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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03 03:00:27

1.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施工方总是弱者,而且,并不是监理签字验收就算完事了,竣工报告也须设计方签字,也就是说,设计也有权否定施工单位的违反设计要求的行为。但是设计没有对施工单位的直接管理权,应通过监理进行复核。施工方此时应向监理汇报情况,如果监理坚持同意施工,那么责任应由监理方承担。像此文中的情况,应由施工方承担本次施工造成的后果。

2. 建筑工程事故责任问题

首先,如果出了问复题,真制的出现这份所谓的“责任书”,那就是被挂靠公司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的直接证据,公司法人代表难辞其咎,你们老板也逃不掉。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的,公司是主要责任方。

其次,项目经理看与甲方合同约定究竟是哪一个,若项目经理明知是挂名,还认可,那么项目经理就要承担双重责任。

至于做资料的,则完全是弄虚作假。资料是对工程质量情况的记录,竟然有“做资料”的所谓“资料员”编写,不是有质量员、施工员、项目经理记录和签字,那完全是无效的!——只不过现在国内没有人查,国内质保体系非常混乱。资料员的工作,其实只是负责资料的整理归档、文件的传送收发等等,绝对不是主要责任者!

公司让你们签的责任书,属于非法约定,自始无效。

3. 建筑工程出质量事故谁负责

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应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主体,一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有相应责任的。

4. 建筑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业主承担什么责任

以下情况由业主承担主要责任 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活肢解发包 擅自修改重要构件设计 由业主提供建材不符合标准 由于提供给承建单位的原始资料错误或偏差 其中祥细内容以合同为准 并承担连带责任

5.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谁负责

我是技术负责人,但没有项目经理、没有质检员,只有我一个人,假设出了质量问题谁负责

6. 工程质量出现事故项目经理承担什么责任

工程质量出现事故,项目经理承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等责内任。

根据《建筑工程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6)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扩展阅读:

项目经理不仅是一段时间的负责人,而是需要负质量终身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7. 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处罚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依据为: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8)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扩展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一、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9. 建筑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总工都属于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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