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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1-03-01 20:56:15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房建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区别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 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2.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②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区别

建筑工程指的是广意,(它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而房屋建筑工程只是针对建筑物而言!就此区别!

③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区别

现在规范化了,现在施工总承包里12项第一项就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可以去竞标的,北京资质代办升级;如需要请电联追问

④ “国家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是什么概念

这是一家具有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
我国建筑公司是分类分级,分类: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分级: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分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这样工程公司就分为:总承包一级、总承包二级、总承包三级、总承包(无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三级、专业承包(无级)。劳务分包一级、劳务分包二级、劳务分包三级和劳务分包(无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⑤ 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有什么区别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工程范围:

工程总承包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的承包。

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 。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

(1)工程开展程序不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以对其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2)合同关系: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即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者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签订合同。而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

拓展资料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种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

(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

⑥ 施工总承包含义

施工总抄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施工总承包的一般工作程序为:通过招投标取得工程施工资格→办理施工手续→进场、组织施工图会审→正式施工→竣工验收。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时通常以施工单位的投标书为依据,综合考虑应标单位的施工条件,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实行总价合同。

⑦ 建筑施工总承包的定义是什么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内工总承包工容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⑧ EPC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四、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承包人的风险应对

1、关于投标报价风险的应对措施。在EPC项目中,设计环节是主导,承包人要借助于有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估算和报价。同时,承包人一定要把握时间和机会尽可能获得并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做详细的现场勘察,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质地基、水温气候等。承包人也应尽可能与业主沟通,了解并确定业主的要求,最大程度的还原业主的设计想法,降低方案的修改次数。

2、关于招标限价风险的应对措施。在实务中,究竟如何设置好最高限价,使其既能达到遏制恶意抬高投标价格,维护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又能保证招投标顺利完成确实是一件难题。尤其是在EPC项目中,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即进行招投标,难以准确估算合同价格。此时,投标人应加强与招标人沟通交流,清晰了解业主的功能性要求,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估算,对于业主不合理设置最高限价,承包人在沟通无果后要规避投标以免遭受损失。同时,承包人要通过科学管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科学估算。

3、关于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合同条款及内容对承包人来讲至关重要,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约定将成为日后解决双方争议及索赔的重要依据。在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市场调研,现场勘察,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精准解读,针对合同重要条款的商谈,要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最大限度的使合同平等公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要注意保存相应的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等事实文件或索赔材料,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推行工程全过程的法律服务,推动施工争议过程解决。

4、关于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本质是设计与施工的融合,融合需要机制。工程总承包EPC企业不但要在组织结构上达到要求,更主要的是要在软件建设上满足要求。包括:具有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的人力资源,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合格的设计能力,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能力,在国内外市场中采购机械设备、成套设备和建设物资的能力,足够的工程总承包协调能力,应对风险能力,先进的企业文化等。现阶段,工程总承包EPC企业要不断尝试设计采购施工的融合,学习先进工程总承包管理和设计经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5、关于业主指令风险的应对措施。EPC合同中,承包人处于项目建设的核心地位,拥有项目建设的主导权。对于业主合理的指令,承包人应该采纳,按令执行;对于业主错误的指令,承包人可以通知拒绝,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判断:(1)承包人难以取得所需要的货物;(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3)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雇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6、关于变更风险的应对措施。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利用自身的设计管理,项目管理能力在项目投标的时候、签订的时候来封闭项目开口部分,要明确项目的设计,工程量的参数,使得项目处于封闭的环境。合同的签订要确定工程范围,为变更打下基础。

7、关于审计风险的应对措施。在实务中,业主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导致地方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案件久拖不决。广东省高院粤高法(2017) 151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条件无法成就时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8)3号文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目前,广东省高院及江苏省高院的解答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也规定的也较为模糊,对评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无法直接对审计期限进行规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跟业主沟通协商,争取对审计期限加以必要的限制,比如合同约定业主在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起超过2年仍不能作出结论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承包人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当前,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我国建筑业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未来也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建筑企业要把握时机,紧跟发展的潮流,培养一批优秀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同时,鉴于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特点,承包人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在承揽EPC项目前后,笔者主张承包人应重视项目合同管理、税收管理、造价咨询管理,推行专业人员全过程跟踪服务,为项目的施工建设保驾护航。

⑨ 建筑施工总承包的定义是什么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回。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答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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