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工程尾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1、收集欠款单位欠款的证据,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并能充分证明欠款的事实。
2、先与对方协商,协商是要款的必要程序,是最基本的方式。
3、到劳动仲裁庭进行仲裁。
4、到人民法院起诉。
⑵ 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给结算工程尾款怎么办
复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制给结算工程尾款首先向该单位出具 “请款申请”,申请文件中将工程竣工情况,以及应该结算的款项,并将签订合同中款的支付说明附在后面如果对方依然不给结款,就可以向管辖区的法院申请起诉。
工程尾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时,保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的款项。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⑶ 国家规定,工程尾款最多压多少
没有具体数额规定,看工程合同双方的约定。
一般情况,行规是,工程结束,工程尾款扣留百分之10,一年后,如果无重大质量问题,可以支付。
⑷ 房屋还没有建完就收尾款合法吗
房屋还没有建完就收尾款是否合法,主要还是看合同上面怎么写,有没有这方面的条款版。
1、工程尾款是指权工程竣工结算时,保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的款项。
2、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⑸ 建筑法有没有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先付清民工资,建设单位才付尾款
不仅是《建筑法来》,其他法自律也没有规定必须先付清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才付工程尾款。一般来说,施工单位在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建设单位都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住建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以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可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是拨付工程尾款与支付工资是两回事。除非双方施工合同有约定。
⑹ 做工程尾款被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这样合法吗
1、看合复同里面有没有质保金这条制约定,如果有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来计算,从工程尾款中扣除,在合同约定期限到了后,支付给(保修期间无重大质量隐患和事件的情况下)。
2、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⑺ 有关建筑尾款的问题
(三)被上诉人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外部法律关系。
1、项目部章无论是XXX私下雕刻还是被上诉人授权雕刻均不影响欠条的真实性。前面论述过X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欠条他以个人名义出具也好,以项目部章出具也好,哪怕书面的东西一字没有只有XXX口头认可,欠条的真实性均不容怀疑。搞过工程的人都知道,项目部是需要用项目部章子向发包方报送材料的,至于怎么样制作,那是工程承包方内部的分工。不能因为被上诉人内部的分工不明来否认XXX的职务行为出具的欠条,如果这样,被上诉人完全可以内部串通来赖掉对上诉人的债务,这样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付款清单和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不能否定欠条的真实性。玫瑰阁由秦富光实际承包的,上诉人没有对其供货,当然不存在欠款,玫瑰阁应付款清单中没有包含上诉人钢材欠款是正常的。上诉人的钢材是供给樱花阁的,樱花阁的结算清单里这样写道:“樱花阁工程支付材料款:245.9844万元”,据XXX证实,这笔欠款是包含在这里面的,他是想用工程尾款及质保金来支付,所以才有那样的“收取保修尾款”时支付的约定,只是后面由于情势变更保修尾款无法收取,上诉人才向法院起诉找被上诉人索要此款。所以付款清单与结算清单与欠条在本案中不是互相排斥的,他们的真实不能否认欠条的真实。其实无论XXX向被上诉人怎么报账均不影响欠条的真实性,因为内部法律关系不对抗外部法律关系。
一审判决没有弄明白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的区别,混为一谈,所以得出了错误的判决。
(四)自提与送货的的矛盾与否并不影响欠条的真实性。
自提与送货的说法系当事人对同一问题理解的层次不一样导致的。说送货是形式上的,因为有上诉人的车,且填的送货单;说自提,说的是法律层面的,是因为XXX亲自去提货,且承担运费。表面上看上矛盾的,实际是是一致的,只是对问题理解层次不一样而已。
自提也罢,送货也罢,都否认不了欠款的事实,一审法院没有看清问题的主要方面而纠缠于问题的细枝末节,没有看清问题的实质而只是流于问题的表面现象,错误判决也就一点也不奇怪。
综上四个方面,上诉人的欠条真实,且系XXX的职务行为,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二、时效问题
对于时效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已过诉讼时效,进而驳回上诉人的一审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这是错误的,时效没有超过。
1、双方约定的付款期并没有到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内部承包项目经理XXX约定收到保修尾款时付清,他一再对上诉人强调,保修期5年,质保金要5年后才能付,这也是他后面给我们欠条上批注“保修期是五年,该款要2008年底才能收还款”的原因。按此计算,付款期限还没有到期,更不用说超过诉讼时效了。
