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业外出经营证明去经营地预缴需带哪些资料
最好最直接就是打电话到当地国税咨询,大体上每个地方都遵循国家规定外,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规定,按他们要求备好相关资料就行了。
2. 建筑企业跨区没开外经证怎么开发票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1、深圳市外一般纳税人来深提供建筑服务的、本市一般纳税人跨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在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本市一般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的无需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预缴税款均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申请。
2、深圳市外一般纳税人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本指引类型五步骤一的流程办理报验登记。
3、深圳市外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本指引类型六步骤一的流程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深圳市建筑业外出经营证明扩展阅读: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 建筑企业开外出经营证明时的税收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一般在总机构缴纳。但是由于跨地区财力分配等原回因,即使有答了外出施工经营证明,外出经营施工也要在施工地点缴纳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照营业收入的0.2%预分企业所得税。
4. 建筑业开具外出管理证明时要求预交企业所得税吗
这个是可以的。
这个主要就是各地的税务机关对于税款的规定。
比如,我们辽宁这一块(鞍山),预缴所得税的金额为开具发票金额*3%
5. 建筑行业,公司在深圳,工程在北京,没有外出经营许可证,请问在哪里交税,
没有外出经营许可证肯定要在异地缴税。拿着完税证明到深圳税务局备案。版
另:办权个外出经营许可证很简单,为什么不办理?不办理的话工程款拨付的时候会很麻烦,在没有书面证明你已经完全把相关费用(例如民工结算等)结清的时候,银行也会冻结你的财产。
工程项目只要不在公司所在地区县以上级别区域内的,一般都是要在工程项目(包括劳务)所在地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之后到公司所在地报知当地税务部门。
6. 建筑业在当地开具了外出经营证到了项目的外地开具发票并在外地缴纳营业税完税后,到了月底网上申请的问题
外出经营证要回当地进行缴销,申报时应申报全额,在已缴税款栏目填写已缴税款数,有差额的话,就是本月应缴纳数,没有差额,就是零申报了
7. 地级市内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开具外经证吗
劳务分包复是可以跨地区进行的制,当地的要求进行施工。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1、符合缴销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办理缴销手续,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
2、对逾期(超过半年)未缴销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
3、对未在经营地足额完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8.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这个看甲方了,有的不需要!没开据的在施工地点缴纳税包括所得税和营、城、教,开据的在施工地交营城教,所得税在公司注册地缴纳!
9. 施工企业外出经营许可证明的作用
1.不在注册地施工的,都要开外出经营证明,有了这个证明,就可以说明这个工专程是在监管范围内,不开属不行;
2.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都在经营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交纳。
3.如果要购买发票,必须在经营地购买。
10. 关于外管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请看下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设置权限的规定,具体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办理的,哪级税务机关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对总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应当根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从上述规定可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企业所有应税所得纳入监控范围,企业申请开具《外管证》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核算并申报缴纳。因此,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即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分行业或项目),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果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则分别向经营地国税、地税办理报验登记登记)。
同时纳税人还需注意的事项是: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