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和备案需要经过那些部门
1.我们是一家在BVI设立的外国公司,现拟在上海建立一个租赁公司,请问,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以下文件是不是可以由投资方的董事去香港找一家律所进行公证认证? 1、设立证明 2、持续证明 3、股东名册 此外,是否还需要我们的母公司的设立证明复印件? 谢谢
日盛答:需经英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英国领馆认证。或者到与BVI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公证认证。只需要BVI公司的开业证明等,不需母公司的。
2.外商独资投资企业设立所需提交文件的一些疑惑之处?
想询问一下外商独资投资企业设立所要提交的文件中: 1、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需要公证和认证吗?还是只需要公证? 2、关于需要递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这一项,是否需要递交总经理的相关文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就是指护照身份证,同时由于该投资企业没有建监事会,是否可以不递交监事的相关证明? 3、关于需要递交住所使用证明这一项,是否需要租赁合同的原件,还是仅仅需要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就可以?谢谢!
日盛答:1、需公证和认证。 2、身份证复印件和护照复印件都可,经理需备案,无监事可不备案。 3、需租赁合同原件。
3.外商独资企业可否不设董事会?
拟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由单一母公司投资。现欲不设立董事会,直接聘任总经理,由总经理对母公司负责。在现行法律下是否可行?如是,公司设立程序及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普通设立董事会的外商独资企业分别有什么不同?谢谢!
日盛答:不可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必须设执行董事。
4.投资方文件的公证认证?
我们是一家在BVI设立的外国公司,现拟在上海建立一个租赁公司,请问,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以下文件是不是可以由投资方的董事去香港找一家律所进行公证认证? 1、设立证明 2、持续证明 3、股东名册 此外,是否还需要我们的母公司的设立证明复印件? 谢谢
答:需经英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英国领馆认证。或者到与BVI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公证认证。只需要BVI公司的开业证明等,不需母公司的。
5.请问现在是否还接受外商在上海成立办事处?
请问现在是否还接受外商在上海成立办事处
答: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不需工商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公司名称:辉煌(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宁路88号!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话都需要向工商局提交那些资料,希望早日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日盛答:董事备案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董事任免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外资企业在沪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希望提供外资企业在沪注册登记所需准备的材料.
日盛答:( 1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2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4 )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6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7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⑵ 收购外资企业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
你公司是上海的一家外资公司,被收购公司也是上海的一家外资公司。那么被收专购公司被你公司收购后,就属不算是一家外资公司了。需要经过1、商务委缴销被收购公司的批准证书、2、工商局3、代码中心4、税务局、5统计局变更6、财政局缴销财政证 被收购公司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其他的就是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债务债权说明、员工安置计划、申请报告
⑶ 外资企业单位注册登记是哪个部门
1、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行业的,应通版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前置审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如外商投资船舶运输行业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电信领域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
2、外经贸部门审批
向商务部或地方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工商登记
向主管工商局办理
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及电子营业执照。
⑷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2003年4月8日建设部建市[2003]73号发布)
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颁发给下列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通过共同出资或合作方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3、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购买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者股权后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颁发给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及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1)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2)申请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与中方合营者的工程承包业绩总和应当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
3、外国企业投资入股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4、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5、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由于注册资本金达不到原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要求的,规定实施后,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应当出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企业经理,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项目经理,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在企业申报资质时由资质管理部门认可其具有相应级别项目经理资格。
(1)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二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3)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三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本条规定认可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本公司项目经理的人数,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的三分之一。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 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为同时实行建设部令第32号和《规定》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资质管理部门随时受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
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按照内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安排统一进行。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仍然按照原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仍可以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继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包括继续承包未完成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继续申请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继续申请资质证书延期。
2、没有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仍可以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外国企业资质证书。
3、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资质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资质申请,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以及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的审批。在此日期之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或实际履行期延续到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外国企业仍可以继续完成该工程。
⑸ 设立外资企业需军事部门批准吗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由于设立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获得批准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时,可能会有不同的前置审批程序。
1、在向经发局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前,对于某些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获得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批,例如:经营图书、期刊及音乐制品批发零售需要取得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从事演出场所经营,需要先获得省文化厅、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生产型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获得环保局的批复意见;
2、在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根据从事业务性质的不同,会需要不同的材料,例如: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出口商品目录、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等。
三、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设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10个工作日;
2、开业、变更、延期、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
⑹ 请问外资企业设立需要哪些程序
注册外资独资公司WOFE
一、外资注册独资公司WOFE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二、外资注册独资公司WOFE流程
1.材料准备;
2.名称核准;
3.商务部门审批;
4.工商局审批;
5.备案;
6.刻制公司印章;
7.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8.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9.外汇管理局审批;
10.客户根据外汇管理局审批批准的银行进行资本金账户开户
11.根据章程规定打入注册资金;
12.财政局备案;
13.统计局备案;
14.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5.北京市工商局换取正式营业执照;
三、
⑺ 外商在上海投资设立公司可能涉及哪些政府部门
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位于浦东新区内的,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限制乙类项目,需经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负责审批。
4、除上述第1、2、3项外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的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零部件)、选址、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基础设施配套、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构协调解决。
3、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可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办理企业代码
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构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在3日内,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被批准证书之日起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凡市外资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0日内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设立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⑻ 设立外资企业需审批哪些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抄申请应先到当袭地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需提交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
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摘自商务厅网站)
⑼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哪些程序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以下程序:
企业的立项与设立
(一) 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 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年限;
(5) 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 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 职工人数和来源;
(9) 外汇收支预测;
(10) 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 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 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 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 现阶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询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 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设立:
(1) 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发起人协议(原件);
(4)招股说明书(限于募集方式)(原件);
(5)发起人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限于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发起人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8)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及银行资信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情况表;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5)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6)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9)发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资:
(1)股份公司增资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公证处有效证明(原件)、报纸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书和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财务年报;
(6)原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7)验资报告;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1.
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3. 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 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 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