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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建筑业税收因素

发布时间:2021-02-26 13:34:32

㈠ 影响建筑行业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一、外部因素
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将在中短期内一定程度上减缓建筑业的增长速度
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土地审批、信贷是这次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2004 年上半年,房地产开发土地购置面积同比仅增长 2.8% ,其中 5 、 6 两个月同比分别减少 19.5% 和 18.1%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增长 28.4% ,比一季度回落 30.8 个百分点。货币信贷增长偏快的势头得到控制。 6 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 1.43 万亿元,同比少增 3501 亿元。贷款增速回落幅度逐月扩大, 3 月末同比增长 20.1% ,4月末回落到 19.9% , 5 月末、 6 月末进一步回落到 18.6% 和 16.3% 。
这次宏观调控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建筑业产值增幅回落。 2004 年前三季度,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1648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2% ,增速比上半年回落了 5.5 个百分点;完成竣工产值 8040 亿元,增长 18.4% ,比上半年回落了 9.9 个百分点;( 2 )提高了建筑企业融资门槛;( 3 )原材料价格涨势趋缓。
2.尽管条块分割的坚冰正在打破,但是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
我国目前的建筑业市场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影响和干扰了统一、开放、竞争的建筑市场的形成。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主义,形成了一个条块分割式的行业结构。这个结构具有空间和行业分布上的两大特点:( 1 )大部分建筑企业属于地方,其业务活动主要在本地区,难以进入其他地区;( 2 )部门保护造成建筑企业很难跨越专业横向发展业务,因此许多大型建筑企业只是集中于某一专业,企业的专业范围较窄,缺少综合竞争实力。
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指出 “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 ” 等改革任务,以北京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地区正在或已经拆除了建筑业地区保护壁垒,同时,行业和部门的建筑市场保护壁垒也有加快拆除的趋势,但是条块分割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具备一定实力的建筑企业难以做大做强。
3.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混乱,大型施工企业下挂靠的小企业众多,造成实际上的越资质施工现象比较普遍,给施工质量、安全留下隐患,尽管工程招投标数量逐年提高,但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普遍存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业主自身行为不规范,通过行政指令干涉工程发包,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垫资施工现象普遍存在,部分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竣工后工程款不能支付,长期拖欠,有的业主利用行政力量或者市场优势,签订 “ 阴阳 ” 合同,为工程款拖欠形成合法理由。截止到 2003 年底,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 3600 亿。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发办 2003[94] 号文,着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全国各地也相应制定了清欠工程款的办法。
4.由于规模层次不明显,行业集中度过低,导致众多建筑企业在同一水平上过度竞争
从我国建筑企业的资质构成上,可以大概反映出企业的规模构成,因为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企业规模有紧密的正相关性。从洛伦茨曲线的对比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建筑行业集中度低,企业大而全、中而全、小而全现象突出,企业规模层次性不明显,大家都在做着同样的事情,竞争层次没有拉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在某种程度上,建筑企业的部分利润被过度竞争挤掉了。以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为例, 2001 年大部分盈利的建筑企业每股收益率低于 0.1 元, 19 家上市建筑企业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仅为 0.97% ,处于上市公司各行业的最低水平。由于受到来自股东的压力,在建筑施工难于有所作为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业务弥补了建筑企业的利润来源,国有建筑企业在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政府将会从五个方面着手调整建筑行业产业结构:( 1 )建立市场运行机制,以市场配置资源,调整投资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的、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2 )加快建筑企业的兼并重组,发挥联合优势和规模效应,改善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盈利状况;( 3 )提升科技进步和信息化水平,有效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 4 )市场准入改行政准入为市场准入,改革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建设管理体制,建立行业清出制度,逐步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等工作;( 5 )鼓励建筑企业转向跨国经营,发挥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
二、内部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企业,特别是国有建筑企业主要存在七大类问题,这些问题如何及时解决,如何解决到位,将关系到相当一部份建筑企业今后几年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生存。
1.社会职能难以摆脱,员工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国有建筑企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难以彻底摆脱,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企业统筹外支出绝对数额居高不下,企业需要分流的人员,特别是富余人员数量偏多,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员工队伍规模偏大,整体素质普遍不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法和经营理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没有真正确立端正的市场观念,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普遍不强。
2.技术创新相对滞后
目前国内众多建筑企业在同一层次竞争,企业技术水平档次差距不大,技术特点、特色不明显。目前,知识资源是技术创新的第一要素,传统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已逐渐失去主导地位,前沿科技成为创新竞争的主要焦点,高新技术群中的前沿科技是世界瞩目的制高点。对建筑业来说,通过降低材料和劳动力成本来提高建筑产品竞争力的发展空间已经在逐渐缩小。强化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市场竞争力,才能提高竞争层次,形成独具特色的竞争优势,提高建筑生产的附加值,与高新技术接轨,己经成为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以日本大成公司为例,每年有 100 亿日元资金投入技术创新项目,占营业额的 0.8%, 大成专门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与政府机构、大学和相关产业携手进行城市改造、环境、新材料、新技术设计和地基等领域开发和推广应用。

