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利益,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专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属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孩范粉既莠焕疯唯弗沥、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自然人不具备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主体的资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3.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先签订《合作协议》,由实际施工人运作承包人(有资质)中标,但中标后
这句话涉及的主体有三方: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版的:权发包人将一个工程交给承包人承包建设,承包人又将该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建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找该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只能向承包人要,不能向发包人要,因为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合同,也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但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受到两个方面限制:一是发包人必须欠承包人工程款,二是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数额不超过发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提出的超出的部分,发包人无须承担责任。
4. 实际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能签订工程转包协议吗
个人是不能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从业资格进行了严格专的规定属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定义,实际施工人版是指无效合同的权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成立事实上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6. 建筑公司与我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合法吗
建筑公司必须与施工队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目的出现纠纷责任明确。完全符合合同法。
7. 关于建筑公司和项目承包人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是否有效
你的情形属于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的,为解除之日起六个月。
8. 建筑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吗
建筑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主要资质条件,即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建筑业从业资格,才能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显然不允许个人成为承包商。
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法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施工项目必须无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如果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协议支付项目价格,应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只能折价赔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和份额的核心是根据已经发生的实际成本计算。
(8)建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协议扩展阅读:
建筑资质标准: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9. 公司与个人签订的专业施工协议有效吗
抄公司与个人签订的袭专业施工协议,要具体分析,一般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