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设计幼儿园都有哪些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全文规范搜索众智建筑资源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⑵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今天实施了,看看建筑设备都改了啥
你好
现批准《托所、幼园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编号JGJ 39-2016自201611月1起实施原规范 JGJ39-87 同废止
⑶ 做幼儿园的设计,需要哪些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作者:佚名 来源:bjchild.com 点击数:6777 更新时间:2004-3-19 文章录入:oldyou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 466号 (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五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 注: 1.180、20.l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十六 房 间 名 称 净 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 第二十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 75dB。 窗地面积比 表十九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的规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二十一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储藏间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二十三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低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二十四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 X 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直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二十五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二十五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二十五 污水池 (个) 大便器或沟槽 (个或位) 小便槽 (位) 盥洗台 (水龙头、个) 淋浴 (位) 1 4 4 6-8 2 第二十六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二十七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二十八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表二十八 第二十九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三十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奶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三十一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
⑷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413/2448003.shtml
⑸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修订版与2016版的区别有哪些
你好,有删除和新增部分,具体参考最新调整
望采纳,谢谢!
⑹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哪些规范为强制性规范
幼儿园建筑设计整体规划几点建议:
1.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2.绿化用地也不是按照以前的给一块绿地就可以了。由于现在幼儿园面积减少,有的幼儿园为了节约实用面积而减少绿化面积,这样是不行的。应该让孩子多接触大自然,规划的时候可以在幼儿园多做一些景观设计,让孩子在这里多接触大自然,多接触植物。
3.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4.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5.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6.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7.在建筑设计色彩上应简洁明快,不易过杂乱 ,孩子喜欢雅而美的色彩.
8.在室内设计上应多注意墙面和地面,不宜使用过硬材料。室内和室外都要用环保型材料. 我们拥有一群热爱孩子、接受过专业教育的设计队伍,倡导“设计为了孩子”之理念,吸取欧美和国内成功的儿童教育建筑场地的建筑特点,溶安全性、教育性、艺术性为一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专业的服务。
⑺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废止了吗
JGJ 39-1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目前还有效, 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建标[2008]104号):修订。不过时至今日还没有新版本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