㈡ 影响企业国际税收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企业国际税收的因素是( ABD )。 A.国家税收制度和政策 B.国际税收协定 C.汇率 D.公司的经营目标。

㈢ 与税收收入有关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因素主要有:

(1)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变化的影响最大,其系数估计值为1左右,这说明财政收入增长率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变化率之间呈1对1的关系,财政收入超收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变化高度相关;

(2)财政支出增长率和GDP增长率的系数估计值分别为0.9和0.6左右,这说明基于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具有刚性,通常计划本身安排就比GDP增长速度要高,实际执行时又会超额完成,所以财政支出具有很高的收入弹性,甚至超过GDP的收入弹性很多;

(3)全社会商品零售额变化率的系数估计值为0.18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的影响最差,其系数估计值为0.06左右,这说明消费的收入弹性较高,而投资的收入弹性较低;

(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系数估计值分别为0.15和0.40左右,这说明居民收入越高,消费能力越强,同时意味着其工作积极性越高,创造出的财富越多,这些因素都能带来财政收入的更快和持续增长。

(3)影响建筑业税收因素扩展阅读:

税收收入是指国家依据其政治权力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的收入,它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除组织收入的职能外,税收对经济社会运行和资源配置都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税收历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西方各主要国家的税收一般都占财政收入的80%以上,目前我国财政收入中绝大部分都是依靠税收收入而取得的。

税收收入是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居于主体地位。

具体有以下来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烧油特别税、筵席税、印花税等。

按课税对象

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税种。

2、所得税。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财产税。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4、行为税。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㈣ 近年来税收因素对哪些行业有影响

税收因素对行业有影响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亦称“税收鼓励”,是指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针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人或地区给予各种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的总称,表现为政府在普遍课税的基础上,结合税收严肃性与市场经济的灵活性,有针对性的给予特定课税对象、纳税人及地区有区别的税收照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四章规定了,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实际上绝大多数税收立法实行委托立法,现行税收优惠的主要法律依据来源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税法规定。如为带动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内的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实施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战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通知》中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另外,根据上述上位法的规定,新疆、西藏、宁夏、广西、青海等地还出台了自治区层面以及市级或地区级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文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建筑安装、咨询服务、金融投资、教育卫生、旅游等领域。
高新技术产业:根据西藏自治区最新下发的藏政发[2014]51号文件规定,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发生的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率,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率更高。而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自治区高新自经营之日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金融、投资:藏政发[1999]33号规定: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直接在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藏政发〔2000〕35号规定:外国企业在西藏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自本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7%征收企业所得税。

