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 实施日期 2015年6月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50222-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12955-2008《防火门规范》
GB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
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实施时间2006年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50877-201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收规范》
CECS154-2003《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GA98-2005《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
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11年10月1日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实施时间2014年5月1日。
GB 50877-201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14年8月1日。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GB/T30735—2014《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外部对火反应试验方法》,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GB/T14403—2014《建筑材料燃烧释放热量试验方法》,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贰』 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
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即新规范GB50116—2013。
1、主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2、水泵,风机,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3、回路,编的最大号不允许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4、模块,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盒里。
5、大楼,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6、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7、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8、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2.5倍;
9、消防水泵的隔振装置、进出水管柔性接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说明和安装使用说明。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2015扩展阅读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消防验收 网络
『叁』 建筑消防验收规范2016
现行是:〖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
批准日期2014-08-27
被替标准号GB50016-2006GB50045-95
施行日期2015-05-01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杜兰萍马恒倪照鹏卢国健沈纹王宗存黄德祥邱培芳张磊王炯杜霞王金元高建民郑晋丽周详宋晓勇赵克伟晁海鸥李引擎曾杰刘祖玲郭树林丁宏军沈友弟陈云玉谢树俊郑实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肆』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498-2009】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0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43T4】
『伍』 建筑消防验收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对建筑消防进行验收,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2015扩展阅读
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
『陆』 请问<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是否发布
是分别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如消火栓系统按《建筑给水排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喷淋系统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执行、通风排烟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执行;消防弱电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执行……,还有人防工程、车库等均有相关规范,除特殊、尖端的领域,没有一个地方是没有消防规范的。
『柒』 消防验收国家规范标准
各施工单位需提供消防验收资料表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2、单位工程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3、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得到检测资料;4、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和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并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自检意见。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系统审核意见书》、《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2、提供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3、提供有关消防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4、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5、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6、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防火卷帘门、木质防火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所有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7、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
『捌』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有没有发布国标多少
GB 26783-2011 消防救生照明线
DB33/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TSG T7002-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3-2010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A 836-200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DB37/T 1383-2009 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
DB29-66-2004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
『玖』 消防验收规范和标准。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0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
200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
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
(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2015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