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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跨区

发布时间:2021-03-01 23:42:29

❶ 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回和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业跨区经营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❸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未跨区经营是否还需要预缴增值税款

未跨县(市抄)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❹ 建筑业跨区施工都预交那些税

建筑业跨区施工都预交哪些税,这个就不得而知。

❺ 建筑业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需跨区预 缴纳增值税吗

建筑业在同一个设区城市的不同区施工,也算跨区异地施工,需要在施工所在区预缴增值税。

❻ 建筑业何为跨区施工 ,如何界定

看工程到底有多少时间,不是看工程量的大小

❼ 建筑业跨区域开票怎么开啊

凭合同或协议去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临商登记,当地地税会收你的税,应该是印花税还有个税防洪费之类的,然后给你一个登记表,你就可以去你工程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开票交税,这时要交的是营业税及附加税。

❽ 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一、准确掌握基本政策要点:
1、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2、分别适用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3、采用“项目明细管理”。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区域和项目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
4、实行属地预缴与机构地申报方式。
二、清楚税款计算方法及相关财务处理
例如:甲企业2016年初竞标取得跨省一工程项目并于4月30日动工。5月份开具发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万元(含税);以存款支付乙企业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18万元,增值税额19.82万元;购进辅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假如该企业无其他工程业务)。
甲企业税款计算、预缴、申报及相关财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本月税金计算及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900.9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99.1万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180.18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9.82万
银行存款200万
C、购进材料100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0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11%)×2%=14.41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14.41万
贷:银行存款14.41万
B、本月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销项99.1万-进项36.82万-项目地预缴税款14.41万=47.87万元。
财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47.87万
贷:银行存款47.87万
注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凡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或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财务与税收处理逻辑严密,销项税额与销售额之间存在直观对应关系,而简易计税对总分包实行差额计税,但差额计税不等于差额计收入,由于目前对差额计税的财务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企业应小心妥善处理。对此,笔者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供参考:
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差额处理法:就是依照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款并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企业应按期(月或季)根据项目明细台账,分别对不同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并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分包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未抵扣分包款等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各项目当期差额后应交税金(当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当期取得的收入),再进行综合财务处理。对当期没有收入而只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支付分包款业务的,不作税务处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时再纳入差额计税处理。以上例:
1、本月税金计算及相关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并计算本月应交税金:
企业应交税金=(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976.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3.3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200万
贷:银行存款200万
C、购进材料价款100万,增值税额17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23.3万
贷:银行存款23.3万
B、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项目地预缴税款23.3万元=0
第二种处理方法,即全额处理法:就是按照财务核算的收入全额计算应交税金,对按规定应抵减的计税收入,单独进行抵减财务处理,通过财务核算过程最终反应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金。企业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逐笔进行财税处理,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业务发生的全貌和税金计算征收的全过程。仍按上例: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970.8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9.12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200万
贷:银行存款200万
C、由于在计提应交税金时,按照企业取得的全额收入与征收率计算,未扣除分包应抵扣的税金,表示在计提税金时多列了税金支出而少计了收入,因此,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实际抵扣时,应将应抵扣的税金增记收入、冲减原全额计提的应交税金并作财务处理:
支付的200万应抵扣的税金为200÷(1+3%)×3%=5.82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分包抵扣税金)5.82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分包应抵扣税金5.82万
D、其他业务处理与前面相同,不再重复。
提示:(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预缴率、征收率和计算方法均一致,预缴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纳税额为0,但也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2)对取得收入与支付分包款时间要做好统筹协调,避免收入已收完而分包合法抵扣凭证未取得造成后期难以抵扣的风险;(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与上例按简易计税方法相同;(4)项目明细台账即“预缴税款台账”涉及到税款抵扣等事项的原始记录,是最重要的财务与税收备查资料,必须严格管理,及时、齐全、如实登记。
(三)明白预缴、申报应齐备的资料
1、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地进行纳税申报需抵减预缴税款时,应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会计学习 网)

建筑施工企业跨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4月19号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于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在延续前述文件政策的基础上又做了如下新的规定: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上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仅指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且也不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不构成分支机构,尽管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但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可以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一条很重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这一部分税款将会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的预缴税款。
例如,贵公司2010年5月累计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设在A省项目部收入累计700万元,1-5月累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则在A省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700×0.2%=1.4万元。在贵公司总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1.4=23.6万元。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年度内汇总计算预缴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此种情况如前例所示。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需注意的是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例如贵公司在甲省设立有分公司A,分公司A在甲省乙市设立有项目部B,则项目部B经营业务收入当先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A收入中,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办法计算。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该条计算办法汇总了前述两种情况,例如:贵公司在甲省设立有分公司A,在乙省设立项目部B,贵公司2010年5月累计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乙省项目部B收入累计700万元,1-5月累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则在乙省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700×0.2%=1.4万元。累计尚需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1.4=23.6万元,这23.60万元就需要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进行预缴分配计算,在甲省分公司A所在地预缴23.60*50%=11.80万元,在总公司所在地预缴11.80万元。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延用上例,2010年度汇算清缴在总机构进行,当年度亏损100万元,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20万元,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税款10万元,乙省项目部预缴税款5万元,应当退税35万元,这35万元就只能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办理抵扣手续了。
四、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领域普遍存在挂靠施工,一般都是以有资质单位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挂靠单位以有资质单位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一样要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接受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另外该条所要求的“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对于被挂靠单位就要引起重视,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账务核算应当与总机构一致,既可以汇总核算,也可以按照项目核算,对于会计处理无影响,但要保存好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六、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题不仅存在于跨省施工,在本省跨市施工同样存在税源征收管理的问题,要注意当地的政策规定。

❿ 一般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的有关政策

国税总来局2016第17号公告专门针对建源筑业跨地区施工制定的政策: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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