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包括哪些项目
混泥土的回弹
测量板厚
拉墙筋的试拉
柱子的垂直度
砖墙的垂直度
砖墙的保养
㈡ 建筑工程什么时候进行主体认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建设施工、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就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开发项目在施工单位在自我评定的基础上,参加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批、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项目达到合格与否进行确认。
在正式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机构、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分别做好验收准备,根据竣工验收的要求、依据和工作程序等来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一)验收范围
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内容
(二)验收条件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具备5个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三)验收依据
经过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年度开工计划、施工图纸和说明文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现行施工技术规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竣工验收的条款。工程建设规模、工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建筑装饰、设备安装等应与各种批准文件、施工图纸、标准保持一致。
(四)验收标准——5项
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已全部施工完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且能满足使用要求;
交工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明,有采暖通风的项目,应能正常运转;
设备调试、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
建筑物四周2米内场地整洁;
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五)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
全面鉴定工程质量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综合验收
分户验收
㈢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程序是什么
1、主体分部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版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权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同意。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位置尺寸准确,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粉刷。
8、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㈣ 楼房主体核验应该怎么验呢
检查窗户,门,墙体及厨房和卫生间的上下水,还有水和电
㈤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包括哪些项目
一、建筑工程主体总体上验收程序包括:
1、施工单位(一般由工程项目部)通知须参加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指公司部分参加验收的人员)、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站及其他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告之其验收时间。
2、参会人员签到,组织验收。
3、验收实测建筑各部位标高、进行必要的混凝土回弹,确认工程实体无质量问题。
4、由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确认验收合格、通过。
二、具体的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流程,以及还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主体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施工全部完毕,包括所有的砌体工程必须砌筑完毕。
2、材料、试块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必须准备齐全。
3、由专业检测单位检测的混凝土回弹和钢筋扫描等非破坏性检测已经完成,并出具了《混凝土结构》和《钢筋工程》等非破坏性检测报告。
4、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
(二)验收时间的确定:
1、工程项目经过检查,所有工序全部合格后,由工程项目部告之法人施工单位,同意其进行主体验收。
2、工程项目部与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取得联系,一般由质量监督站做具体的时间安排,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三)验收流程:除了上述已经介绍过的总体程序外,还包括:
1、相关主体验收资料签字。
2、土建施工单位及安装施工单位将主体资料报送质检站审查。
3、签署《主体工程验收报告》等等。
(四)验收记录中的内容还应包括:
1、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2、验收人员签到表;
3、监理评估报告;
4、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钢筋检测报告、砌体结构原材料检测报告、砂浆强度检测报告等。
㈥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不合格,如何适用高院司法解释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涉及公共安全,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规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但实施起来相当困难。
我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有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建设工程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验收。1998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
随着2001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把以前由政府部门验收发证,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报政府部门备案。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由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
实施“备案制”后,政府不再直接参加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只要建设工程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就予以备案。也就是说,工程质量监督站已不再是竣工验收的主体,其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以施工或验收过程中的抽查为主,并不接受小业主委托的对工程质量重新核验的申请。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是走不通的。
也许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设部2001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注意,这里将重新核验的机构由“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改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后者不属于官方的质监站,而是社会上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可操作性似乎有所提高。
【检测房屋质量合格的标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检测主体,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工程质量检测”通常用于危房鉴定,而“重新核验”应当是对验收结果的复核,二者的方法、标准都是不一样的。系争商品房作为整栋建筑中的一部分,如何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也是很大的问题。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检测申请后,法院指定检测机构来检测、鉴定,鉴定结论只能是建筑是否安全、能否正常使用,并不像工程验收那样,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建筑规范作为判断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使存在严重违反规范、未按图施工的情况,也可能得出建筑工程是安全的,可以正常使用的结论。常识告诉我们,安全不等于合格,安全只能是合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被降低到了结构是否安全的水平,这既违背法理,也不符合常识。如何改变这一现状,真正落实关于建筑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尚没有答案、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㈦ 建筑工程为什么要进行主体核验
质量安全
㈧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包括哪些
施工单位需要准备: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各分项验收记录、专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属主体强度试块评定(包括混凝土以及砂浆)报告、实体强度(混凝土以及砌体)检验报告、钢筋保护层检验报报、混凝土板厚度检测合格、主体施工总结。
监理单位需要准备:主体监理总结、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