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2004年8月30日印发)
二、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一)建筑施工企业按本规程第五条的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⑴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⑵对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三)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须知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六)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期限
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005年1月13日前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里面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表);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⑷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⑺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⑻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4)本企业上年度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明细表
其中,第2至第14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㈡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用于公司所属各水电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和强调。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 管理内容哈方法
2.1 管理原则
2.1.1 公司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1.2 公司实行以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2.1.3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1.4 建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思想,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2.2 安全管理目标
2.2.1 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下述重、特大事故:
a)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b) 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c) 重大火灾事故;
d) 特大交通事故;
e) 重大跨塌事故;
f)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
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对安全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和控制管理。
2.3 安全管理职责
2.3.1 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目标和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确定。
2.3.2 公司各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2.3.3 公司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2.3.3.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3.3.2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贯彻实施情况;
2.3.3.3 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严格进行资格和业绩审查,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
2.3.3.4 审定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2.3.3.5 制定水电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2.3.3.6 组织或参加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2.3.3.7 组织或参加水电工程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3.8 负责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绩效进行考核和奖惩。
2.3.4 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2.3.4.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检查监督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
2.3.4.2 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2.3.4.3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3.4.4 制定工程项目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3.4.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水电工程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2.3.4.6 监督施工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3.4.7 组织或参加工程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施工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2.3.4.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统计、分析,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2.3.4.9 负责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2.3.4.10 负责以公司和施工承包商的共同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水电工程项目保险,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3.5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2.3.5.1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3.5.2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3.5.3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定期主持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5.4 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2.3.5.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和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3.5.6 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2.3.6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和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2.3.7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单位、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2.4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4.1 公司所属水电建设项目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a) 同时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b)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c) 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2.4.2 建设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由监理单位出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施工、设计等其他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之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安委会成员。
2.4.3 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2.4.3.1 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4.3.2 讨论通过建设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落实;
2.4.3.3 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解决参建单位相互之间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安委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2.4.4 项目安委会下设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安监工作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的安监室承担,人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向安委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2.4.4.1 监督各参建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2.4.4.2 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审定;
2.4.4.3 建立与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并组织安全网络正常活动。
2.4.5 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应包含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明确安全责任。
2.4.6 水电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定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2.4.6.1 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4.6.2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施工承包商与准入的外协队伍之间构成承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2.4.6.3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2.4.6.4 水电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公司及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的执行。
2.4.7 建设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外协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及内容,明确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工程分包必须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禁止随意转包和层层分包。要加强外协队伍的准入管理及上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4.8 公司、建设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公司、建设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费暂定金额,在工程项目报价中单列,并明确其主要使用范围。
2.4.9 公司、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施工承包商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a)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最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b)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c)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d) 具有两级机构的施工承包商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2.4.10 建设单位应承担以下安全职责:
2.4.10.1 对施工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条件;
2.4.10.2 开工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承包商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2.4.10.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4.10.4 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事宜。
2.4.11 建设单位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2.5 安全监督
2.5.1 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各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2.5.2 建设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经上级批准不设独立安全监察部门的,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专责人员。
2.5.3 安全环保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管理与指导。建设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环保部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审查。建设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5.4 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2.5.5 公司安全监察与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
