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区别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回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答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从《合同法》规定的定义与范围,可以看出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者的区别。可以这么理解,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专业范围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
Ⅱ 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承揽按照定作要求完工作交付工作定作给付报酬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支付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承揽合同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相同律属性: 1、均完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承揽合同承揽必须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必须按照发包要求或根据发包提供图纸资料完项工程发包目工作程按期项完整、合格工程 2、合同标物具特定性承揽合同满足定作特殊要求订立定作标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要求使承揽标物特定化使同市场物品所区别满足定作特殊需要与买卖合同区别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根据发包提供与众同图纸满足发包建设项与其建筑物建筑物订立 3、承揽或施工工作均具独立性两类合同承揽承包都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任务受合同指挥独立完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责任工作工程交付前标物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定身性质承揽或承包般必须自设备、技术、劳力完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擅自承揽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完且完工作、工程程遭受意外风险负责 5、均双务、偿合同承揽合同承揽负完工作并支付工作义务定作则负支付报酬义务两者义务相互、流、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负按期保质完工程并交付工程义务发包负支付工程款义务两者义务相互、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同处主要体现三面: 1、合同标物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工作构产即合同标物产物包括民意义完全产物部类产物承揽合同完工作则构产即标物般指产 务院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指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企业述规定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共同点:工程施工完均构产物包括完全产物类产物 (1)完全产物指物理固定土、能随便移构筑物产物般指比较复杂、建设工程要求比较高土木建筑物基础建设项目办公楼、厂房、码、公路等包括投资额、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建设项目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产物建设通要涉及土利用强制性规范限制事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发包拟投资建设座厂房必须经关部门审批办理土使用、占用手续符合关规划要求办理工许证等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工程类别及等级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看述工程共同点工程完均完全产物凡施工完全产物签订合同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产物施工行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呢笔者认:产物施工行行添附产物并终形与产物体、割、拆部由签订合同笔者认应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认定承揽合同例室内装修该类工程虽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装修行通产物割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承揽合同内容 实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物误区即认:建设工程合同标限于比较复杂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要求较高完般建设项目订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合同承揽合同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持同看:建造住房构产;住房虽工程较、难度比较建设要求高房屋建筑《建筑》已建筑范围明确界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应包括住房内各类建筑另外建造住房同需要取关部门许施工同具定危险性同需要具定资质员进行施工完般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应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类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及或简单拆除钢板车间等认:室外超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及或简单拆除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产物构民意义产物归属于拆物该类合同主要依据加工技术签订应认定加工承揽合同符合立精神笔者认:施工述类产物能孤立物类析要结合面第2同处即合同主体要求析 2、合同主体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特殊主体律承包特殊要求即承包必须经家认具定建设资质般承揽合同律没明确规定情况合同双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主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加强建筑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行政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律、行政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程般较施工需要定技术程存定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家利益社公共利益、事关民群众命财产安全需要由技术、能力队伍建设另外建设工程质量坏能涉及社公众身安全财产利益家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十必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产监督管理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家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2)《建筑》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单位应持依取资质证书并其资质等级许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业务范围或者任何形式用其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任何形式允许其单位或者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部工程发包给具相应资质条件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工程包给具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招标投标》第26条规定:投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家关规定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投标资格条件规定投标应具备规定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华民共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其拥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已完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许范围内事建筑施工外律建筑业技术员相应条件限制都律规强制性规定违反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效 由见建设工程合同承包要求且承包要求十严格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取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资质等级许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讲凡需要取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项目都工程范畴围绕工程签订合同都建设工程施工合
Ⅲ 建筑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Ⅳ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就合同法来说,是属于承揽合同规制,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规制
看合同内容。但一般归为建设工程合同。
Ⅳ 装修合同是建筑施工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
依法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内工程建设容,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Ⅵ 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承揽合同:
(1)我国《合同法》第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4)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2、建设施工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2)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3、两者区别
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Ⅶ 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广义上讲是加工承揽合同。但由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专很大,所以在合同法里属列为单独的一类。发生了合同纠纷,首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条文,这一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处理过合同纠纷,参与过诉讼和仲裁,都是这么处理的。
Ⅷ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Ⅸ 简单的防水承揽合同施工方无资质合同是否有效
你好朋友,简单的防水承揽合同施工方无资质合同是无效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Ⅹ 是承揽合同还是建筑工程合同
本人倾向于属于劳务合同。农民建的小养猪场应该比农村住宅更简单,不应适用建筑法。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