㈤ 调整增值税税率给建筑业带来了哪些影响

一、一般计税项目
正在施工的项目,分三部分:一是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经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进或开出,截止税率调整日已开具的发票所对应的税负也已经形成。二是对截止税率调整日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需要开具尚未开具的发票,应注意:如果能够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比如修改合同中约定的收付款日期等,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开具发票(如果是对内开进发票则可采取反向操作)。如果无法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建议及时开具发票,否则有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三是截止税率调整日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部分,可以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和取得发票。
正准备签并且尚未签定合同的(或者可以改签合同的),注意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外开具发票的尽量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至税率调整日及之后,对内开具发票的尽量提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至税率调整日之前,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纳税调整日之后签属合同的项目,税率已经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定价的问题。由于制造业和建筑业税率的同时降低,假定不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会同时降低,但由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大于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即收入和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的成本),最终的税负肯定是下降的。由于下游企业税负的下降及增值税税负的可转嫁性,在定价时是否考虑税负的转嫁,我觉得这是需要企业决策层考虑的问题。
另外,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在税率调整之前有的企业按照不含税价格定价并与供货商和分包商签订合同,税额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税额由发票取得方另行承担并支付。这种方式由于价格和税额确定,除了在能够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筹划外,剩下的就是静待税率调整日的到来,稳稳的享受税率调整带来的政策红利好了。
二、简易计税项目
简易计税项目,对于已签合同项目,由于对外开具发票的税率3%本次没有发生变化,对内开具发票的合同金额已确定并且基本都是含税价格,所以,税率的调整所带来的政策红利是别人家的事(即供应商和分包商方),我们最多也就是个吃瓜群众。
但对于未签合同,由于增值税税负的可转嫁性,在定价时是否考虑税负的转嫁,而从中分得一杯羹呢,我觉得这也是需要企业决策层考虑的问题。
从2017年对建筑业服务的情况来看,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逐渐提高和加强,对外虚开发票的风险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企业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增值税科目设置的规范性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可避免的是,仍然还有部分企业通过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随着金税三期的严监管和数据信息的比对能力的不断升级,在多证合一逐步推进的形势下,规范账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政策与企业经营模式、组织架构、合同签订等结合起来分析,寻找最佳的税收筹划模式和路径,这就是企业今后节税的最佳途径。

㈥ 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主要有那些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可以通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这两个综合指标来反映。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越大,总体负担能力越高。

特别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最能反映国民的税收负担能力。一般而言,在人均国民收入比较高的国家,社会经济的税负承受力较强。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也表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其税收负担率也较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国家,其税收负担率也较低。

2、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任何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必须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手段,来强化宏观调控体系。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而采取不同的税收负担政策。

如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过热时,需要适当提高社会总体税负,以使国家集中较多的收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存量,抑制需求的膨胀,使之与社会供给总量相适应。此外,还要根据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收中实行某些必要的倾斜政策和区别对待办法,以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

3、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由于税收是由国家无偿征收的,税收征纳矛盾比较突出。因此,一个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有时也对税收负担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

一些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强,在制定税收负担政策时,就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而不必考虑能否将税收征上来。而在一些税收征管能力较差的国家,可选择的税种有限,勉强开征一些税种,也很难保证税收收入,想提高税收负担也较困难。


(6)影响建筑业税收因素扩展阅读:

税费负担特别是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相对的,需要在既定的国与国之间做比较。一般最常见的评价指标是宏观税负指标,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一般在30%--47%,而2015年中国为23%。但是,这个指标的口径还有很多有待补充修正的方面。

一是税费负担要与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相匹配。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会影响财政收入的集中度。我国是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国家,中央政府包揽的事权与推动经济发展的责任大于其他国家,所以我国的税费负担高于其他国家有体制性原因。

二是税费负担要与一个政府对债务融资的依存度相匹配。美国和爱尔兰比较倚重发债为政府筹资,都是赤字大国,由于赤字和大量负债,美国政府的债务负担率到2015年底已经达到104.2%,爱尔兰的债务负担率到2015年底也达到106%,远远超过北欧税负较高的丹麦、挪威、荷兰等国家。