2.5.5.1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
2.5.5.2 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2.5.5.3 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2.5.5.4 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2.5.5.5 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并实施奖惩;
2.5.5.6 统一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5.6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2.5.6.1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
2.5.6.2 组织制定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各参建单位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2.5.6.3 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2.5.6.4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档案;
2.5.6.5 组织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并实施奖惩。
2.5.6.6 统一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5.7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2.5.7.1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等所属区域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2.5.7.2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2.5.7.3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2.6 规程制度
2.6.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和制度。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和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6.2 建设单位至少应编制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各项规程制度应及时修订,并报公司备案。
2.6.3 建设单位要根据施工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规定,督促、检查工程施工承包商认真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措施,按规定审批后监督执行。
2.7 教育培训
2.7.1 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教育每位从业人员了解和懂得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7.2 公司和建设单位新任命的各级领导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2.7.3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2.7.3.1 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建设单位正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2.7.3.2 建设单位对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2.7.4 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应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
2.7.5 公司及建设单位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建设单位可运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7.6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
2.8 例行工作
2.8.1 例行会议
2.8.1.1 安全工作会
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水电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水电建设施工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会议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人主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8.1.2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主持,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和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参加。
建设单位每月应召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预防事故的对策。
2.8.1.3 水电工程项目安委会会议
水电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公司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2.8.2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2.8.3 安全检查与评价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定期安全大检查等。
公司、建设单位除进行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安全大检查:
2.8.3.1 公司每半年组织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
2.8.3.2 建设单位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消防及交通安全等内容纳入检查范围。
公司、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对所检查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监测和整改措施计划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核备,分阶段实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程序。
2.8.4 公司、建设单位均应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2.8.5 安全月报和安全简报
建设单位必须按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安全月报,并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并及时报公司有关部门,总结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3 考核与奖惩
3.1 公司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公司制定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3.2 建设单位及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安全奖罚办法,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发生安全事故的要给以处罚。
3.3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3.4 公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3.5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的,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上级主管单位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㈢ 建筑业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3)建筑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度及操作规程493号扩展阅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策略:
1、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2、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4、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5、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
㈣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上下脚手架要走斜(通)道,不准站在砖墙上砌筑、划线、检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2、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斩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后应将脚手架和砖墙上的碎砖,灰尘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3、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桁条或加临时支撑,防止倒塌。
4、室内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属支架,应设平稳、牢固,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米,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内得超过两人操作。
5、不准在门窗、暖气片、洗脸池等器物上搭设脚手架,阳台部位粉刷,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严禁踩踏脚手架的护身栏杆和阳台板上进行操作。
6、使用磨石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电源线不得使用破皮、老化的电线,金刚砂块安装必须牢固,经试运转正常,方可正式操作。
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的材料,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并加垫木。
2、采用桁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弯形,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3、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上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4、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梁底模上行走。
5、拆模板应经施工技术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完工前,不得留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模板应及时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堆入防止钉子扎脚。
6、刨料时应双手操作、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处,禁止手在料后推送,禁止在刨刀上回料。
7、遇节疤时,推料要减慢速度,禁止手近在节疤上推料。
8、换刀片应拉电闸断电或摘掉皮带。
钢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制作场地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2、展开盘园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先用脚踩紧断切小于20厘米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在端头外要加挡板或用铁丝网罩,防止断头伤人。
3、在高处、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或用马凳。
4、绑扎立柱、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操作,柱盘在4米以下,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5、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系好安全带。
6、张拉钢筋时,两端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档板时,应将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90度,并且用封闭导向滑轮,冷拉工域不准行人,预防钢筋回弹伤人。
7、拉伸或放松钢筋都应缓慢均匀,张拉后要加以防护,禁止压重物或在上面行走。
8、切断钢筋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15厘米,切长钢筋要专人扶住,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
9、两人在高处搬运钢筋时,用力要均匀,不易过猛,动作一致,防止摔跌伤人。
普通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保持2—3米,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用掏洞的操作方法。
2、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坡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1米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米。
3、吊运土方,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应完好牢固,起吊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4、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上而下进行,填好一层,再拆一层,不得一层一次拆到顶。
5、使用蛙式打夯机,电源电缆必须完好无损,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夯打电源线。在坡地或松土处打夯,不得背着牵引打夯机。停止使用应拉闸断电,始准搬运。
6、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后车距在平地不得小于2米,,下坡不得少于10米。
7、从砖垛上取砖应由上而下阶梯式拿取,禁止一码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整砖和半砖应分开传送。
8、脚手架上放砖的高度不准超过三层侧砖。
