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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派遣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1-03-04 18:05:19

Ⅰ 劳务派遣的利弊及风险有哪些

一..利: 1.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的利: 不占用自己的正式员工编制(因为员工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 优化员工配置,节约成本(因为针对临时性的岗位不用招聘长期员工); 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的法律风险(因为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派遣公司处,派遣公司是员工法律上的雇主); 在员工中产生鲶鱼效应(因为派遣员工会努力工作以谋求转正,那么正式员工就会有一定的压力,从而更努力的工作); 2.派遣公司的利:就是盈利,不展开了。 3.劳动者的利: 可以有机会通过派遣的形式去一些以正式工身份无法进入的大公司,努力工作,从而可以转正,可以曲线救国; 可以去不同的大公司体验工作,即使没有机会,派遣公司也会支付最低工资;(因人而异,不知道新新人类会不会喜欢这种新的工作形式呢,大家可以探讨下) 二.弊: 1.用工单位的弊: 有些员工促成企业的鲶鱼效应,有些员工就可能因为没有归属感而不好好工作; 2.派遣公司的弊:None 3.劳动者的弊: 对于需要归属感的员工来说,这种用工方式可能给不了; 如果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不知名,可能会对下一份工作的找寻带来负面影响; 三.风险 主要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下,现在劳动合同法迟迟没有定义所谓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外加现在很多公司使用派遣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这与国家的意思背道而驰,所以整个行业的运营在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说不定明天的一个新的解释,就会让整个行业重新洗牌。 先讲这些,大家指正,谢谢。

Ⅱ 劳务派遣有什么风险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务,还没有充分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经营地位不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目前没有规定。
经营资质没有审批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混业经营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目前,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管理。它们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三方的职责、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的用工规模和严格的管理,使得劳务派遣成为企业的一种有机的用工形式。企业通过建立末位淘汰制、将空出的固定岗位让给派遣员工、把不合适的人员转为劳务工的方式,使企业用工机制更灵活,使劳务派遣成为帮助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而另外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劳务派遣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如上海市嘉定区某高新企业就已经不设人事部门,也不再为职工开设养老金帐户,企业只将一定数额的费用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职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等有关人事工作就都交给了人才服务中心。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目前,凡是从事劳务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都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二是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三是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具体问题有:
⑴ 劳动合同问题
⑵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⑶ 跨地区就业的政策衔接问题
⑷劳动者的其他权益问题
⑸ 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劳务派遣行业间的恶性竞争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在服务价位和承担风险这双重问题上衡量决择。各派遣公司暗自竞争,导致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伪劣公司,穿着“服务价格”低廉的衣服做起了不正当、违法的事情。对于员工来说不负责任,对于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就是个“山寨版派遣”,毫无实质性。

劳务派遣企业的运营风险的特征
总体看,作为以人员派出服务及人员人力资源事务性管理为主要“产品”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的运营管理风险主要为经济风险及法律风险两类。这些风险与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劳务派遣企业的业务运营及内部管理紧密相连,具有以下特性:
(一)规模性
劳务派遣企业服务的主要客户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他们对派遣人员的需求数量非常大。派遣人员的规模是衡量劳务派遣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准,依照边际曲线确定的派遣人员规模数量是帮助派遣企业提高运营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劳务派遣企业均具有规模偏好性,由此带来劳务派遣企业的运营管理风险相应地具有了规模性的特征。
(二)持续性
劳务派遣服务是一种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长期绑定的服务,《劳动合同法》要求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合同,这就决定了派遣与企业客户之间和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长度。派遣公司与客户之间力求做到相对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实现派遣岗位的相对稳定性,从而保证双方的收益持续增长;对于派遣员工来说,两年的劳动合同,派遣公司要帮助员工解决如岗前培训、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合同管理、争议纠纷的协商、伤病等突发事件的协助等工作。由此见,劳务派遣企业是持续连接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的桥梁,劳务派遣企业的运营管理风险亦与用工单位、派遣员工持续相关。
(三)差异性
针对不同的行业,劳务派遣服务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比如,对于商业零售业,快速补员是急需;对于电子制造业,生产管理、技术能力是重点。对于这些各异的客户需求,劳务派遣企业的服务也具有不同的特征,各类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也具有差异性。
(四)政策法规性
遵守各种法律规章、政策法规是劳务派遣企业存活的底线。尤其是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企业的适用范围、主体要求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除了要遵守一般企业的法律法规外,还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要遵循。并且,作为当今政策体制中尚未完善的经济主体,劳务派遣企业未来受政策性的影响会非常明显。而从劳务派遣企业的业务活动看,为了保证派遣服务的合法合规性,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工作多是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制度制定、劳动关系档案的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并且正是这些繁琐的工作与各种劳动法规相关,影响着劳务派遣企业的合法合规性,因而是劳务派遣企业日常运营中的风险具有明显的政策法规性。

