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相邻权官司该怎样打
给您从网上找到了这些资料,希望能对您提出的问题有所帮助。
■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是个法律用语,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相邻权问题由《民法通则》和《物业管理条例》调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也有相关规定。
■以案说法
阳光权赔偿法律太笼统
市中院民二庭李传炜法官告诉记者,近几年,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挡光、噪声、滥建护栏等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呈现投诉趋热的态势,一个庭一年就能接案几十例。
李传炜说,我国对阳光权的规范相对较少,从民法角度讲,仅是《民法通则》在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时,对其有严格规定,而该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成为赔偿的难点。”她说。
另一位法官则向记者坦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侵犯相邻权有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然而在法院众多的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前两项内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
问其原因,这位法官笑着说:“你说阳光值多少钱?”据了解,目前能直接判赔偿的采光等相邻权案件,也多是一些案情简单、双方没有太多异议的案件。
赔偿究竟如何计算?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相邻权的损失赔偿数额往往较少。设计院代理律师王玉璞不无忧虑地指出:“赔偿金相对来说并不高,所以开发商往往并不在乎这点经济赔偿,形成用金钱就能解决一切的习惯,但其实,相对于住户或者一个单位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不是几万、几十万就能换取的!”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为什么不尽快立法呢?有法学专家表示,主要是很难划定出一个具体的标准,房价的不确定、日照时间的难以细化以及不同人对阳光通风的不同认识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条件就相差很多,不可能以一个固定标准来计算。
目前,不少法官对简单的采光权案按照电价等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数额实在少之又少。
措施
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邻权”诉讼通常发生在侵权之后,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对侵权行为往往熟视无睹、无动于衷,而法院也大多要等到既成事实后方予立案,从而耽误了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极好机会。
法院一位领导说:“我们搞法律的,自然对采光等相邻权比较注意,法院前面本来要盖一座高层,但还没开始盖就让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停止了侵害行为的发生。”记者果然看见法院对面的楼房只建到三四层就停建了。
一位法学专家提醒广大群众,为了真正讨到“阳光权”,对于环境遭受侵害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只有这样,“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境地。
期待
《物权法》将弥补法律空白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大中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阳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直到现在,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阳光权”。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则对“阳光权”补偿细则出台充满信心和期待。他介绍说:“众所周知,现在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而阳光权作为《物权法》草案所要维护的诸多物权之一,将会出台详细的规定,那么相关补偿细则的出台也不会太远了。”
■相邻权案例
2000年7月,于某等三十九户位于中环线北侧的居民以遮挡阳光、影响通风将位于中环线南侧的某房地产开发商诉诸法院。这起在1999年轰动一时,并因居民聚众抗议,造成中环线交通堵塞长达半日的相邻权纠纷终因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走入诉讼程序。
1999年,某房地产公司在于某等居民住房的南面相隔中环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寓住宅。该公寓住宅属于高层楼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居民以日后建成的公寓住宅定会影向采光为主要理由,先后到施工现场、售楼处、及中环线等处进行抗议,不仅造成房地产公司停工四十余天,而且一度造成中环线长时间堵塞。房地产公司在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主持下,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协商,居民提出高额赔偿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成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着重从两个角度进行了本案的应诉工作:
一、原告称被告非法开工为非法建筑,是因为原告对工程开工等环节的政府审批及管理缺乏了解,并整理搜集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为合法建筑的身审批手续及证明文件,证明该项目为合法建筑。
二、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虽然客观上减少了原告的采光时间,但并不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犯。被告的建筑不仅符合天津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国家建设部关于旧区改造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
一审判决后,三十九原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场旷日持久的相邻权纠纷终于以房地产公司胜诉划上了句号。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采光权属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相邻权,它不是无条件的绝对权利,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在城市建设发展的不断更新的过程中,新建建筑遮挡现状住宅也就成为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新建建筑给现状住宅带来的采光变化,其合理的范围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规划与消防等部门的行政许可。
新建建筑应当是办理了规划、消防等建筑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建筑间距符合规定的合法建筑,这样的合法新建建筑对四周现状建筑的遮挡是合法的遮挡。
一般情况下,规划与消防的行政审批是充分考虑到间距、遮挡、消防的法定要求,并且满足建设部规定的日照时间。这样的新建房屋不构成对现状住宅的侵权。
B. 权侵权遇到相邻权纠纷,需要用到哪些法
相邻权纠纷,需要用到《物权法》第84条到92条的规定。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C. 关于建筑工程基坑支护相邻建筑物的法律规定。求相关法律人员解答疑惑 ! 感谢
有邻边建筑物的基坑如果打锚索超过用地红线并且打入到相邻建筑物的范围内,要到政府办理相关手续的,而且办理手续时要带着周边建筑物业主同意的资料去,你这种情况是不能打锚索的,只能重新考虑支护方案了。
D. 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的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建筑物相邻施工侵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 施工建筑物侵权能否列施工单位为被告。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F. 关于相邻建筑采光权通风权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前后间距:两楼间距不小于前楼高度的1.2倍计算。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间为13米。
(6)建筑物相邻施工侵权扩展阅读
维权:
从维权主体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
两栋房屋建筑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但是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G. 建筑物多少米范围侵犯相邻权
