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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投标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28 03:13:16

建筑工程投标、施工过程中需要哪些要求跟资质、职称

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当地备案证、项目经理岗位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项目班子五大员上岗证。法人业绩证明、项目经理业绩证明等。施工过程中还要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易中心的定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二)条: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建市[2005]208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招标工程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

1.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一)条: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3.建设部12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4.建市[2005]208号: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

5.《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7.苏建招[2002]161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同)、综合性大市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或综合性大市场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分包"服务。今年上半年,各市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都要在规范、严谨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开展建设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服务。下半年,独立设置并具备条件的县(市)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也要有序开展工程分包服务。要逐步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或综合性大市场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活动,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1]385号)

第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标办提供已具备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自行招标的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发改委第5号令)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第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须审批、备案的手续

1.自行招标申请

《招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②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③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④《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第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

⑵ 建筑工程招投标对投标资质要求有没有规定

有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资质,但不能通过提高相应资质来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类: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八、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九、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建筑工程劳务投标要求扩展阅读: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一个分级标准。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

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2]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参考资料:

网络--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⑶ 建筑工程投标需要什么

一、投标人应反复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特别是招标文件对废标条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应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不能遗漏,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标单位与项目经理的资质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的规定。如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与项目经理名称应与资格预审时一致。
2、投标工期不要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投标文件中的签字、章印要齐全有效。如: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盖章、造价工程师或编制人员的章印。
4、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完整。
5、投标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保持前后一致。特别是工期、报价方面。
6、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完整,施工的方法和措施要切实可行。
7、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的,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中所采用的措施相适应。
二、投标报价应合理,具备竞争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能否获胜,一个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就是投标报价,由于投标报价是一次性的,开标后不能更改,因而投标人应巧妙确定投标报价,要仔细考虑报价的合理性,在报价方面,应适中并应一步到位,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与中标无缘,过低有可能无利润造成亏损,即使中标也失去意义,所以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价格的评定原则和方法,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保证预期的利润及考虑一定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利润率,有的放矢地报出适中的投标价,同时可以提出能够让招标人降低投资的合理化建议或对招标人有利的一些优惠条件等,来增加中标的机会。
三、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应反复核对,多人把关。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要安排专人认真检查。首先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文字表述是否规范,语言严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中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作出了响应,同时要检查有关投标文件的装订和排版等方面的细枝末节问题,这样能让招标人从投标文件的外观和内容上感觉到投标人工作认真,给招标人首先留下好印象。有些投标人认为细小问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往往是这些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
四、投标文件递交
这是最后一个环节,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指定地点送达投标人,否则投标文件将会被拒收,从而前功尽弃。

⑷ 劳务分包工程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有哪些

有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资质,但不能通过提高相应资质回来限制潜答在投标人投标。具体资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该文件是目前最新最全的资质标准。

⑸ 劳务发包招投标法律有什么规定

法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的法律规定还有: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务专业分包的招投标法有什么规定

一、分包的定义
1、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
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2、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合法分包应具备的条件
1、合法分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完成。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
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
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
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3、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
员。以上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4、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
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5、公路工程项目分包特别规定:
(1)、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允许分
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2)、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
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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