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某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27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工程已于2015年2月开工,预计
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加价。
㈡ [背景]某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订立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50天。
关于业主与施工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纠纷及赔偿: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内范》(GB 50500-2008)的有关规定:容 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延误等,都有可能使项目成本超出原来的预算成本,这需要重新调整合同价款。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包商和承包商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索赔费用计算方法有三种:
1·是实际费用:在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这就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利润也可以索赔) ;
2.总费用法:索赔金额 = 实际总费用 - 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索赔金额 = 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 - 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造成多干活的 = 多干多少 乘以 人工单价或台班
造成窝工的 = 就是人工 乘以 窝工费
造成机械闲置的 , 租的就按实际租金算;自有的按台班折旧费算。
㈢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建筑工程,签订与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合同内容有: (1)建筑公司预算造价600万元,
1、工程量、材料、结构构件、机械费用。
2、120万。
3、50、100、150、200、7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备案。
5、从保修金直接扣除
㈣ 某施工单位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某项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
对方的要求合理且符合所签合同的规定就不合理;对方的要求不符合所签合同规定就合理
㈤ 某施工单位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在开挖
1、该项索赔能成立,承包商D单位按照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在施工土方工程中,版在合同未标明有坚权硬岩石的地方遇到较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5个月。
㈥ 某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可调价合同。合同中约定:主导施工机械一台为施工单位自有设备,台班单价80
某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中约定:主导施工机械一台为回施工单位自有设备答,台班单价800元/台班,折旧费为100元/台班,人工日工资单价为40元/日工,窝工工费10元/日工。合同履约中,因场外停电全场停工2d,造成人员窝工20个工日;因业主指令增加一项新工作,完成该工作需要5d时间,机械5台班,人工20个工日,材料费5000元,则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直接费补偿额为多少元?
㈦ 某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开工后一个月,厂房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建筑公司停工,建筑公司
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对,不应该以口头而应该以书面形式。虽然建筑公司已经过了合同索赔期限,但仍在合同追索期内。建筑公司可获一个月的索赔。顺延工期一个月。建筑公司应该承担一个月工期拖延罚款,和质量返工费用。
㈧ 我跟国家领了一项建筑工程,现在需要借用第三方单位的公司银行账号去收取国家工程款,请问我该跟第三方单
答:国家的项目工程款是不能直接拨付给私人账户的,首先找一个第三方版某公司与建设方补签一个权工程合同,你做为第三方代表在上面签字,再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向第三方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工程款由建设方拨付给第三方某公司,第三方再拨付给你,这样做就符合程序了。
㈨ 建设单位A公司与施工单位B公司就某住宅小区工程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 将工程
根据问题描述,A、B公司的做法均欠妥,缺少有效沟通协商。问题的焦点是保修期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究竟如何计算问题。
一、建设单位A公司:
1、“A公司在没有经过施工方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另请了第三方对工程做了修复,并据此将刺余的40万元保修金支付给了第三方”。——A公司做法欠妥。
2、遇到问题应主动耐心友好协商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施工单位不予回应保修,A公司可另行安排他人维修。A公司最佳的办法是:书面通知B公司前来维修,告知如不前来维修或协商确认是否属保修期等等,则A公司自行安排第三方维修并扣除B公司的保修金支付给第三方。这样,B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一般会有回应的!这样,一方面尽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保留书面证据。
3、至于是否属于保修期问题,其实可双方共同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解决。
对于一方认为是保修期后的问题,另一方认为不是保修期的问题。当地主管部门明确属于保修期,这就好办了;如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保修期,问题也有办法解决的。这样解决就简单多了。
4、行业习惯做法:
(1)、通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无论有无发生过保修,如果过了合同规定保修期的时间,均表示保修期满,建设单位付清施工单位保修金。当然,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2)、无论保修期内外,建设单位通知维修,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响应,及时去维修,只是可能会协商关于保修期外的维修费问题。
目前只有北京市的地方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5、摘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二、施工单位B公司:
1、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理应积极响应,及时维修,不得拒绝。至于是否属保修期,可按前述办法,双方共同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确认或友好协商解决。所以,直接拒绝维修的做法是错误的。
2、如经主管部门确认属保修期,则无话可说,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如经确认,不属保修期,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维修费用。
三、关于如何处理屋面维修后的保修问题?
——其实,这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设计采用的防水方法、防水材料与施工方法。
1、如果设计采用合理的防水方法,优质的防水材料,施工单位施工时合理施工,则基本可一劳永逸,不渗不漏。否则,等到发生渗漏后,再去维修,都很难处理得完美了。防患于未然便是最好的方法!
2、屋面维修后的保修问题,是一个比较令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一般,双方友好协商沟通,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才是好办法,某些时候,其实,退一步海阔天高!
3、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公司为抢工期,严重压缩工期,严令施工单位不顾冬雨时间的不合理施工时机,快速进行防水工程施工,自然给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带来一定的隐患。
㈩ 陕西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发出要约)。双方签字盖章并进行了公证。
有效。
题目里“陕西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回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发出要约)答。双方签字盖章并进行了公证。”才是干货,其他文字都是和问题没什么关系的。
合同成立的要件都满足,而且既然已经公证了,并且公证书和公证程序都没人提出异议,就说明合同本身是合乎合同法规定(无违法条款、欺诈条款、违反公序良俗等等)并且双方自愿的,所以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