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安装企业未遵守属地纳税原则会怎么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印花税的纳内税地点问题,但是《中容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监督纳税人当场贴花。因此,按照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理解,建筑业合同的印花税应当在签订地计算缴纳或贴花,签订地没有缴纳或贴花的应当会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㈡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归属地如何
营改增只收建筑业税收具体办法: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㈢ 建筑工程纳税一定要在当地吗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
(1)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即从事建筑安装
业务,应当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下简称跨省工作),向其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跨省施工工程,是指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施工的工程,而
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去承包工程。
省内跨县(市)施工工程,是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
个或两上以上的县(市)的工程,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准确地理解跨省工程,必须同时注意两点:第一,工程是否跨省;第二,承包方
式,即是承包整个工程还是分段承包。根据这两点,我们就可以确定下列情况是跨省
工程:
(1)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
(2)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的;
(3)工程跨省,虽然由多家建筑安装企业分段承包,除某家企业承包的一段跨
省工程为跨省移动工程外,其余的皆为非跨省移动工程。
㈣ 建筑业的印花税有属地原则吗,我公司在公司所在地交过印花税了,在施工地还用不用再缴
不需要再缴纳。
1、按照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解释,建筑业合同的印花税应当在签订地计算缴纳或贴花,签订地没有缴纳或贴花的应当会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四)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监督纳税人当场贴花。
2、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4)建筑工程类是否需要属地交税扩展阅读: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㈤ 关于建筑工程类税务流程
1、建筑企业异地预交的增值税2%不能抵扣
2、建筑企业的进项票主要是材料内,材料与工程总价有一容定比例的,超出正常比例,一个项目做完了,税务局还得退税,那就非正常了!
3、建筑企业进项多、连续几个月只是开票、不交增值税,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疑似购买进项票,如果真是如此,可要当心!
㈥ 建筑类工程税收有哪些
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税率3%,不同的情况计税依据会不同。
如果征专收营业税的话,就一定会有属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市里是7%,县城和镇是5%,乡村是1%,教育税附加是3%,计税依据是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额之和,公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
印花税,不同合同的印花税率不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是万分之三,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
还有其他的一些可能会涉及的税种,由于你的题目实在是太宽泛了,而情况又非常多,如果你想要更加具体的解答,麻烦请将题目阐述得具体些,我再回答你,好吗?
㈦ 工程属地国税局不需要属地交税还用开外经证么
工程属地国税复局不需要属地交税制,也需要开外经证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㈧ 建设工程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1、营业税:即营业额的% 。
计算公式 : 营业税=营业额×3%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 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其中,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 , 按营业税的 7% 征收 .
所在地为县镇 ,按营业税的 5% 征收。
所在地为农村 , 按营业税的 1% 征收。
3、教育费附加:即为营业税的 3% 。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应纳营业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即为营业税的 2% 。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应纳营业税额×2%
(8)建筑工程类是否需要属地交税扩展阅读
1、综合税率= 3%+3%×7%【城市建设税】+3%×3%【教育费附加】+3%×2%【地方教育附加】/ [1-(3%+3%×7%【城市建设税】+3%×3%【教育费附加】+3%×2%【地方教育附加】)] =(市区3.48% 城镇 3.41% 农村 3.28%)
2、营业额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
3、还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 当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 , 亦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额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县镇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41%;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农村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28%。
㈨ 建筑工程类项目税金是多少
你可以到你当地的地税局网站去看看, 在“行业纳税指引”里面一定会有。
营业专税=工程额*3%城建税=营业税*7%(个别地属区5%或1%)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印花税=工程合同额*万分之三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部分地区征,见过山东省征)河道维护费=营业税*1%(部分地区征,见过山西征)水利建设基金=工程额*万分之八(部分地区征,见过陕西及内蒙征)许多地方税费不是每个省份都征的,各地有自己的规定。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㈩ 工程公司去外地做工程,是不是一定要在当地开发票要怎么开呀~~求赐教
工程项目要交税。交纳营业税,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综合税率要在3.5%左右。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
1、非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
2、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10)建筑工程类是否需要属地交税扩展阅读:
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