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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北京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共同修订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按照“结合实际、强化管理、过程控制、合理分类、科学组卷”的指导原则,以原规程框架内容为基础,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工程资料的要求,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的管理经验,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和相关地方标准等文件,并充分考虑到建筑业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有:完善了工程资料分类、编号原则,工程资料管理程序,工程物资的试验、检验规则以及工程资料用表;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资料的内容与要求纳入本规程资料管理范畴,并重点增加了支护、桩基、预应力、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等工程资料的具体要求;建立了新的施工资料组卷体系;明确了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工程与管理要求;统一了报验的原则,将监理资料内容与《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相结合;增加了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施工资料用表;提出了工程资料计算机管理与应用的更高要求;强化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城建档案馆在工程竣工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要求。
为了提高本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科教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eliminar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 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7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8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 管理职责
3.1 通用职责
3.1.1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职责
3.2.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2.3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3.2.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3.2.5 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2.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2.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3.2.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3.2.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10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 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3.3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 监理单位职责
3.4.1 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4.2 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3.4.3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
3.5 施工单位职责
3.5.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 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3.5.4 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6 城建档案馆职责
3.6.1 应负责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6.2 应负责对城建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3.6.3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4 工程资料管理
4.1 基建文件管理
4.1.1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4.1.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4.1.4 基建文件管理流程
4.2 监理资料管理
4.2.1 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勘察、设计文件。
4.2.2 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使施工资料完整、准确,合格后予以签认。
4.2.3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
4.3 施工资料管理
4.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4.3.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3.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4.3.4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
4.3.5 施工物资资料管理流程
4.3.6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管理流程
4.3.7 工程验收文件管理流程
6 基建文件(A类)内容与要求
6.1 基本规定
6.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6.1.2涉及到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基建文件,应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决策立项文件(A1)
6.2.1 A1-1 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编制并申报。
6.2.2 A1-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6.2.3 A1-3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6.2.4 A1-4 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
大中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单位审批;小型项目分别由行业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资金自筹的企业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报国家及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投资的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6.2.5 A1-5 关于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
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形成。
6.2.6 A1-6 专家对项目的有关建议文件
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2.7 A1-7 项目评估研究资料
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3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A2)
6.3.1 A2-1 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对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意见
分别由市政府和国土资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形成。
6.3.2 A2-2 选址意见通知书(又称规划意见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3.3 A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理。
6.3.4 A2-4 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北京市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6.4 勘察、测绘与设计文件(A3)
6.4.1 A3-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形成。
6.4.2 A3-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单位勘察形成。
6.4.3 A3-3 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4 A3-4 验线通知单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5 A3-5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又称规划意见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6 A3-6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7 A3-7 有关部门对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审查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
分别由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河湖、教育等部门审批形成。
6.4.8 A3-8 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9 A3-9 施工图设计及说明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10 A3-10设计计算书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11 A3-11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由市消防局审批形成。
6.4.12 A3-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和审查报告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设计单位审查形成。
6.5 工程招投标与承包合同文件(A4)
6.5.1 A4-1~ A4-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形成。
6.5.2 A4-5~ A4-8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形成。
6.6 工程开工文件(A5)
6.6.1 A5-1 年度施工任务批准文件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形成。
6.6.2 A5-2 修改工程施工图纸通知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6.3 A5-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理。
6.6.4 A5-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理。
6.6.5 A5-5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由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6.7 商务文件(A6)
6.7.1 A6-1 工程投资估算文件
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形成。
6.7.2 A6-2 工程设计概算
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形成。
6.7.3 A6-3 施工图预算
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形成。
6.7.4 A6-4 施工预算
由施工单位形成。
6.7.5 A6-5 工程结、决算
由合同双方形成。
6.7.6 A6-6 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清单
由建设单位形成。
6.7.7 A6-7 建设工程概况
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填报。
6.8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A7)
6.8.1 A7-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填报。
6.8.2 A7-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由建设单位形成。
6.8.3 A7-3 由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分别由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形成。
6.8.4 A7-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
6.8.5 A7-5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由建设单位提供。
6.8.6 A7-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加盖规划验收合格章。
6.8.7 A7-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由城建档案馆形成。
6.9 其他文件(A8)
6.9.1 A8-1 物资质量证明文件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物资质量证明和报验文件,应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并移交施工单位汇总。
6.9.2 A8-2工程竣工总结
由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性报告,简要介绍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凡组织国家或市级工程竣工验收会的工程,可将验收会上的工程竣工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总结;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以下要求编写工程竣工总结:
1 概述
1)工程立项的依据和建设目的;
2)工程概况,包括工程位置、规模、数量、概算(包括征用土地、拆迁、补偿费)、结算、决算等;
3)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
2 设计、施工情况
设计情况
设计单位、设计内容、工程设计特点及建筑新材料。
施工情况
开、竣工日期;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等方面。
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建筑红线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情况(包括给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等)及道路、绿化施工情况。
3 工程质量及经验教训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价;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6.9.3 A8-3 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竣工新貌照片
由建设单位收集、提供。
6.9.4 A8-4 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的音像资料
由建设单位收集、提供。
7 监理资料(B类)内容与要求
7.1 监理管理资料
7.1.1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包括工程项目特征(名称、建筑地点、建筑规模、工程特点等)及工程相关单位名录(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监理范围和目标、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合同其他事项管理、项目监理部人员构成及职责分工、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一览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等。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理实施细则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7.1.2 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单位项目组织系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材料构配件与设备情况、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天气对施工影响的情况、项目监理部组成与工作统计、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和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监理月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署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7.1.3 监理会议纪要
