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总结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让工作人员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安全经济观,就是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安全能为企业带来效益。从而改变企业被动安全管理的局面,变企业为主动安全管理。但因为建筑施工安全带来的效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企业往往觉察不到。隐含的包括人的健康、生命在内的间接效益更是不可估量。
2.预防为主的科学观
要进行安全预防培训等,使工人和管理层充分认识到施工安全工作任重道远,不是一时一刻,是一项长期的职责和使命,故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有布置、有措施、有落实,顺序渐进,切不可急功近利,应求实效,持之以恒。
3.制度手段
建筑企业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用制度来约束企业内各方主体的行为,谁违反都将受到严惩,从而起到规范安全管理 、降低或预防生产事故发生的作用。
4.重点治理
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抓重点,抓高危险部位抓事故多发点,做到标本根治,故应从以下各部进行重点的治理、监管和专注。
1)规范脚手架搭设的问题。规范立杆基础的设置;禁止违规劣质管材和劣质脚手板的使用;纠正架体与建筑结构固定的作法,设置首步固定;纠正和补全横向扫地杆;对架体进行内封闭和立面全封闭。
2)规范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和拆除的问题。高度重视支撑系统搭设的稳定性,严控支撑选材和立柱垂直度、严控主柱违规垫砖、严控纵横向水平支撑的规范设置和材质,严控立柱对接、严惩钢木混支,严惩违规拆除模板支撑系统,高度重视和严管高支模的规范搭设和拆除。
3)规范临边洞口及出入口的防护问题。重视戴安全帽和高处作业系安全带;督促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立网、水平网、安全帽和安全带;落实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产品,重点抓电梯井口按规定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门。
4)规范现场施工用电的问题。正确出入配线;抓现场配电线路的规范布设;重视采用TN—S系统,确保专用保护零线被用电设备使用;高度重视外电防护和懂行持证电工的配备。
5)规范现场施工机具的防护问题。特别是圆盘锯、电焊机、搅拌机、水磨机、潜水泵的安全防护。
6)规范井字架的搭设问题。规范架体与建筑结构的刚性连结;重视限位保险装置的设置;重视吊篮的防护;重视架体的稳定;抓卸料平台的独立搭设和稳固严密;抓首层落实设一单向门,避免兼作通道;严管架体违规一次到位超高搭设。
7)规范塔吊和外用电梯的搭、拆和使用的问题。确保塔吊和外用电梯由具备搭拆资格证的专业队伍进行搭拆;严管司机、指挥和司索的按规配备和持证上岗的落实,严防违规搭拆和操作,重视设备的防护,重视保险装置的有效动作,重视按规定要求资料建档。
5.用科技手段抓安全
如果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学技术,从而使建筑安全生产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一是积极推广建筑安全生产新技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二是积极把信息技术应用于安全管理,使之对增加企业事前预防控制,增强企业安全管理的系统性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三是要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由于这几类事故占建筑生产事故总数的90%以上,控制住了大类事故,将会使事故明显下降,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是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是施工过程建筑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保障。因此,必须使全体从业人员都了解《标准》、熟悉《标准》、应用《标准》,使认真贯彻实施《标准》成为建筑职工自觉的行动。
《标准》中的22项条文、18张检查表中的169项安全检查内容的“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逐条逐项地进行图解,使《标准》中的每一项内容既有形象化的图解,又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既有生动活泼的画面,又有操作性很强的参数,以增强对标准条文的理解和记忆,从而使《标准》更具有适用性和操作性。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有哪些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2
文明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188-2009 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5
施工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6
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7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6-2008 8
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160-2008 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 10
模板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1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2009 12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80-2009 13
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4
安全网 GB5725-2009 15
安全带 GB6095-2009 16
安全帽 GB2811-2007 17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18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19
起重吊装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2010 20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187-2009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 2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2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10 24
C.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是什么
第一部分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大事。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确保员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与健康,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以利于改革开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其他各项工作管理的有关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自觉遵守,严格贯彻执行。
本制度作为2008年6月11日开始实施的《管理制度汇编》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补充和完善。本制度如与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有出入和相抵触,则按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解释权由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坚持安全第一,搞好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安全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90%以上,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一般工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2%以内。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改善施工环境和劳动条件,搞好安全防护设施,以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对那些玩忽职守,不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对挪用或削减必备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者,必须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不得姑息迁就。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工程项目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一万—五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小组。
第八条 对外来配合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必须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的外来配合施工队伍,不得发包。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在公司配合施工的外来队伍。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公司副职和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批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费用,并对其投入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2、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
3、制定企业各级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
4、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
5、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
6、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
7、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
8、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单位部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9、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0、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领导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审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7、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分管驻外工程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分管驻外领导对公司的驻外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公司驻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在驻外项目有效落实,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领导公司级对驻外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贯彻执行公司对驻外分公司、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
6、协助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审定驻外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7、负责组织对驻外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审核、批准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审批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噪声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或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4、指导并参与对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5、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六、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并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情况实施监督,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3、对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并适时组织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效益分析工作。
4、支持各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七、主管劳动人事教育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对劳动人事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审核公司所需各专业人材的招聘和人才储备计划。
4、负责组织对遵章守纪和新入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审批员工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和职业安全健康体检工作计划。
6、负责把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八、公司科技质量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2、对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组织并督促各专业公司做好对操作人员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4、参与各项目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用过程中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编制工作,并监督其执行。
5、负责组织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研究。
6、负责并参与重大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鉴定,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7、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公司劳动人事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监督各项目认真做好对新进场工人(包括实习生、代培生、农民工等)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到对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的考核内容中去。
3、按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认真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十、公司财务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满足标准要求。
3、对各项目承包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十一、公司工会的安全职责
1、监督和保证公司各项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体制的健全,以及政府、企业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的贯彻实施。