使用方法:身高:建筑面积= 1:1.2的比例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冬季日照时间不小于一个小时(房子窗户的最低水平)为标准。户外地板间距建设以住宅檐口的高度/棕褐色(一)围绕A-太阳高度角在中午的时候冬至。 - 其他相关:室内照明的情况是每一个车主都当有在住房新建筑周围出现自己,我们会考虑它是否违背了自己的采光非常关注。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相邻各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精神,不动产相邻关系,他的邻居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损害赔偿的障碍。“该业主提供照明侵犯获得赔偿的权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真正侵犯了合适的照明,也与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光是有条件右侧,有的权利的范围,它不能被精确地确定由专业人员进行测定。由于土地资源,密集的城镇住房,现在短缺的房屋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阳现象,不是因为对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遮蔽光线。此外,由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南方和日照条件北部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如何处理与建筑照明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开展通过各种场所的规定。
例如,地方性法规现在北京主要是基于在1994年由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的“生活居住在北京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这是基于建筑法规的规定批准的最小距离为间距系数建筑面积标准的合法性。从实际的角度来看,业主通常更易于接受施工在面积建筑空间的居住区的同一周期结束时,即使间距是小的,它可以由用户批准。当有建筑的新主人出现,挡住了阳光,业主往往难以接受,则可能会出现争议。此时,业主必须经过仔细的分析,只有正确地确定自己真的照明受到侵犯,在法律意义上。新建筑和现状之间的距离的住宅,必须符合施工前的相关监管要求,否则是违法建筑。如果业主能够确定的其他违法建筑,它可能会提出异议的除外;如果新项目符合有关法律,建筑法规,即使是住宅遮挡阳光的规定,这是一个合法的住所,受法律保护。即使业主反对,但也不支持法律。
需要补充的是,在法律庇护的情况下,根据第四章的规定,“北京市建筑间距居住生活暂行规定”:“作为一个新的,扩大了建筑的居民被阻塞,造成阳光的窗口过冬至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个补偿一般在几千元。这意味着,尽管法律块,但考虑到新大楼对原有居住条件的居民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影响到居民带来了一定的伤害,以补偿对损坏居民,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例如赔偿,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你的房子是一个新的构建块,与上述的第四章的规定,你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建于同一时期的民居,即使冬至是由于不到1小时闭塞充满阳光的时间窗引起的,没有经济赔偿。
H.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不同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怎样的的原则处理呢,在相邻的关系中,也是要为对方考虑的,在改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呢。
【案情】
李某是长安街200号裙楼1-2间房屋(共二层)的所有权人,王某系该裙楼第三间(共三层)的所有权人,后王某在未经李某许可,也未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房屋东侧第三层与李某房屋相邻一侧的墙体上挖设了自南向北两扇窗户,李某知悉后即要求王某对两扇窗户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纠纷。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王某在其房屋第三层墙体上挖设两扇窗户的行为,并不妨碍李某通风、采光及正常生活,因而不构成对李某相邻权的侵犯,李某无权要求王某将二扇窗户恢复原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王某房屋相邻一侧的墙体属于二人的共有、共用部位,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在第三层东侧墙面开挖窗户的行为,已侵犯了李某对共有部位享有的民事权利,应由王某对开挖的窗户恢复原状。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种意见混淆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区分所有建筑物(或称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公用设备和附属设施,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本案中争议的房屋当属李某和王某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既然李某购买了裙楼1-2间房屋,那么其对该楼房顶自然享有相应的支配权,而该房顶并非仅指顶部的楼板,还应包括顶部四周的护栏等附属结构,因此李某对于其二层楼顶高出顶层楼板的四面墙体(包括东侧墙体)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李某和王某各自对以“间”为单位的房屋内空间享有专有权,对二房交接部位的墙体享有共有权。在多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一方不合理使用共有部分造成共墙毁损或擅自改变、拆除共墙结构的,都构成对另一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侵犯,李某可以基于侵权或物上请求权直接要求王某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的行使应以生产、生活之必要为前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如果为了进入、修缮、合理使用其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之必要,请求其他区分所有权人提供便利,被请求人应该在必要的限度内允许或容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相邻关系。就本案而言,李某诉诸于相邻权的保护恐难如愿。李某诉争二扇窗户的开设并未影响其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王某当然无需接受相邻关系之限制。如果此共墙纠纷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李某只需根据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划分,就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如需对共有部分进行改动,必须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且不影响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否则即构成对其他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侵害(如前例)。如果某一区分所有权人为了改变其专有部分的通风、采光等问题而不得不对专有部分进行改造,且这一改造并不妨碍邻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邻人应当在一定限度内予以容忍,此时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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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房屋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纠纷案
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相邻关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比较
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相邻关系
I. 建筑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么
一、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86条);
J.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适用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对其内涵在此不作阐述。应予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概念在特定场合下出现选择适用的问题,即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专有部分之间或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彼此邻近形成相邻关系时,业主应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是相邻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所有权1.概念: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打个比方就是你家卧室以内的空间你有所有权,别人是不能对其有任何非法要求的。
二相邻权概念:相邻权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的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通风采光权等派生出来的权利。
打个比方说,你楼上的要用水,必须从你家厨房过一个水管,那你家楼上的邻居就有权在你家厨房铺自来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