符合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条件的工程,不得参加复查和评审。
第十二条 为保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工程有不适关联的应主动回避,安排人员应注意选择。
第十三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的工程,发现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经专家鉴定工程已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要求的,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注销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郊区、县一般优质结构工程投诉,由郊区、县创优分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市创优办备案;
(二)重大优质结构工程投诉由市创优办负责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及相关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工程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结构工程创优办的工作人员(初查、摄像和抽查、复查、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工作资格、并通知原单位按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为原则,其申报、检查评审等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在申报登记时一并收取。
(一)市创优办委托郊区、县创优分部先代收郊区、县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费,并暂时出俱“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收据”;然后由申报单位以收据到郊区、县创优分部,换取市创优办正规税务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申报单位领取“优质结构工程证书”时,应出俱市创优办正规税务发
票,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发放证书。
(三)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收费最终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统一管理。
(四)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费按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质量分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你可以参考,但是想给你看看另一篇文章
就是今年评优不收礼
⑤ 建筑工程优质结构验收依据什么规范
需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但该体系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规定了合格等级,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缺少进一步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无法区分“合格”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差异。
虽然现行规范较原规范的标准有所提高,但现在的合格标准实际上仍然只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
作为施工企业,不能仅仅以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而必须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作出评价,从而促使企业的施工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发展。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⑥ 建筑工程评比办法
我也不好说的,我给你说一个看看,应该大体都差不多的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建筑工程奖)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建筑工程奖)(以下简称“西湖杯”)是我市建筑工程市级奖,也是推荐参加省级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础,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我市的先进水平。第三条 “西湖杯”评比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其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第四条 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成立“西湖杯”评比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和有关人员,设置委员库,一年一次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定十五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西湖杯”在企业自愿参加和分片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比,每年评比一次。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西湖杯”的评比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出杭施工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第七条 申报“西湖杯”评比的工程,市区由企业直接申报,县(市)片(包括萧山、余杭、高新滨江区)由工程所属地区的建筑业协会进行推荐。第八条 参评“西湖杯”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的证明文件齐全,并是已建成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业或民用建筑项目。工程必须是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第九条 参评工程应有创“西湖杯”计划,未申报创杯计划的工程不得参评。根据市建委杭建工发(2003)705号文件规定,市区参评“西湖杯”的工程在办理监督注册时,向市质安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报(以便对该工程的全过程跟踪监督),并送市建筑业协会备案。县(市)片(包括萧山、余杭、高新滨江区)的创杯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当地的建筑业协会(或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第十条 参评“西湖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参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3、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4、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5、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优良的工程。二、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三、参评工程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整个工程的基础,其质量必须优于国家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四、申报“西湖杯”的住宅工程提倡一次装修完成,毛坯房不能参加评比,初装修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其完成的部位与项目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初装饰竣工工程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参加“西湖杯”评比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市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二、参评工程在实施基本建设的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行为。三、住宅组团的主承建单位的条件:1、在住宅小区承建建筑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2、如两个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个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四、申报参建单位的条件:1、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2、土建参建单位所在参建的部分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占该工程总工程量的20%以上。 3、同专业的参建单位按工程质量和造价高低排序不得超过2个。4、安装与装饰专业单位参建的工程量分别为200万(不包括设备造价)与300万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西湖杯”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一份),申报表应附有该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对申报工程的质量评价。申报材料应包括:一、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二、经过备案部门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内环境质量和饮用水检测报告;四、监理单位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理和测试意见;五、提供承担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督意见;六、经安全监督机构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优良等级证明材料;七、工程项目简介、工程主要平、立、剖面图和能反映工程概况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说明);八、工程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及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情况。九、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监理资格证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杭州市区的参评工程于当年十月底前,由申报单位将有关资料上报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由协会汇总。市质安监督总站于十月底前提供参评工程的跟踪监督意见。各县(市)(含萧山、余杭、高新滨江区)的参评工程于当年十一月底前,由当地建筑业协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集中报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第十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组建工作组,负责评比的日常工作。主要对参评工程的材料审核,对工程现场进行复查,征求用户(建设单位)意见,提供工程复查意见和推荐名单,提请评委会评审。工作组的设立与人员组成,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第十五条 在现场复查工程质量时,工作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能借故回避或拒绝,否则不予参评。第十六条 “西湖杯”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名单,召开评审会,听取工作组对工程复查情况的汇报和查看有关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工程,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选票的工程为“西湖杯”工程;获三分之二以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票的工程为“西湖杯”表扬工程。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包括监理和设计及勘测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评比过程中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八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获奖工程须通过公众信息公示,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奖励和其他 第二十条 评委会评比结果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公布,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将被授予《杭州市建筑工程“西湖杯”奖》荣誉证书和奖杯,表扬工程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第二十一条 获奖工程在获奖二年内发现因施工原因有重大质量问题,即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⑦ 山东省滨州市建筑评选优质结构需要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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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武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
武汉建筑业协会关于实施《武汉市建筑优质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建筑业协会关于实施《武汉市建筑优质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建协字[2001]007号
各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设计院、各建设(开发)单位: 《武汉市建筑优质工程评选暂行办法》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现予公布。本暂行办法与《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配套于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 武汉建筑业协会 二OO一年三月八日
武汉市建筑优质工程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适应建筑质量管理改革的需要,按照行业协会组织评奖的特点和要求,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建筑优质工程(下称优质工程)是协会组织的行业评奖奖项,只有获得该奖的工程项目,才具有参加黄鹤奖工程的评选的资格。 第三条 申报优质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工程。 2、申报工程的重要部位验收及相关的质量检测通过了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复查,并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3、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并达到优良水平。 4、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四条 优质工程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施工企业向该工程的承监质量监督站(科)申报,并填写《武汉市建筑优质工程申报表》,提交工程全套技术资料及相关资料。 2、承监质监站(科)负责其资格审查,并组织由优质工程评审委员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国家验评标准进行初审。 3、对符合优质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由评审小组写出初审意见。 4、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承监质监站(科)应及时在优质工程评审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将评审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送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下简称质量工作委)。 5、质量工作委将根据评审小组的初审意见,审查核定优质工程项目。 第五条 质量工作委在全市范围内,从具有长期质量管理经验,熟悉验收标准的各类专业人员中,遴选组成优质工程评审委员库,专门从事优质工程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 优质工程评审小组人员从优质工程评审委员库成员中产生,每项工程初审时,不得少于三位评委参加,且至少有一位施工企业的评委。较为复杂或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应有相关专业的评委参加。与工程施工企业有直接关系的单位评委不得参加该工程的评审。 第七条 评审小组初审时,评委们可通过协商产生评审小组组长,并由组长主持评审工作,在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评审表上陈述。 第八条 质量工作委将每季度审查一次并确定获奖项目。审查时,技术上原则以评委初审意见为主。必要时,可复查有关资料或到现场核查。 第九条 武汉市建筑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由武汉市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由质量工作委行文发布,统一颁发优质工程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优质工程时,应按工程规模大小交纳一定的评审费。评审费由质量工作委集中管理,专项专用,并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第十一条 获优质奖工程,因施工原因造成较大质量问题的,质量工作委有权撤消其获奖荣誉,并收回获奖证书。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