因此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轻重,不仅要看宏观税负,而且要看政府的收入结构,特别是看政府对债务融资的依存度。

三是税费负担要与企业盈利能力相匹配。清华大学白重恩教授在2017年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的发言指出,从税负结构看,我国的税费,包括所得税、社保缴费等,占企业盈利的比例是68%,而美国是44%,瑞典是49%,印度是61%。

就中国是68%而言,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社保相关的缴费,一类是其他的税。其中我国社保缴费占企业盈利的49%,而西方高福利国家如瑞典的数据为35%,美国是10%左右。这个国际比较说明我国社保缴费占企业盈利的比例较高。

四是税费负担要与财政支出中的福利性支出相匹配。税费负担高低本身不是问题,主要在于财政支出有多少用于改善公民的福利。

北欧国家的税负普遍很高,但是这些国家的公民享受政府的高福利,其教育、医疗、社保等都由政府提供,因此税负高,加上使用透明度很高,纳税人也甘之如饴。

㈦ 影响建筑业发展有哪些因素

建筑市场不规范,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㈧ 营改增对建筑业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各方面的影响有:
1、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纳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2、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3、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最后,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
4、对建筑行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是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
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由于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改征前要少。
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很多。
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营业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改征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改征前要多一些。
5、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改征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推测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
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
二是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㈨ 影响建筑行业的因素有哪些

