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2000万的工程要多少保险费
建筑安装工程抄一切险保险费的费率与项目的特点和环境有关,主要影响因素有:风险性质(气候影响和地质构造数据,如地震、洪水或水灾等);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建筑高度,工程的技术特征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方法等;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源存在;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工期(包括试车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的大小;承包人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各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同类工程及以往的损失记录;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每个保险公司对所在地项目保险费费率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严格来说,应该还没有一个通用的计算公式。我所在的一个变电站项目,合同额是3600万,所在地广州,工期9个月,保险采取招标方式,中标单位报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含第三者责任险费)为合同额的0.055%,不到2万元。在项目概预算阶段,建议一般按工程费用的0.2%考虑,当然同样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
㈡ 工程险怎么算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步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基本上有保险提供全面保障,建筑工程也不例外。建筑工程业作为风险性较大的行业,保障尤为重要。目前建筑工程险由国家强制建筑施工购买。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建筑工程险有哪些条款
1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保险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保险期限
建工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建工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4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定的金额。
5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发生建工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保险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索赔和赔款
1.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2.保险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5.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建工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7争议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建工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必须有建工险提供保障,否则是无法通过建委验收的。
建工险如何理赔
1建工险的理赔基本程序包括:出险通知、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核定损失、损余处理、计算赔款、赔付结案。即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予以查勘定损,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来审核是否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则应按保险单赔付。
2对各承保项目的损失,按发生损失的账面金额或实际损失赔付;对于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别按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施救、保护、清理费用,应与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分别计算,且以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当天的账面金额为限,同时,保险人支付赔款时要扣除有关财产物质的残值。
3物质损失免赔额。建筑工程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对自然灾害的免赔额大一些,对其他灾害的免赔额则小一些;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或者刚十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其余保险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而对场地清理费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
4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仅对财产损失部分有免赔额规定,可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计算,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除非另有规定,人身伤亡部分一般不规定免赔额。以上每项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损失赔付后,保额应相应减少,要出立批单说明保险财产哪一项从何时起减少多少保额,要与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取得一致。对减少部分的保额不退回保费,若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额,则应出具批单说明,并对恢复部分按日比例增收保费。
建工险费率如何计算
1费率(‰)
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住宅大楼 1.4-1.8
综合性大楼 1.6-2.2
商场、办公大楼 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 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1) 无特种巨灾风险区;(2) 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3) 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4) 楼高在20层以下;(5) 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 2.4-2.8
道路 2.6-3
码头 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 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 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 9-14
B. 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 8-10
C. 其他各种施工机具 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 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 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2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㈢ 什么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什么是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须为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保额不足时,按投保比例赔付。
赔偿限额是出现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赔付的上限。
㈣ 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内从开工后逐步提高,容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报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2)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谴责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一,而且以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21下面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说法不正确的是()
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不正确,所以选B
㈥ 建筑工程一切险 是怎么收费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通过工程费率来收取费用。
几种常见的建筑工程部分的工程费率。住宅大楼1.4-1.8;综合性大楼1.6-2.2;商场、办公大楼1.7-2.2;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即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火灾、爆炸、雷击、飞机或航空器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6)建筑工程险保险金额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3、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㈦ 工程保险费怎么计算
一、工程保险保费的计算方式:
1)分别计算。
① 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② 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
③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④ 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
⑤ 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
2)一揽子计算。
对以上①、③、④、⑤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总的工期一次性费率。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二、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保障而应付出的代价,亦是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服务而取得的报酬。
纯保费是保费的主要部分,用以建立保险赔偿与给付基金,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根据对保险标的未来保险损失的预测(期望值及一定的安全附加)而确定。
加保费用于保险人的经营管理开支和预期利润,包括职工工资、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中介费用、宣传费用、税金、利润等。
(1)影响工程保险费的因素
1)保险金额、2)保险期限、3)保险费率。
(2)确定工程保险费率的风险因素
1)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包括施工方法和建筑高度等;
3)施工期限,包括施工期的长短和季节、试车期的长短、保证期长短及责任范围;
4)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及发生巨灾的可能性;
5)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和经验,是否从事过类似工程,对施工组织的水平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力,以及以往承包工程的损失记录;
6)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7)被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保障范围,包括特殊风险扩展及其危险性大小;
8)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9)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设定;
10)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的设定;
11)如果工程的保险金额巨大,必须对外进行分保时,则还应考虑有关分保市场的行情。
㈧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怎么算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一、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组成。
三、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规定。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为:
(一)采用定额计价模式: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0.2%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0.2%
(三)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四)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㈨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是多少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1. 费率(‰)
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
(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2. 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