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好处有哪些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解决就业的主战场之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已高达5000多万人,大多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海量的从业者必然会带来繁多的不确定因素,在用工秩序的规范性、劳务人员自身水平以及行业监管上,都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实名制劳务管理系统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劳务关系信息化,解决最基本的劳务人员管理问题。全容科技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能够满足施工企业的劳务人员信息收集、共享和使用,监督过程
实名制管理有什么用?
1、农民工实名制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必须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实名制之前可以应付了事,没做也说做了,有了实名制有了打卡记录,比如计支宝的GIS定位扫脸考勤,作弊是不可能的了!
2、农民工实名制要求用工企业使用银行代发工资,而且每月按月考核工作量发放,企业必须开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3、农民工实名制要求企业信息公开,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4、农民工实名制保障农民工施工安全,维护农民工相关权益,比如社会保险权益,工伤索赔权益等等。
5、农民工实名制方便多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求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所以,别小看了实名制的作用,实名制是农民工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基础要求,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云平台系统的建立,实名制实施范围扩大以后,政府部门对于农民工的流动情况将了如指掌,企业对用工工人的技术情况,工作经验情况将会有第一手的资料,对整个社会而言,这是承认农民工地位的一种标志性里程碑!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经过程!政策的实施需要社会的监督执行,而不是冷眼旁观,任何参与进来的个人都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没有实现实名制的企业说“不”,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说“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行为说“不”,
管理,降低劳务纠纷的风险
该解决方案采用全容科技最新研发的《泥蜂装劳务管理平台》软硬件系统(黄工13798315543),操作简单、方便快捷,APP自动获取实名信息、工人刷脸进出场,云平台智能统计考勤工资,协同管理分级管控,无缝对接住建局实名制系统,在国内给中铁集团,中建集团,电建集团等做了很多项目,在业内有良好声誉,推荐给大家来保护劳务工利益
『贰』 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有什么后果
不难发现,此次南京市建委出台《通知》,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督到位,另一方面也是对于今年上线的“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推广:通过将项目实名制登记和管理、项目农民工资专户和工资代发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项目人脸实时考勤管理全面汇集至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通知》也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筑牢技术防线。
此前,为保证“工资支付有《条例》,民工维权有保障”,南京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围绕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举办了“送法进工地”活动,并制作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口袋书》等普法材料;围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向建设单位发放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告知书”,还常态化开展了排查、抽查和通报工作。此次南京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力度,更将有力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深落细落实。
『叁』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
关于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20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在林州市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以上单位(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市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直接监管责任。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在接到人社局移交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后要当日立案。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信访局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单位,妥善解决。
市房产中心负责违法销售及销售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年初预算及时拨付,并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及其监管。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保障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完善企业诚信系统。
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负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立案,要简化审批程序,快审、快判、快执行,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处理本辖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信访问题。
公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本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教育、采矿、医疗、卫生、工信等部门负责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准入管理。加强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和评估,杜绝信誉不良企业或“皮包公司”进入林州市场。
第六条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林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动工手续时,必须无条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缓缴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批准单位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由此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第七条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部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管。各用工企业必须于每月底向住建局、人社局报送用工情况。
第八条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每月月底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建局、人社局书面报告进账情况。
第九条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具备工资支付功能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并推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避免年底一窝蜂讨薪的困局。对临时或短期用工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要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各施工企业必须于每月月底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住建局和人社局备案,备案资料要附农民工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人社局、住建局要联合加强对工资预储账户和月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拨付工资预储金或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及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在《红旗渠》《林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进行公示,并向农民工发放明白卡,让农民工明明白白打工。
第十一条加强售房款的监管,实行售房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制度。开发企业一旦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产局要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不经清欠办同意不得动用,促使售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直至全部解决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建设单位要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划拨到位,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流向。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联合执法机制。由市纪委牵头,住建、国土、房产、城管等执法部门及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联合执法,打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规范土地和建筑市场秩序。
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或未经城建指挥部审核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及恶意欠薪等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内部和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将拖欠工资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方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庭裁决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从信访、纪检、监察、住建、人社、房产、公检法等部门各抽调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建设工程应急处置办公室,把工作职能转化为日常化、常态化工作,全年专门负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乡镇、街道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诚信平台。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将劳动用工管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引发集体上访的,一律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不得在林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管局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年检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出具由住建局、人社局分别出具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第十九条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在主要媒体信息平台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及农民工对不按规定用工、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人社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不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并拨付农民工工资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违法销售或引发集体上访的。
第二十一条强化督查督导。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单位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不尽职、监管责任不落实、欠薪案件处置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肆』 工地上未设立维权公告牌怎样处理
工地上未设立维权公告牌,没有关系的,如果单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以申回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答。
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即《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明示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及工程项目部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明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拖欠工程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拖欠工资举报投诉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电话等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伍』 关于国务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严格执行《建设领来域农民工工资自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本工程工资性
工程款合同价占比为 20% % (不得低于 20% ),每月 5 25 日前足额支付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为
元(合同价* * 占比÷工期月)。发包人连续两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总包单
位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该项
目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设立及管理详见发承包双方按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
帐户资金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