2、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后勤部门生活及卫生状况,切实搞好劳动保护。
3、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协助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工作。
4、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组织公司有关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以及文明施工检查,并提出建议。
6、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协助制定防范措施。
7、支持公司严格行使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及时表扬好的项目、班组和个人,对违纪违章行为责令整改,并及时上报。
十二、公司经营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公司经营工作,对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对外洽谈合同的相关方提出环保、安全方面的要求。
2、负责投标前及合同签订前,对标书、合同或订单组织进行评审。
3、负责对工程投(议)标标函的编制;对编制标函中的安全措施费用不可降低,必须严格控制。
4、负责公司对外工程合同的审查和签订,协助项目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争议和纠纷。
5、建立工程合同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工程投(议)标过程中竞标单位各项经济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指标的比较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
7、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公司经理办公室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传达上报和公司党政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决议;及时收集工作信息,反映贯彻执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负责筹办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大型安全会议;制定党政综合性文件、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经验材料以及办理审核以公司党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
3、负责外来和公司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的实施与管理,管理公司党政印签及往来信函;负责企业安全、文书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4、协调公共关系,围绕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及对外接待工作。
5、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其实施;管理资质、执照申报审验等相关事宜。
6、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的安全职责(含设备、材料部)
1、负责审批项目的施工用电方案、大型机械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参与对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的审批。
2、在编制年、季、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而均衡的组织生产,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创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秩序。
3、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的实施工作(如搭拆脚手架、安全网挂设等)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工期保证。
4、教育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纳入施工全过程中,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解决安全问题。
5、组织对各项目的临时用电、大型机械投入使用前的验收。
6、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制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7、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备不得租赁,使用中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带病作业。
8、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各种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必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书,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做抽样试验。
9、新购进的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电、架等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到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1、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供情况,接受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特种防护用品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及漏电保护器的采购要经过安全部门审定后方可购买。
12、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调查,从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五、 公司安全科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在公司经理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并支持公司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做好对职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工作的落实。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重大、重要及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对各单位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5、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整改。
6、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做好公司管理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公司级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监督公司做好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组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0、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督促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及时得到劳动防护。
11、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
12、监督检查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13、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对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畅通。
14、做好各项目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督。
15、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单位复工前的现场整改,并组织验收。
16、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工作,并做好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落实整改措施。
十六、安全科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3、 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严格按照公司(29)号文件精神检查,整改,停工、处罚,四个步骤进行,并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4、 参加审查施工组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整改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组织和协助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和发证工作。
7、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预防措施。
8、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七、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监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的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实际及社会要求,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2、综合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制定措施,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监督实施。
4、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组织制定本项目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组织对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组织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6、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对隐患的整改。
7、做好对本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8、做好本项目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对相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9、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对本项目安全、文明达标创建工作组织和领导。
十八、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把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施纳入施工计划。
2、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达标。
3、组织做好本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特别要针对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班组岗前安全教育。
4、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不超过一个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承包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认真履行承、发包合同,及时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
8、及时报告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认真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吸取教训。
十九、项目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章行为。
3、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与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4、组织参与每天的现场安全巡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措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做到生产服从安全;不违章指挥,并教育员工不违章作业。
5、认真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对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6、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逐级如实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实现改进措施。
D.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第三章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及相关资料;
2、《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
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4、《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JD-5)、《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JD-6);
6、事故报告、鉴定与检测报告等;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表JD-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表JD-8)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JD-9);
8、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收集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JD-4),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JD-5),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表JD-6),责令立即停工,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根据要求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由总承包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JD-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查表》(表JD-8)。
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工作的监督,收集由施工单位填写并经监理单位核查签字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JD-9)。
第二十条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监督档案的纸张规格应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
第二十一条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一般工程竣工后保存1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责任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计算机信息输入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审批程序,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E.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F.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