9、车辆未停稳,禁止上下和装卸物料,所装物料要垫好绑牢,开车厢板应站在侧面。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电工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由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核验,严禁他用。
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5、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其它金属线代替保险线。
6、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3米。在潮湿和易触电等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7、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零保护,保护零线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
8、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电焊工必须参加培训学习,考试合格由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电焊机必须接地或接零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3、电焊机要设单独开关,一茁壮成长应放在防雨的电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4、雷雨天,应停止露天焊接。
5、氧气瓶、氧气表及焊接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6、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或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
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发现回火应立即关闭开关。
8、操作工在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及戴皮手套,戴防护眼镜。
9、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关好,或切断焊机电源,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砼搅拌机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1、检查材料规格与搅拌机性能是否相符,超过许可范围不得使用。
2、工作前的检查空车运转,检查搅拌筒或搅拌叶的转向,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制动等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转。
3、作业中注意安全事项
(1)进料时,严禁将手和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或探摸进料情况,运转时不得用手或工具等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2)料斗上升是,严禁在其下方工作和穿行,料坑底部要设料斗垫枕,清理料坑时必须将斗与链条扣牢。
(3)必须先将搅拌机内原有砼全部卸出后才能添加新料。并应在运转站进行加料(除反转出料外),不得中途停机或满负荷时启动搅拌机。
4、作业后注意事项
(1)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否则应卸熔断器并将闸刀箱锁好,方可进入。
(2)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基坑,如须升起则用链条扣牢。
起重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工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有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保险棘轮、传动轮等。作业中钢丝绳在滚筒上至少保留三圈以上。作业时,不准有人跨越卷扬机的钢丝绳,钢丝绳不准顺地拖。
3、操作时,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不准他人乱开机器。
4、工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停止操作待弄清情况后方可继续操作。
5、作业中突然停电应立即拉开电闸,并将运送物料放下。
6、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掌握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做到信号准确、声音宏亮清楚。
7、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低放,防止倾倒。
8、所有人员严禁在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9、作业人员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才能上岗。
气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工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有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3、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经有关部门检测许可后,方可进行。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5、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6、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筒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筒上加压或摇动。
7、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存放同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距离不少于10m,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8、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和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施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溢出,发生燃烧事故。
9、严禁在带电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10、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品的容器或管道上割、焊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气孔、口打开。
11、工作完毕,应将气瓶的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乙炔浮筒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筒上升方向,拔出后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许离开。
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2、机械和动力机的几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防护装置。
3、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保护,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零食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6、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行,应应严格安装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7、在架空线路线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 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KV 1-20KV 35-110KV 154KV 22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最近距离(M) 1.5 2 4 5 6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9、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石油液化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10、X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检。
油漆玻璃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各类油漆和其它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它材料混放,会发性油料应装入密封容器内,妥善保管。粘涂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手机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2、库房有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3、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配油料,应戴好防护用品。
4、刷外开窗油漆时,应先检查外开窗是否牢固,必须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落水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严禁酒后操作,油漆桶必须放置平稳,防止从高处坠落伤人。
5、裁割玻璃,影子啊制定场所进行,边角料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时应戴手套。
6、在高处放置玻璃时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
7、安装外开窗玻璃和门窗配件时应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塔吊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塔吊操作工必须才家学习,考试合格后有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安拆塔式起重机应由专门装拆资质的单位来进行,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装拆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3、塔机在顶升过程中应把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固定旋转机构。风力在四级以上,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4、有多塔吊同时作业,要保持各车操作距离,有有效的防碰撞装置。
5、塔式起重机临近高压线应搭设防护架,并限制旋转角度。
6、操作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变换动作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向零位,严禁急开急停,严禁限位器代替操作而停车。
7、如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应停止相应作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免损失。
8、为保证塔机的安全作业,防止发生各项以外事故,塔吊在使用时力矩限位、幅度限位、高度限位、行走限位及吊钩保险、卷筒保险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并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9、捆绑吊装作业时,不同种材料不得混合吊装,绳索要捆绑牢靠,重心平稳,起吊要缓慢,不准斜吊。
10、起重机在地面、吊装在高处作业的条件下,必须专门设置对讲设备和信号指挥人员,确保司机能清晰准确的听到和看到指挥信息。
11、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原则。
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架子工必须参加学习考试合格,有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架子工需定期体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上岗,安拆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方可上岗作业。
2、严禁ф48与ф51钢管混用,钢管扣件要有出场合格证,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裂纹的钢管和有裂纹、变形、螺栓滑丝的扣减不得使用,钢管上严禁打孔,新旧钢管、扣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3、外架基础要求平整、夯实、排水良好,底座、槽钢、垫板均应准确放在定位线上,垫板长度不小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底架必须按规范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4、立杆纵距、横距以及垂直度误差分别不得超过设计值+50mm、+20mm、+100mm,立杆连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进行连接,立杆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1m,应采用两个旋转扣件固定;立杆高度应超过施工层檐口1.5m。
5、立杆步距误差按要求不超过+20mm。单根纵向水平杆两端高度误差不超过+20mm,同跨内不得超过+10mm;纵向水平杆应设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下于三跨;纵向水平杆连接宜采用对接或拉接,对接时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搭接长度不小于1m,应等距设置三各旋转扣件。
6、横向水平杆,主节点必须设置横向水平杆,非主节点的横向水平杆要按支撑脚手板需要等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双排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0.4Lb且≤500mm.
7、双排架影子啊外侧里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剪刀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成450~600夹角之间,跨越5~7根立杆;剪刀撑接头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接头部位应采用三各旋转扣件加固。
8、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300mm处设置,必须采用可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钢管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24m以下也可以采用钢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连墙方式,连墙杆或拉筋呈水平布置,不得采用斜连接,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24m以上架体必须采用预埋刚性连墙件。
9、架体拆除时应按交底书从上到下的拆除顺序,上层未拆完不准进行下层的拆除,拆除区域应设警戒线和警示标牌,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拆除区域。