2、“公告”无公告效力,对上诉人无约束力。被上诉人一再强调,他们对债务有一个公告,要求债权人在 2003年9月30日前前去登记,但细看该“公告”那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霸王“公告”,既不是法院公告,也不是媒体公告,只是贴在不知在何处的一堵墙上,此“公告”项多只能算作一个“殿堂告示”而已,没有一丝公告的法律效力。上诉人的债权没有去登记,不能算作是弃权,诉讼时效也不从此计算。
3、被上诉人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的立、改、废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反复陈述,他们与发包方签订了协议,并事实上提前收回了尾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上诉人只认与被上诉人的这一约定,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管被上诉人与第三方建立、修改、废除合同关系的事,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自己的约定。
4、起诉前没有去找被上诉人索要欠款不能算是弃权。起诉前为什么没有去找被上诉人索要欠款,有下面几个原因:一是看了XXX与被上诉人的内部承包合同,知道被上诉人只管收取管理费,找了也白找。二是认为只要XXX不跑,自己的钱总是能够要回来的,事实上XXX一直就没有跑。三是XXX给上诉人一再承诺等保修尾款到了再付,我们不想为此得罪一个客户,就一直在等待,直到XXX告知2007年巴南区法院429号判决书下达后,我们才知道XXX已不能支付。
5、时效起算点在什么时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被上诉人一再强调他们已经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就已经收回了尾款,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计算,但被上诉人提前收回尾款没有告知上诉人,上诉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而是眼巴巴地等着2008年年底的到来,事实上2007年巴南区法院429号判决书后,才得知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正确的时效起算点应当从得知这一判决内容之时开始计算。
综上,诉讼时效并没过,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错误的,也是不负责的。
⑻ 关于施工合同的尾款
谢谢你的提问,盼望我实务经验的点滴可以给你一些帮助。
你的这个案件时典型的建设内工程合同纠纷,所以容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及《合同法》286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的承揽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通说为优先权。
这个权利的位阶要比抵押权优先,但是比业主物权要靠后,具体理解为,比如,你所承揽施工的大楼,事先有抵押给别人的,抵押权不能和你的优先权对抗,但是如果有业主,比如个人买了大楼里面的房屋的,只要支付了主要价款,哪怕没有过户的,他的拟制物权要优先于你的优先权。
行使起来很简单,你向法院起诉,直接请求对承揽工程进行诉前保全,并由法院查封,判决后拍卖。对于这个工程,其他所有债权人都要排在你后面的,你最优先。
⑼ 为什么在工程竣工后业主还要留5%工程尾款暂不支付承包商
那是工程质来保金,质保金的作用自就是作为质量保证金,作为发生质量问题修复的费用
其实不止工程,还有大型设备都会采用质保金的模式。质保金就是在项目完成或者货物验收后,购货方从应该支付给供应商的总价款中扣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如果项目或者货物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使用这部分钱用于维修,而不需要再向供应商另外收取,这样做的目的是降低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经营风险
一般情况,如果质保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应将质保金支付给供应商
⑽ 工程的尾款是百分之几
没有具体要求,主要在于双方合同中的共同约定,如果你签的原合同上没有注明尾款比例,可以要求补充原合同双方签字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
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10)建筑工程可以留尾款吗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工程进度款的拨款和结算)
对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尤为重要。对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
1、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应注意约定审核的时限及未能在时限内确认的违约责任,如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月进度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则以乙方送审的工程量为准”。
有的发包人为了加大对审核进度款的约束,故意约定复杂的审核程序,如约定工程量审核需经项目经理、财务部长、主管经理、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此时承包人应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2、约定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但某些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价成倍增长,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
并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造价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签证,纳入当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