Ⅲ 劳务派遣的风险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派遣公司主体合法性 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用工单位要切实审查劳务派遣公司主体资格,随时把握公司动向;劳务派遣公司要不断掌握与提高服务水平、社会声誉、发展状况等息息相关的信息,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者资质欠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提供相应担保,签订担保协议,避免劳务派遣公司主体不合法带来的风险。 2.派遣合同(协议)规范性 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合同应对派遣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人员管理、用工关系、社保与法定福利、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工作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等方面进行约定。建议聘请法律顾问根据海事用工情况进行条款设计与审核。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工侵害海事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应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明确,派遣员工违反海事的规章制度造成海事损失的,视为派遣服务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服务机构对海事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视情节追究派遣人员的责任。以强化了派遣服务机构的雇主责任,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我们的经济损失 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海事存档备查,在使用派遣人员前,必须先确认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规范用工管理,完善管理规章 注意防范劳务派遣单位与海事规章制度不一致,使劳动者无从试用的法律风险。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海事的规章制度为准。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含应正常支付的加班工资),监督劳务派遣是公司是否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按照约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或者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提供劳动场所或安全保护措施时留有书面手续。 尽快梳理和调整劳务派遣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因此,需要对目前采取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梳理,避免采取劳务派遣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后引发劳动争议。建议在长期性、稳定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如指挥中心值班员岗位,应逐步录用正式职工取代劳务派遣用工。 4.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人性化管理 正确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能够进一步改善劳务派遣效果并降低风险,对被派遣人员实施人性管理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具体地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鼓励被派遣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是为被派遣人员提供与海事正式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发展平台;三是被派遣人员与海事正式职工一并纳入考核;四是不滥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灵活退返机制;五是安排正式职工体检、节日福利、例行慰问等工作时将被派遣人员一并考虑在内。

Ⅳ 劳务派遣有哪些风险

1、没有风险
2、用劳务派遣方式,你,即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身份所属转变

Ⅳ 劳务派遣有何风险

劳务来派遣本身应是短自期或临时用工的一种形式,但有些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上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与风险,以劳务派遣代替正常的用工,这样一旦产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只能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而一般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相对较低,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差,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Ⅵ 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防范要点有哪些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主要面临如下四个方面的风险。
1.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一些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享受了很多便利,如不直接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工作证,不对劳务派遣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等等。然而在企业与员工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然确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企业直接承担责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为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工的派遣单位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从而造成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使劳务派遣无效。
二是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节省成本、规避风险或者因工作疏忽的原因,未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用工企业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三是企业留用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在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务派遣工的工作,也未及时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务派遣工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务派遣被确定无效后,企业要为劳务派遣工支付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国家政策调整风险
一是劳务派遣范围的调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007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解释: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二是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同工同酬等政策的调整。节省成本是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企业直接招录员工,每月须支付工资总额40%-50%的附加费用(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项目)。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企业只需要支付劳务工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务派遣管理费,并且劳务派遣公司一般会利用各地区社保政策存在的差异,采用异地派遣形式,在不发达地区设置机构并为劳务派遣工参保,这样社会保险费用大大降低,而其他工资附加费用几乎不需支付。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即使增加部分劳务管理费,仍较直接用工成本低得多。如果将来国家政策调整,如社保关系可便捷地跨地区转移,劳务派遣工按实际工作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缴付的普及,管理部门加大对劳务派遣公司附加费的核查、征缴力度等,这样,劳务派遣的成本优势将荡然无存。另外,《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一旦该条法律得到落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成本优势就将消失。
3.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由于劳务派遣特有的“双重三方”结构,往往会出现人员补充不及时、劳务派遣工不服从管理、社会保险手续增减迟延等问题。劳务派遣机构通常向几家企业同时提供派遣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用工的周期相同,劳务派遣单位很难同时、足额满足所有用工企业的劳务订单,而用工企业又不愿意自主招工,从而会经常无法按时完成人员补充计划。由于劳务派遣工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企业缺乏归属感,容易产生劳务派遣工工作懈怠、纪律松弛、执行力差等问题。
4.连带责任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的工伤保险费,这时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替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更严重的情况是,劳务派遣单位倒闭或出现其他问题,这时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起所有的对劳务派遣工的法定义务。

Ⅶ 劳务派遣的弊端

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内遣协议的容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第59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制止用人单位不实际承担用工责任、劳动力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用工责任都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
劳动力派遣以其灵活、低成本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广为用人单位所追捧,但对劳动者而言则呈现出职业稳定性差、身份歧视现象严重和劳动风险自担等弊端。名目不同的派遣其共同点都是即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劳动关系的形式相分离,且劳务派遣都是以赢利为目的,必然用工成本转移为代偿。于是,实际用人单位转移了不应转移的劳动风险,劳动力派遣单位赚取了不该赚取的经营利润,劳动者实际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劳动风险,相关的劳动权益更加轻易受到侵犯。为此,法律通常采用包括期限在内的多种限制性规定,对于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则禁止采用派遣劳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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