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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11-25 22:22:38

A. 营改增后建筑业交完增值税后还用交企业所得税吗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只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了,与企业所得税无关,企业所得税照常缴纳。

参考资料:

咨询内容:
我是公司属于建筑公司,营改增后,我公司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不是按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有利润就缴税无利润不缴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注。 您所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缴纳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预缴方法。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部门: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2016-12-07

B. 搞建筑劳务,营改增后,怎么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变动的是增值税,只是以前交的营业税改成了缴纳增值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没有变动的,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25%计算,但是针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减免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按照10%缴纳

C. 建筑业营改增后,老项目所得税怎么处理 ,要不要按利润25%征收所得税 ,还是按收入的2.5%征收

营改增只是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对于所得税没有改革,外出施工的话,也基本上是按照之前外管证的那种施工地先预征一部分,后续回到企业所在地后和其他项目汇总计算利润,按照适用的25或者20或者是10缴纳所得税,施工地预征的所得税可以在企业季度或者年度纳税申报时候扣除。

D.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

可以从几个方面降低企业所得税:

1、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1)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2)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3、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4)营改增后建筑业所得税扩展阅读:

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业务处理: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采用核定征收。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有可能会下降。

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纳税筹划

E. 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在电子税务局里面申报纳税啊,有专门得页面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F.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如何缴纳所得税

1、营改增属于流转税范畴,此项改革与企业缴纳所得税无直接关系
2、营改增后内,建筑容业企业与改革前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收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可能所得税确认的收入较改革前有所下降。
3、目前建筑业外出经营可能会在施工地按照项目收入额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但此部分税款可以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
4、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每季度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第二年5月31日前进行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计算税款时,建筑企业按照公司整体经营收入减去成本支出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季度预缴及在外地缴纳的部分后,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剩余的企业所得税。

G.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只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了,与企业所得税无关,企业所得税按照原规定照常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缴纳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预缴方法。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H.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何变化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营业税上升到11%增值税。

I.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比如对外捐赠、业务招待费用、资产的折旧等,可以参照税法的规定予以规避;其次,所得税规定有优惠项目,可结合年度申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定要把税收的优惠项目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最后要降低企业的预征率,这样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掌握主动,要不你的留抵税款很难落实,而不能很好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二、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三、供应商的调整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
四、业务性质筹划
“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混业经营独立核算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六、延迟纳税技巧
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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