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样办理进冀备案
1. 填写完整并盖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备案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表》2份(建设单位均盖章) 2.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四验收报告);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份; 4.《新疆建筑自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消防局盖章《新疆建筑自消防设施检测申请表》原件1份; 5.《新疆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7.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厂合格证; 8.《施工单位统计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复印件); 9.《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10《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签名);11自消防设施技术档案原件3份; 12.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套;建筑总平面图份(A3或A4); 13.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防雷设施检验报告》复印件份;
② 进冀施工备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
1. 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备案工程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表》2份(建设单位均盖章)
2.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的四方验收报告);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份;
4.《新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消防局盖章的《新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申请表》原件1份;
5.《新疆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施工单位统计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9.《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10《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11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原件3份;
12.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建筑总平面图一份(A3或A4);
13.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不知能不能帮到你了。。。
③ 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表需要几份
开发商一幢楼才做几份原件,才二份是经建设局盖备案章的原件,一幢楼住户很多,你说开发商会给你原件吗,一般复印件也不会给,你不需要备案表,你在东莞建设网查一下交楼的房子备案否,就行了。
④ 外省建筑企业进河北省备案怎么办,只能先办进河北省备案在办进石家庄备案吗
省外企业在冀承揽工程,只需要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即可即可,不必到省厅办理
⑤ 进冀施工企业备案在哪个网站申报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⑥ 招投标施工企业办理进冀备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办理进冀抄备案时需要注袭意的事项:
(一)资料不真实、不全面,弄虚作假;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进冀注册和招投标手续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三)违反了社会的治安管理条例,发生重大刑事案;
(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五)出卖、转让注册登记证;有这些行为的企业将会取消进冀资格。
进冀注册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冀介绍信;
(二)建设单位邀请函;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拟进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
(七)在冀办公地址、座机电话
⑦ 外地施工企业进冀备案在哪办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⑧ 办理进冀备案证走什么流程办理哪些步骤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⑨ 外省建筑企业办理进冀施工备案需要的资料流程步骤麻烦吗
外省建筑企业进冀施工备案审批的难点
一:填报内容复杂且繁多,不易上手难操作,决定版备案质量。权
二:项目负责人全市唯一,没有即不能办理,决定备案成败。
三:大批量企业同时备案,审批时间无保障,决定备案效果
四:填报字段个个有讲究,随意填写误大事,决定企业前途。
进冀注册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冀介绍信;
(二)建设单位邀请函;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拟进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
⑩ 建筑企业办理进冀施工怎样办理备案
办理进冀备案需要注意事项:()资料真实、全面弄虚作假; (二)违反建筑市场回管理关规定未办理进冀注册答招投标手续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三)违反社治安管理条例发重刑事案; (四)工程质量安全产发重事故隐瞒报给社造定影响; (五)卖、转让注册登记证;些行企业取消进冀资格进冀注册备案需要提供列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冀介绍信; (二)建设单位邀请函;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定代表委托书; (六)拟进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岗证书、特殊工种员岗证书 (七)冀办公址、座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