一、外部因素
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将在中短期内一定程度上减缓建筑业的增长速度
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土地审批、信贷是这次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2004 年上半年,房地产开发土地购置面积同比仅增长 2.8% ,其中 5 、 6 两个月同比分别减少 19.5% 和 18.1%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增长 28.4% ,比一季度回落 30.8 个百分点。货币信贷增长偏快的势头得到控制。 6 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 1.43 万亿元,同比少增 3501 亿元。贷款增速回落幅度逐月扩大, 3 月末同比增长 20.1% ,4月末回落到 19.9% , 5 月末、 6 月末进一步回落到 18.6% 和 16.3% 。
这次宏观调控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建筑业产值增幅回落。 2004 年前三季度,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1648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2% ,增速比上半年回落了 5.5 个百分点;完成竣工产值 8040 亿元,增长 18.4% ,比上半年回落了 9.9 个百分点;( 2 )提高了建筑企业融资门槛;( 3 )原材料价格涨势趋缓。
2.尽管条块分割的坚冰正在打破,但是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
我国目前的建筑业市场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影响和干扰了统一、开放、竞争的建筑市场的形成。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主义,形成了一个条块分割式的行业结构。这个结构具有空间和行业分布上的两大特点:( 1 )大部分建筑企业属于地方,其业务活动主要在本地区,难以进入其他地区;( 2 )部门保护造成建筑企业很难跨越专业横向发展业务,因此许多大型建筑企业只是集中于某一专业,企业的专业范围较窄,缺少综合竞争实力。
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指出 “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 ” 等改革任务,以北京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地区正在或已经拆除了建筑业地区保护壁垒,同时,行业和部门的建筑市场保护壁垒也有加快拆除的趋势,但是条块分割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具备一定实力的建筑企业难以做大做强。
3.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混乱,大型施工企业下挂靠的小企业众多,造成实际上的越资质施工现象比较普遍,给施工质量、安全留下隐患,尽管工程招投标数量逐年提高,但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普遍存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业主自身行为不规范,通过行政指令干涉工程发包,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垫资施工现象普遍存在,部分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竣工后工程款不能支付,长期拖欠,有的业主利用行政力量或者市场优势,签订 “ 阴阳 ” 合同,为工程款拖欠形成合法理由。截止到 2003 年底,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 3600 亿。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发办 2003[94] 号文,着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全国各地也相应制定了清欠工程款的办法。
4.由于规模层次不明显,行业集中度过低,导致众多建筑企业在同一水平上过度竞争
从我国建筑企业的资质构成上,可以大概反映出企业的规模构成,因为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企业规模有紧密的正相关性。从洛伦茨曲线的对比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建筑行业集中度低,企业大而全、中而全、小而全现象突出,企业规模层次性不明显,大家都在做着同样的事情,竞争层次没有拉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在某种程度上,建筑企业的部分利润被过度竞争挤掉了。以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为例, 2001 年大部分盈利的建筑企业每股收益率低于 0.1 元, 19 家上市建筑企业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仅为 0.97% ,处于上市公司各行业的最低水平。由于受到来自股东的压力,在建筑施工难于有所作为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业务弥补了建筑企业的利润来源,国有建筑企业在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政府将会从五个方面着手调整建筑行业产业结构:( 1 )建立市场运行机制,以市场配置资源,调整投资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的、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2 )加快建筑企业的兼并重组,发挥联合优势和规模效应,改善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盈利状况;( 3 )提升科技进步和信息化水平,有效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 4 )市场准入改行政准入为市场准入,改革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建设管理体制,建立行业清出制度,逐步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等工作;( 5 )鼓励建筑企业转向跨国经营,发挥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
二、内部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企业,特别是国有建筑企业主要存在七大类问题,这些问题如何及时解决,如何解决到位,将关系到相当一部份建筑企业今后几年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生存。
1.社会职能难以摆脱,员工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国有建筑企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难以彻底摆脱,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企业统筹外支出绝对数额居高不下,企业需要分流的人员,特别是富余人员数量偏多,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员工队伍规模偏大,整体素质普遍不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法和经营理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没有真正确立端正的市场观念,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普遍不强。
2.技术创新相对滞后
目前国内众多建筑企业在同一层次竞争,企业技术水平档次差距不大,技术特点、特色不明显。目前,知识资源是技术创新的第一要素,传统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已逐渐失去主导地位,前沿科技成为创新竞争的主要焦点,高新技术群中的前沿科技是世界瞩目的制高点。对建筑业来说,通过降低材料和劳动力成本来提高建筑产品竞争力的发展空间已经在逐渐缩小。强化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市场竞争力,才能提高竞争层次,形成独具特色的竞争优势,提高建筑生产的附加值,与高新技术接轨,己经成为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以日本大成公司为例,每年有 100 亿日元资金投入技术创新项目,占营业额的 0.8%, 大成专门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与政府机构、大学和相关产业携手进行城市改造、环境、新材料、新技术设计和地基等领域开发和推广应用。