监理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由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7.1.4 监理工作日志
以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为记载对象,从监理工作开始起至监理工作结束止,由专人负责逐日记载。
7.1.5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必要时)等。监理工作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并审批。
7.2 监理工作记录
7.2.1 工程技术审批资料
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技术文件,经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审查通过,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核,填写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定结论。
7.2.2 施工测量放线报审资料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结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附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对施工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各楼层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等放线结果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并附楼层放线记录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沉降观测记录也应采用《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报验。“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该观测点和观测时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可不填写“查验结论”,仅作为监理单位存档备案之用。
7.2.3 工程进度控制报审资料
工程进度报审资料包括:《工程动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月度工料机动态表》、《工程延期申请表》、《工程延期审批表》和《工程复工报审表》。
1 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达到开工条件时,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动工报审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结论,并报建设单位。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并按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3 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报《( )月工、料、机动态表》。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并调试合格后也应填写《( )月工、料、机动态表》报项目监理部。
塔吊、外用电梯等的安检资料及计量设备检定资料应于开始使用的一个月内作为本表的附件,由施工单位报审,监理单位留存备案。
4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延期申请表》,总监理工程师在最终评估出延期天数,并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
5 对于较复杂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延期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可用《工作联系单》给予施工单位一个暂定的延期时间。
6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无论由何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予以签批。
7.2.4 工程质量控制报审、验收资料
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主要原材料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及备案资料、出厂质量证明等作为《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的附件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应对拟采用的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测试,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结论。
2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资料
施工单位在完成一个检验批的施工,经过自检和施工试验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查验,监理工程师应对该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在完成分项工程后,施工单位应按分项工程进行报验,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并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相关附件。
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部工程施工,经过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并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相关附件,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
3 监理抽检资料
当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有怀疑时,可以随时进行抽检,并填写《监理抽检记录》。
4 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中,针对不合格的工程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5 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上级单位。
6 旁站监理记录
监理人员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并由旁站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专业质检员会签。
7 见证取样备案文件
每个单位工程应设定1~2名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该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表F),通知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单位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试验计划编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应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取样的原则与方式;应做试验、检验总数(估)及见证试验、检验次数(估)等。
见证人员应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管理,按规定填写《见证记录》(见附表F),并有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7.2.5 造价控制报审资料
造价控制报审资料包括《(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费用索赔申请表》、《费用索赔审批表》等。
1 施工单位根据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计算月工程进度款,填写《(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在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支付申请时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由负责造价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根据合同的约定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2 索赔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填写《费用索赔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7.3 竣工验收资料
7.3.1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资料
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相应的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与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7.3.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采取的施工方法、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状况、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事故、问题、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估意见。评估报告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7.3.3 竣工移交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7.4 其他资料
7.4.1 《工作联系单》
《工作联系单》用于工程有关各方之间传递意见、决定、通知、要求等信息。
7.4.2 《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用于发生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无论由何方提出,均须填写《工程变更单》,并由项目监理部签转。
对不住,我不会发邮件。
③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的配套软件所含内容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的参编单位
1。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配套表格
2、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上、下册)配套表格
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配套表格
4、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配套表格
5、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配套表格
6、河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3(J)62-2006》,
7、《石家庄市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试行)配套表格
8、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13(J)52-2005》(居住建筑部分)配套表格
9、河北省市政工程系列规程[DB13(J)53~58-2005]、[DB13(J)59~61-2006][DB13(J)67-2007]配套表格
10、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09表格,自动化仪表表格
11、《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资料手册》(上、下册)配套表格
12、邢台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审实用手册》配套表格
13、省级、市级住宅分户工程验收资料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与实例》全部实例表格
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配套表格
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配套表格
1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配套表格
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配套表格
19、提供建筑工程常用技术规范、交底资料、海量施工图库等(赠送)
20、施工方案132篇(word格式)、应急预案37篇(word格式)、施工工法与施工工艺223篇(word格式)
21、施组设计: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组设计精选模板50多份(包含住宅商用学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
22、提供一下规程提供查询: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
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解释和答疑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地基承载力技术规程DB13(J)T48-2005
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
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整理指南
23、《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
24、《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
25、《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
26、《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配套表格
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配套表格
2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配套表格
29、《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配套表格
30、 石家庄市分户验收表(参考用表)
④ DBJ/T13-135-2017 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筑业福建资料软件配套标准:
1.《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配套表格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DBJ13-56-2004》及填写示范文本
3.《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 DBJ/T13-119-2010》
4.《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112-2009》
5.《福建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编写指南》
6.福建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BJ13-90-2007》
福建都在筑业的资料软件,而且现在福建升级新规程,刚刚正式执行,可以到中国工程预算网下载相关软件
⑤ 关于广东省或者全国建筑工地资料管理规范的书
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
(试 行)
(内部资料)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四年八月
主 编:郑向阳 王玲玲
副主编:吴 璟 聂策明
主 审:蔡艳红
主要编写人员:袁挂亮 邓卫红 陈庆芳 毛 青 张 勇 马建梅
编 制 单 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地 址:广州市吉祥路89号
电 话:83192502-1003、83333461
传 真:83368130
邮政编码:510030
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建筑〔2002〕61号文),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建筑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和完善全市各建设工程单位对建筑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要求,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广东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 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号)、《关
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2〕6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的通知》(穗建档〔2002〕15 号)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监字2001〕
068号)。
本《指南》是对2002年6月编制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重新修订,主要增加了监理文件的归档内容,同时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对施工文件的归档内容也作了相应变动。本《指南》适用于建筑工程。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