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
(以下序号为示范文本的序号)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Ⅱ 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应如何返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满后:1)工程质量良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版请后,应14日内会权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属“同意支付”的意见。若建设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2)如果预留期中出现了质量的问题,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返还。
Ⅲ 建筑工程质保金比例为多少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一、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其在优先顺序上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的购房者(本文主要探讨工程质保金的优先权问题,在此不做展开)。由此,想要探讨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就要明确其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二、关于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范畴的两种观点
(一)观点一:工程质保金不属于工程价款
此观点主张,从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方式上来看,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承包人用工程款之外以自有资金另行支付,但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预留一部分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实际上是以该部分工程款由发包人预先支付并转为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不涉及到建筑工人的利益,该种性质的转变,使得该笔款项本身更具备担保的属性,不再具备工程款的属性。
笔者仅检索到四川省高院有相应文件载明此观点,摘录部分观点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笔者结合四川高院的观点,检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等关键词,仅检索到(2019)赣民终23号案件,该案终审未认定工程质保金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二)观点二:工程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
最高院民一庭观点认为,工程质保金是为法律明确规定,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在保修期届满后,施工单位依约旅行保修、维修的义务的,建设单位将暂扣的工程质保金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因工程质保金来源于工程款,故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理应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笔者检索到(2019)最高法民终519号、(2018)最高法民终482号、(2019)最高法民终277号案件中,最高院认可一审法院在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工程质保金涵盖去的观点。
三、分析探讨
确定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首先要理解工程质保金的定义以及设置工程质保金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于工程质保金的定义及作用作出比较详尽的解释,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中,建质[2017]138号通知中明确说明,工程质保金系从应付工程款部分预留,此点可以说明工程质保金是属于工程款的范畴。另外,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可以说明工程质保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发包人应当支付的款项。结合最高院观点及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工程质保金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要注意区分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通过第三方托管工程质保金的方式,某种程度上是将工程质保金分离出工程价款整体的行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疑给承包人主张工程质保金的优先权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可参考(2018)最高法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
2、工程质保金的优先权行使期限问题
一、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及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期限以及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均作出了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的理解,可以看出对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是有约从约,无约定按照自竣工验收后两年。
二、分析探究
结合上文中探讨的工程质保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发包人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时间一般在工程竣工后2年,按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六个月(该六个月的期限系法定期限,不被中止与中断),那么工程质保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期限必然已过六个月之久,权利也随之灭失,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工程质保期的约定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相互吻合,但此种情形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在上述情形下,就工程质保金是否还应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首先,如何理解和认定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对于工程质保金期限届满后的返还是否已过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显得尤为重要。审判实务中对于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优先采取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无约定才从法定及相关认定标准。因工程质保金本身是工程款预留部分,所以发包人期满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行为,也应当视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应当理解为除质保金部分以外的工程款支付日期。但从《合同法》立法目的,及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精神上来看,工程质保金虽只占到整个工程价款的5%,但其也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不能仅因为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而忽视其工程价款的本身属性。
其次,一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对于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期限自质保期届满后起算,所以工程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自工程质保期届满后起算六个月。
最后,具体到审判实践中,笔者检索到(2017)最高法民申4494号案例及案例中涉及到的各级法院判决书,该案承包人将工程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一并在诉讼中提起,虽工程质保期未届满,但由于该案该案诉讼过程持续较久,最终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关于工程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而且经过分析该案判决,法院在论述工程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争议时,也采纳了此观点,即是工程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当自工程质保期届满后起算。
综上,笔者建议,在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质保金返还的问题时,比较稳妥的方式在起诉时一并提出,也可在质保期届满后提出,具体诉讼方案的选择,还需考虑案件的个例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Ⅳ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怎么约定返还求答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合同中对保修金约定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条款及附件约定相矛盾,将保修期满作为返还保修金的条件,以及随意更改经过招投标程序所订合同对保修金的约定等。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保修金的返还建议约定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2年后七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要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因为法律规定的工程保修期最长为建筑主体设计使用年限。同时,在返还时是否支付利息也需要明确约定,防止发生争议。另外,由于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Ⅳ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是多少由什么正式文件中得到的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是按工程预算款的5%提取。
1、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版中的规定,发包人权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办法。2011-1-26发布的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中为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Ⅵ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怎么约定返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版,从应付的工程权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合同中对保修金约定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条款及附件约定相矛盾,将保修期满作为返还保修金的条件,以及随意更改经过招投标程序所订合同对保修金的约定等。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保修金的返还建议约定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2年后七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要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因为法律规定的工程保修期最长为建筑主体设计使用年限。同时,在返还时是否支付利息也需要明确约定,防止发生争议。另外,由于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因此,如果双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更改保修期将是无效的。
Ⅶ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多久
1、这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可以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约定在工程款结算时扣留相应的比例与数额(按合同约定方式与数额)。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一般来说,关于工程质量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应该在合同当中有所约定的。如果达到时间以后,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合同当中的规定,将质保金返还给建筑方,返还的方式双方可以自己协商,一次性付给或者是分期付给都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