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在外地从事建筑工程,怎么办理外经证
因为经商者如果去外地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办理外经证。
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础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B. 建筑公司去外地经营需要办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准备资料: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2、中标通知书;版 3、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证;权 4、项目专职安全员培训证; 5、装饰、装修工程消防批件。
施工时间超过180天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购领发票或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C. 外来施工企业建筑营业税如何征收
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代 开 工程款发 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营业税纳税地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异地施工,无论总、分支机构还是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其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一致的,均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税费。
D. 本地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揽工程需要什么手续
应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跨地区施工”包括: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
属(二)、(三)项的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应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属(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向广东省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
(4)建筑工程外来经营扩展阅读:
跨地区施工要求规定:
1、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2、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3、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经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 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对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 建筑工程公司的外出经营证明应如何开
原来在一家外交企业时,直接去当地税务,人家说怎么办就怎么办!
F.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外地经营怎么开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施工业务,需要持有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在工程所在地自行开具或代开建筑业发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改为持有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办理报验登记,但是建筑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于纳税人身份与不同的计税方式如何开具发票可以归纳为: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时全额计税,允许抵扣所取得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符合规定的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税,不得抵扣所取得的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项目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对异地施工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确定。
政策依据: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G. 建筑安装外地经营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内一条、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建筑安装外地经营个人所得税按照,工程所在地规定缴纳。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提交回答个人所得税。
H. 建筑工程外地经营,如何计算预交各项税款
项目属于简易征收项目的预交3%,其它预交2%增值税
I.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外地经营可不可以不开外经证、不预交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全额交税
不可以的。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专规定的纳税义务属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9)建筑工程外来经营扩展阅读:
纳税人跨县(市、区)纳税的相关要求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