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筑工程开增值税发票需要多少个点
建筑行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扩展阅读:
1、《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发票至少应该在劳务发生地所在县以内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能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县或市以上税务机关开具。
税局代开建筑业发票所需资料
1、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付款方出具付款证明
8、外出经营证
9、已盖印花税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中标通知书等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❷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36号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建议贵公司在年底完工一并申报增值税,按照你们确认的收入来。
谢谢,望采纳!
❸ 建筑业增值税在注册地交吗
你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抄业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吗?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等资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等,可以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交纳。
综上,如果转让的房屋坐落地与其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纳税地点应该是房地产坐落地而不是企业注册地!
❹ 建筑业的税点是多少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版纳税人按照权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建筑行业具体需要交以下税费:
a、增值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d、印花税;
e、企业所得税;
f、房产税;
g、个人所得税;
h、土地使用税等。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扩展阅读:
适用税率: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b、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适用费率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2%。
❺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当收到预收款时,建筑企业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房地产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劳务,房地产企业发生转让开发产品的行为;
②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了款项;
③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5)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扩展阅读
基于以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分两种情况: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收款的情况下,无论建筑企业对工程是否动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的当天。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企业,按照“预收收款÷(1+11%)×2%或(预收收款—分包额)÷(1+11%)×2%”计算的增值税预缴。
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的建筑企业,按照“预收收款÷(1+3%)×3%或(预收收款—分包额)÷(1+3%)×3%”计算的增值税预缴。
第二,建筑企业项目部再回到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通过建筑企业自身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然后申报增值税。
❻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对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❼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归属地如何
营改增只收建筑业税收具体办法: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❽ 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地点
请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原则是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局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是应税行为发生地,如果在发生地没有申报,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基本沿用营业税的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局申报纳税。
❾ 请问建筑业的附加税是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缴纳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附加税。
附加税是按实际交纳的主税同时交纳,并不重复,比如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按3%预缴增值税,同时交纳附加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全部金额统一申报,但在申报表中有一栏“本期已交税款”,也就是填写在项目所在地已经预交的税款,全部申报应纳税款减去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后,才是在机构所在地实际交纳的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按照实际交纳的税款来计算附加税。
如某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是甲地,而项目所在地是乙地,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项目预结算800万元(含税),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然后会机构所在地申报。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800÷(1+3%)×3%=23.30万元,同时交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23.30万元×7%=1.63万元
教育费附加:23.30万元×3%=0.699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23.30万元=0.466万元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800÷(1+11%)×11%=79.28万元,假设进项税额为5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79.28-50=29.28万元,由于在项目所在地已经预交23.30万元,机构所在地应补交增值税:29.28-23.30=5.98万元
机构所在地应交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5.98×7%=0.4186万元
教育费附加:5.98×3%=0.1794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5.98×2%=0.11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