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法》第9l条第1款第l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递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痰或死亡对,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监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两类保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要的保障,换言之,即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都同时承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即指在该工程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入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
3. 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是指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过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工程建设标的额巨大、风险因素多,建筑事故造成损害往往数额巨大,而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相对有限,这就有必要借助保险来转移职业责任风险。在工程建设领域,这类保险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尤为重要。
4.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信用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普遍化以及道德风险的频繁而产生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Ⅱ 一个《建筑工程保险合同》里,应注意哪些问题
保险合同太专业,因此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投保人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是填上一些基本数据就行了.因此对于投保人来讲,根本就没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你对所建工程管理规范,防范了风险,也就不必投保了.
Ⅲ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回,包括道路、水坝答、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购买保险的规定。可由发包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投保;“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由施工方投保。
工程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2、是工程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它又可以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3、是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
二、安装工程保险有如下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属建筑项目。
2、安装工程的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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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是属于( )合同
A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Ⅳ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生效问题
该保险合同于( 2008年4月3日零时 )生效。
Ⅵ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其特点是:
1.不同利益的当事人,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发生一定的关系;
2.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合同事务中,有各自不同的允诺;
3.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4.合同的缔结受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政策的约束,合同订立的内容必须合法,为法律所承认;
5.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由于有法律强制性,因此十分讲究措词的准确性和鲜明性,不容有丝毫的含糊。
Ⅶ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保险包含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保险包含哪些内容“财险、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