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业发票备注栏是打工程名称跟项目名称都可以吗具体施工地点是镇可以只打省跟县吗
国税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和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
2. 施工企业购买的材料发票备注里要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吗
购入材料的发票不需要备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完工开出的工程发票需要备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3. 我们给总包单位开工程发票需要开具名称和工程地点吗
请根据以下提示,对照所要开具的发票来分别确定:
第一,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应列明(填写)的内容包括:
一、“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有的地区公司名称是必填项,不需要税号),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应填写的内容
1、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
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4.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还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吗
需要的。来
建筑安装业发票必须为本源区的,即施工地税务机关的发票,属地原则。申请开这发票,需要提供付款单位的付款证明、建筑合同、工程名称、承建者的税务登记证件、外出经营许可证明。
建筑安装发票由地税机关集中管理,统一填开,按填开发票金额依率计征税款。在城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县以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城区办税服务厅开具建筑安装发票,跨乡镇超范围开具和使用的发票一律无效。
(4)建筑施工发票项目地址扩展阅读:
建安发票开具要求规定: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2、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3、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 建筑行业发票必须在施工所在地的税务局开吗
一、营改增后抄,建筑行业袭发票不论在本地、异地施工,均可以自行开具发票。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还规定,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方便纳税人更快捷的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国家税务总局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6. 建筑业开票,备注栏一定要写,工程地点:,项目名称:这几个字吗
你好!如果这个月发现还有补救的办法就是作废重新开。
建筑业开票备注栏一定要写工程地点(项目地点)和项目名称,次月发现需要红冲开销项负数发票,那样会麻烦点
7. 工程类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开吗
不是必须的复。如果你在工程完工制后六个月内还不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施工承包单位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你的建筑营业税,为你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也就是说六个月后,你可以在工程施工单位的机构所在地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
希望你还是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否则会有不尽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