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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

发布时间:2021-03-11 11:36:55

A.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版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权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B.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法》作出禁止规定的有( )。

A,C,D
答案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了《建筑法》中关于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工程发包制度和分包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性较强。根据《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
解发包。因此,选项A入选。《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即属于违法分包。因此,选项D入选。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有约
定,且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因此,选项B不符合题意。根据《建筑法》及《见证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的规定,不同类别和不同级别的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选项C入选。根据《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大型建筑工程
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因此,选项E不符合题意。(1)肢解发包的含义: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
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2)违法分包的情况包括: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C. 八项规定不允许把工程转包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一、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二、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D.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是部门规章吗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回(试行答)》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是国家、地方政府执法部门查处的依据。

E. 省住建厅下发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治理方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
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2019年2月20日

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豫政办〔2017〕151号)的部署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极易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敢于直面问题,以实施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为契机,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为手段,下大力气严厉打击,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构建“源头防控、保持高压、凡违必打、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使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治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依法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参建各方主体。治理重点为: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投诉、举报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因存在其他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重点治理的工程项目。
四、治理内容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 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5. 工程款、劳务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二)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2月至3月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动员,及时将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传达到各有关项目及参建主体,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全覆盖。省厅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宣贯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4月底前)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治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照《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附件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项目及责任主体立即整改。
(三)排查治理阶段(2019年5月至11月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治理范围内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需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立案查处;同时要通过媒体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各地根据排查情况填写《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于每月5日前报厅建筑管理处。我厅将从6月份起,每月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12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年度工作总结同11月份工作开展情况一并于12月5日前报厅建筑管理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统筹监管力量,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各单位需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治理行动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各单位实施方案和专项治理行动负责人、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请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厅建筑管理处。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监督指导,确保辖区治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各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线索移交部门。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主管部门及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拒不整改存在问题、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省厅将挂牌督办,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曝光,视情况约谈工程所在地有关领导。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与招投标管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联动,积极构建联合、互补、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核查,限时督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厅建筑管理处联系人:吴晓磊
投诉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投诉举报电话(传真):0371—68080835

附件:1. 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
2. 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3. 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发现问题线索及查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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