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安装业销售货物应该开具什么发票,是国税开还是地税开
建筑安装业销售货物应该开具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增值税专用或者普通发票,不能开版具地方税务局管辖权的建筑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㈡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纳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回货物的销售答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若该公司能够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其属于从事货物生产单位的证明,应当按合同总价的35% ,即350万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㈢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该怎样缴纳税款
一、根据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㈣ 商业企业(不是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如何征税
范围的特殊规定,都属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前者应当分别核算专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属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后者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销售额不缴;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㈤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你可以详细的看一下这个文件。
㈥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的行为如何理解
比如说,销售自产的建筑材料或安装材料,并同时帮助别人进行装修、安装门窗等。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㈦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及非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税收处理
纳税人销售抄自产货物同时袭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处理?
答: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㈧ 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全额按建筑服务多少税率计税
既有销售货物、又有建筑服务,不能全部按照建筑服务开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9%。
㈨ 建筑业混合销售如何处理
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版服务,不属于混权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货物销售和提供建筑服务征税;
二是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属混合销售,按照从主业的原则,确定是按销售货物还是按照建筑安装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是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㈩ 建筑业销售货物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 , 即所属税种 :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 , 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1 、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 , 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凡是销售动产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
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