笔者认为,下述四大关键技术因素将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竞争格局:( 1 )信息化技术。信息化技术使得建筑企业能够有效的实现建设集成与自动化(包括人、机构、管理、资金等)。国内外先进建筑企业的经验表明,信息技术的使用将使得建筑业企业能够显著地降低采购和管理成本,并能有效地缩短项目工期;( 2 )新的施工技术、施工设备。高效施工技术、节能施工技术、地下施工技术等技术的发展为建筑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深基础施工设备、地下掘进设备、机电一体化、智能化控制装置等新型施工设备将使施工企业如虎添翼;( 3 )新材料技术。高性能混凝土、特殊钢材、膜结构材料、粉末冶金等新材料技术将成为建筑技术发展的新亮点;( 4 )绿色环保技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技术的发展为建筑行业开拓了新的市场。建筑节能降耗技术、低污染施工技术、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等为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3.融资能力普遍较弱
没有融资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必定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融资能力将决定企业的发展后劲。从景气调查资料来看,自建立景气调查制度以来建筑业流动资金景气指数始终处于不景气区间。随着建筑业对外开放和运作的国际化,对开展国际工程承包更要求承包商要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要求出具银行保函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在工程初期垫付使用。而我国建筑企业在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开具保函时,往往由于企业的财物状况不佳,或企业产权不清,无法得到银行保函,错失良机。
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的主要途径:( 1 )寻求银企合作的办法,通过企业与银行建立伙伴关系,解决企业资金问题;( 2 )开展企业合作,使资金得到有效地运用;( 3 )通过优势企业上市等办法,向社会筹集资金;( 4 )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操作 BT 、 BOT 等方式,通过滚雪球的办法提高自己的资金运作能力。
4.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取决于企业所提供产品的品质、顾客满意度、拓展市场的战略、策略,所提供产品、服务的技术创新含量。通过优良的质量、诚信的经营,赢得用户的信任,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持久稳定地占据着市场份额;通过了解业主的特殊需求并加以满足,给业主提供的服务组合,占领既有市场;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追踪项目,进行市场营销,开辟新市场,以一个项目为原点,辐射周边市场;通过企业收购、兼并重组进入或拓展新的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主动加入 “ 走出去 ” 的行列,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通过对国际市场的分析,确定主要专业市场和区域市场目标;培养企业的国际工程承包人才;转变企业机制,使之适合国际化企业的运作规律;学习国际商务经验,更灵活地驾驭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尽管许多建筑企业在上述各个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市场开拓能力的提升仍有很大空间。
5.工程总承包实施能力不高
建筑企业间的竞争长期以来都建立在低层次的价格竞争上,技术差异普遍不大。未来随着建筑行业格局的重组,大型工程公司逐步向工程总承包方向转移,主要依靠综合技术能力,进行差异化竞争,提升竞争层次。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独创的工艺设计、设备采购以及对施工安装分包企业和土建设计的协调管理上,其融资能力的提升也是发展的重点。实施工程总承包要求企业集团的总部能有效进行职能转变,从松散的行政管理转向专业的业务管理,发挥统一指挥、调配等作用。笔者认为,随着多元投资主体的形成和国家建设体制的转变,客观上将逐步改变建筑业竞争模式,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占据高端建筑市场。
6.综合管理水平亟待加强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机制转换、人力资源管理体制、项目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滞后,仍然是制约建筑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性、深层次原因。全行业的统计分析表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正在失去,而且呈现加速状态。因此,在现有改革基础上继续实施深化改革,调整产权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经营模式和机制,彻底改变传统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与政策,提高总分包机制下的项目管理与控制的综合水平,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不能回避的重要任务。
7.品牌管理重视不够
建筑企业长期不重视公共宣传的作用,只是在施工项目现场悬挂标语和标识进行小范围的营销,或者制定了品牌战略,也大多华而不实。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建筑企业应提倡全员营销理念,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企业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保证在建工程质量、遵守合同承诺、改变维修服务的被动做法,主动回访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承包商的信誉、重视企业形象的创立,积极开展企业形象建设和管理,研究制订企业形象战略对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关键问题解决对策
不论是外部因素还是内部问题,作为建筑企业来说,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所有问题想一下子都解决了,奢望着一劳永逸,正如中医治病,病体各种疾病表象复杂难辨,关键要找到病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通俗地说,就是要善于抓住牛鼻子,要找到问题的关键,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或制约本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㈩ 影响企业的税负因素有哪些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
(一)供求弹性
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弹性是决定税收内转嫁和归宿状况的关键容因素。因为对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课税能否转嫁,转嫁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供求弹性决定的。
(二)市场结构
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的情况是不同的。市场结构成为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
(三)课税范围
课税范围对税负转嫁的影响具有三种情况:一是如果课税的范围较窄,则课税商品的替代性较大,消费者可减少对该商品的需求而增加其他商品的需求,因而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大,税负易向卖方转嫁;如果课税的范围较大,涉及到所有同类商品,消费者就难以通过增加对替代品的需求来避让税收负担,则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小,税负易由买方承担。二是对生产资料课税,特别是对资本密集型产品或生产周期较长的产品课税,由于其生产规模变动较难,供给弹性亦小,生产者在税收转嫁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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