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建筑工程投标中 外来从业人员用工数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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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专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属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Ⅲ 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应该由谁承担缴纳
根据《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通知》
其中:
四、办理程序
(一)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中标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委托手续时,向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二)申领缴费卡
总包单位凭“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对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指导单位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并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总包单位凭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三)预交综合保险费
l、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明确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独列出。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综合保险费=中标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5.5%×工期月)一次性划给中标单位。
2、本市建设工程直接委托的项目,在办理直接委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综合保险费=总包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5.5%×工期月)一次性划给总包单位。
3、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缴入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并获得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社会保险缴费卡”回执单(简称缴费回执)。
4、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费回执。
(四)人员申报
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申报软件》(简称软件),将实际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按要求录入软件,并打印《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一人一表),在表上粘贴个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下方按要求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总包单位将《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及其软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及时将信息导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简称《就业登记手册》)用于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凭证。
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收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上传的信息后,打印《就业登记手册》并送到各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总包单位领取《就业登记手册》后,交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有《就业登记手册》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在项目之间流动,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在《就业登记手册》上做好人员流动情况记录。
(六)人员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总包单位应将变更情况按要求录入软盘,生成《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1、单位办理退工,凭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人员注销手续。
2、单位新进人员,按人员申报程序申报,在上交材料时增加一份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并按通知领取新进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
(七)缴纳综合保险费
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人数截止到当月25日实际人数,次月扣款。缴费周期为一个月。费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5%。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从总包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对每月5日扣款不成功的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在每月12日(节假日顺延)再次扣款。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只扣一次。
(八)扣款催缴
扣款不成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扣款不成信息通知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由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综合保险费追缴通知单”,通知总包单位。
(九)预交综合保险费的追加
当综合保险缴费卡中的预交综合保险费不足一定数额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预交综合保险费余额提示单”,通知总包单位。
(十)注销缴费卡
工程竣工后,总包单位凭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销户申请手续,并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结户通知书,经市资质资格办核查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结户手续。综合保险缴费注销后,卡内资金结息后转至总包单位指定账户。
按照该文件,可以理解为:这笔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而由总包单位操办。
Ⅳ 上海市建筑行业外来人员社保保险应怎么办理
2012年4月1日起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停止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改为参版加本市城镇职工权基本社会保险,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按照5年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举例来说,2011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2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即4331×45%=1949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949×28.5%=555元,个人缴纳1949×9%=175元。
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来源正等待上级部门进一步通知。
Ⅳ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换了家单位后能继续用吗
看有没有注册,注册了得注册期满前3个月让新单位申请转注,
如没注册,让新单位开个证明直接去取。
Ⅵ 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单来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自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Ⅶ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包括民工吗
一般以企业的社保缴纳人数为准。
施工一般是外包居多,
Ⅷ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 与挂靠冲突么
“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仅对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那么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后,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无进出口权的法人用有进出口权的法人的进出口业务章对外签约,应将两者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另外需要注意,被挂靠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易使相对人误认为是在与被挂靠单位进行交易。被挂靠单位如不承担责任,会使善意相对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