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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3 15:06:22

❶ 什么是超限建筑

所谓超限高层建筑(简称:超限建筑),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的定义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
‍对超高层建筑的定义,‍目前国际公认:层数30层或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从建筑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任何一项“超限建筑”都不可能列入优秀工程的范围。其弊端很明显:一是不安全,特别对抗震而言,由于超过了规范的限度,不管是平面或空间,其整体稳定性和抗颠覆能力必然低于不超限的建筑物;二是不经济,因为超限,必然要付出比正常情况更高的经济代价——材料截面加大、节点强度加固、附加杆件增多等等不一而足。
但事物的发生总有其两面性。从科技进步的角度看,“超限建筑”也有其“功不可没”的一面。无可否认,有些“超限建筑”具有建筑功能好、外观效果佳等优点和特色。实际上“超限”即创新。譬如,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当时是一项特殊的“超限建筑”,因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薄壳理论尚未成熟。如此巨大的壳体建筑,曾难倒了大批结构工程师。据闻,在施工过程中,接连换了九个结构工程师,才终于建成。悉尼歌剧院以其独特建筑造型和最佳声乐效果名扬四海、流芳百世。
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超限建筑”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不久成立了“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立项审查“超限建筑”。
参考链接:城市的“超限建筑”_网络文库
http://wenku..com/link?url=gbXvKgEYxJQK_6JvC4Pz9Dxo0zojorX_UkXqnBt9jWVsWGxZJ2yy-T7eA2W-W896Hx0QyVtL929Y-VdDKa89m4S6Fs8rXCV29qO_BnJkqq7‍

❷ 超限高层建筑包括哪些

下列高层建筑复工程属于超限高制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高度大于28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膜结构)。

❸ 超限高层的建筑纪要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纪要
2006年7月11日,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北京召开。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同志向全体委员颁发了聘书并作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对新一届专家委员会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徐波、副司长曾少华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袁振隆等同志出席了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培福研究员代表全体委员做了发言,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亚勇研究员汇报了第二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会议讨论了超限高层审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以及《超限大跨空间结构抗震专项审查要点》。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自第一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各位委员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做了大量工作,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列入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建设部先后发布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出台了相关的委员会章程、审查细则、审查办法和审查技术要点等文件,明确了两级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审查程序等,超限审查的法规和技术体系逐步完善,对规范各地的超限审查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国和省级专家委员会已审查了近千栋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通过审查工作,提高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了抗震设计水平的提高。但也应看到,目前的审查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超限高层建筑审查工作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但有些建筑中标方案由于过分追求艺术表现力而忽视结构的抗震安全,从而导致结构体系不经济合理,造成很大浪费;各地的审查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地区和单位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导致有些超限高层项目未经审查或在施工图审查时才发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
会议强调,随着建筑高度越来越高、建筑体形、平立面布置日趋复杂,特别是来自非地震区、缺乏抗震设计经验的境外设计师所作的体型特别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对结构抗震不利,这些因素使我们的超限审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更加突显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专家委员会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做到未雨绸缪,警钟长鸣;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抓好超限审查工作;要把握我国高层建筑的发展趋势,加强科学研究,在实战中归纳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将最新成果纳入标准规范;各位委员要及时把地方的审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反映上来,把全国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带回到地方,加强交流、沟通信息,带动地方审查工作。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黄卫副部长的讲话指出了本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向,要在今后的审查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经过讨论,与会委员对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全国专家委员会和省市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通报和技术交流,提高抗震专项审查的技术水平。办公室要定期印发工作简报,每年组织一次全国专家委员会的技术研讨会,专家要每年提交一份工作汇报。注重选择典型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资料汇总,指导全国的超限抗震审查工作。
2、要认真贯彻落实第111号部长令和相关技术法规,加强宣传,使设计单位都了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定义、界限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的要求,提高抗震设计水平。
3、认真总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经验,加大相关技术储备。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点、重点,如侧向刚度比的计算、扭转不规则、性能化设计的相关指标、结构消能减振技术等,要立项进行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标准规范的修订中体现出来。
4、加强超限高层大跨度空间结构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并将相关要求和内容纳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和技术要点中。
5、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议在工程方案招投标中包含超限抗震设计的可行性论证内容。

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

❺ 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是指超过规范要求限制的高层建筑。10层以上的建筑被称专为高层建筑。其中包括超属限高层建筑。而超限高层的高度和层数并没有统一的“定数”。
建筑层数划分: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第1.0.3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❻ 超限高层的建设条件

超限高层条件
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3-2002,J186-2002)[2]中对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结构类型所适用的最大高度,高宽比和体型规则性都作了详细的定量规定。具体可有文[1]的第6.1.1条,文[2]的第4.2.2条,文[2]的第4.2.3条,文[1]的第3.4.2条及文[2]的4.3节、4.4节规定中查得。一般以上三个方面至少应有一方面满足规范要求。而体型规则性规定,在文[1]的第3.4.2条中将其具体化为六个方面,即平面不规则的三种类型:①扭转不规则;②凹凸不规则;③楼板局部不连续。和竖向不规则的三种类型:①侧向刚度不规则;②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③楼层受剪承载力突变。这六个方面一般都可直接从建筑设计平剖面图和电算输出结果中查得,而对照规范相应限值进行核查。
另外《高规》[2]还规定了五种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①带转换层的,②带加强层的,③错层结构,④连体结构,⑤多塔楼结构。以上与超限高层的有关规定有的直接相关,有的并不直接相关,如带转换层的必然是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的竖向不规则结构,错层结构也可能是楼板局部不连续,带加强层的可能会造成侧向刚度或抗剪承载力突变,连体、多塔结构易产生多向耦联振动,对高振型与扭转更敏感。但最后要根据实际电算结果来判断到底属哪一类超限高层。
《抗规》[1]与《高规》[2]的说明中还将不规则程度分为三类:一为一项及以上超过第3.4.2条限值指标的为不规则高层建筑;二为多项超过以上限值或某一项超过较多,具有明显抗震薄弱部位的,称为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三为复杂高层又多项超限值,某一项大大超限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的,称为严重不规则高层建筑,此类高层不容许建造。以上规定基本上参考了美国规范(1997)与欧洲规范8。

❼ 超限高层的抗震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未经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

❽ 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是指超过规范要求限制的高层建筑。

10层以上的建筑被称为高层建筑。其中包括超限高层建筑。而“小高层”和“超高层建筑”都是“民间说法”,不规范。超限高层的高度和层数并没有统一的“定数”。

对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层建筑,超过120米为超限高层;混合剪力墙结构为100米以上;有错层的为80米以上;网架结构的为55米以上;而网架无盖结构为28米以上。建筑无论多高,超限高层都是对工程技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扩展阅读:

一、高层建筑分类

中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将住宅建筑依层数划分为: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二、建筑特点

世界各城市的生产和消费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莫不积极致力于提高城市建筑的层数。实践证明,高层建筑可以带来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首先,使人口集中,可利用建筑内部的竖向和横向交通缩短部门之间的联系距离,从而提高效率。

其次能使大面积建筑的用地大幅度缩小,有可能在城市中心地段选址;再是,可以减少市政建设投资和缩短建筑工期。

❾ 结构设计的超限范畴指哪些

结构设计的超限结构指的是《高层 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回筑。
二〇一答〇年七月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
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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